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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什么尚未共同富裕
——作者:
小小小
一部分地區、 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來, 帶動和幫助其他地區、 其他的人,逐步達到共同富裕。
1985 年 10 月 23 日, 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時代公司組織的美國高級企業代表團時說。
在過去四分之一世紀的改革中, 我國建立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框架, 并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推動下, 實現了經濟的快速增長。
但在同時, 理應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種種利益均衡機制卻沒有相應地建立起來, 結果就是社會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引致的各種社會矛盾的大量出現。
從上個世紀 90年代中期之后, 中國社會兩極分化的趨勢不斷加劇。
貧富懸殊、 兩極分化的問題, 不僅已經開始構成當今中國社會諸多社會問題的基本背景, 而且通過抑制需求, 開始成為制約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瓶頸。
正因為如此, 調整利益格局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中最重要的主題之一。
從收入到消費
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在改革中最早受益, 社會中最貧困階層的收入和生活得到改善。
在中國改革的最初階段上, 曾經存在過一個短期的“平等化效應” 。
首先, 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在改革中最早受益, 社會中最貧困階層的收入和生活得到改善, 其中農民和城市中無正式職業者狀況的改善最為明顯。
其次, 是社會中的邊緣地帶出現了興旺的氣象和發展的生機, 農村顯現出活力和生計, 小城鎮出現了繁榮。
這樣的變化是市場經濟取向改革的必然結果。
因為在此前的再分配體制中, 社會財富主要是集中在國家手中, 與之相伴隨的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極度“匱乏” 。
而在從社會邊緣開始發端, 以市場為基本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 無疑會具有一種財富增長和資源擴散的效應。
在總體平等化效應之下, 局部性的收入差距甚至貧富分化開始出現。
這種差距和分化主要表現在:
為了強化激勵機制, 在企業內部實行有差別的工資和獎金制度; 在新的就業政策和經濟體制框架下, 允許城市居民進行個體經營,部分本來處于社會底層的人們通過從事個體經營成為最早的致富者, 同時與一般勞動者的收入差距拉大; 三是早期“官倒” 的出現, 一些人利用價格的“雙軌制” 謀取暴利。
但總起來說, 當時出現的初步貧富分化, 主要是體現在狹義的收入上。
當時的一份調查報告表明, 社會輿論對收入差距的不滿主要是針對腦體倒掛, 個體、 私營業主收入過高, 承包、 承租者和一般職工收入差距過大, 地區之間利益分配不公平等問題。
但總起來說, 當時貧富分化的程度還相當有限。
從 80 年代中期開始, 情況開始發生變化。
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進入相當緩慢階段, 城鄉 收入差距開始拉大, 同時國有資產開始流失, 并由此導致社會利益格局開始明顯失衡。
國有資產的流失始于生產資料市場、 資本市場、 金融市場的雙軌制。
盡管從今天的眼光看, 雙軌制可能也不失為撬動舊體制的杠桿, 但由此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也是不容否認的。
這種國有資產的流失, 主要是以“價差、 匯差、 利差、 稅差” 的形式實現的。
據有的學者計算, 在 80 年代, 通過“價差” 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 1987 年為 2000 億元以上, 1988 年在 3569 億元以上。
進入 90年代之后, 特別是 90 年代中期之后, 國有資產流失進入更為實質性的階段。
最初是所謂的“圈地運動” 。
在 1987 年到 1992 年的“開發熱” 中, 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 以極低的價格將土地批給房地產開發商。
然后由這些拿到廉價土地的“開發商” 在市場上多次轉手, 謀取暴利。
與此同時, 隨著企業改制的進行, 過去幾十年里積累起來的國有資產開始被瓜分。
這個數字有多大, 是難以統計和計算的。
在最近幾年中, 國有企業改制、 資本運作、 行賄受賄, 是將國有資產非法地轉移到個人手中的主要形式。
此外, 腐敗也在財富的聚斂上扮演更為實質性的角色。
據經濟學家鐘偉計算, 進入 21 世紀之后, 用工企業每年通過壓低工資和社會保障而多獲得 4400 億的利潤; 實際兩個百分點的負利率, 至少意味著存款人每年至少損失 600 億利息收入; 在資本市場上, 前幾年股市低迷時期, 中小股民的損失至少在 1. 5 萬億以上; 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 二十多年中全部級差地租約 2 萬億, 而這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最近幾年中實現的。
在城市拆遷中實現的財富掠奪更是無法計算。
除此之外, 還存在一種隱性掠奪。
這主要包括:
一是在前幾年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 相當一部分人失去基本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比原來明顯縮小了, 至今各種社會保障覆蓋面勉強達到城市人口的一半左右。
二是醫療、教育、 住房的費用大幅度提高。
比如近幾年中, 中國每年醫療費用的上漲幅度達 14%, 醫療費用的大幅度上漲, 大大加重了貧困群體的經濟負擔。
實際上上述三個領域價格的飛漲, 本身就是財富再分配的過程。
幾年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就“中國城市貧困問題” 進行深入調研時發現, 如果采用人均收入作為貧困指標, 則全國城市貧困人口為 1470 萬人; 但如換成人均支出指標, 則貧困人口總數立即增至 3710 萬人。
這說明, 支出的大量增加, 成為一部分居民致貧的直接原因。
市場與再分配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產品的分配, 都是與城鄉 二元結構及其與此相關的戶籍制度聯系在一起的。
在市場經濟制度下, 市場中的首次分配和由國家實施的再分配, 是分配國民財富的兩個主要手段。
在市場機制使得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情況下, 再分配機制應當在緩解貧富差距上發揮重要作用。
然而在過去的若干年間, 在我國居民收入和財富占有差距不斷拉大的同時, 再分配卻沒有能夠有效地起到緩解貧
富差距的作用。
甚至在某些再分配環節上, 本來應當起緩解貧富分化作用的再分配項目, 反倒起了加劇貧富差距的作用。
首先是我國財政支出中用于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過小。
有專家指出, 我國財政支出結構的突出特征, 一是行政經費投入多, 社會保障投入少; 1990-2001年, 行政管理費用年均增速為 29. 2%, 12 年間增長了 7. 3 倍, 而一些特困群體的社保資金卻難以全部到位; 二是城市建設投入多, 農村建設投入少; 三是工業投入多, 農業投入少; 四是*****增加多, 農民增收少。
周天勇研究員的研究結果表明, 在 2004 年, 我國用于行政公務支出的比例為 37. 6%, 美國為12. 5%; 我國用于經濟建設支出的比例為 11. 6%, 美國為 5. 0%; 我國用于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支出總量為 25%, 美國為 75%; 用于其他支出的, 我國和美國分別為 25. 8%和 7. 5%。
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 削弱了國家對其它社會經濟活動的調控, 造成公共產品的短缺和基本社會保障的缺乏, 使得在市場造成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情況下, 再分配難以起到緩解貧富差距的作用, 有時還加大這種差距。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產品的分配, 都是與城鄉 二元結構及其與此相關的戶籍制度聯系在一起的。
結果是本來收入就遠遠高于農村居民的城市居民享受到較多的社會保障和公共產品, 而本來收入就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農村居民卻很少甚至在某些方面未能享受社會保障和公共產品, 要自己承擔醫療、 教育、 養老、 住房等等福利成本。
根據有關數據, 2001 年, 全國小學的平均預算內公用經費, 城鎮平均是 95 元, 農村為 28 元, 城鎮是農村的 3. 39 倍。
初中的平均預算內公用經費, 城鎮平均是 146 元, 農村為 45 元, 城鎮是農村的 3. 24倍。
而城鎮人口的收入本來是農村的數倍。
福利和公共產品分配不公的結果是使得我國本來就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的城鄉 差距進一步拉大。
正如人們經常提及的, 近年來中國城鄉 居民人均收入的差距在三倍以上, 但如果將福利和公共產品等因素計算進去, 兩者之間的差距將會更大。
即使是在城市內部, 社會福利與公共產品的分配也存在明顯的不公平, 有限的公共服務資源被少數人占有, 比如醫療。
據《2005 年世界衛生報告》 , 在各國衛生總費用中, 歐洲發達國家政府負擔 80%~90%, 美國政府負擔 45. 6%, 泰國政府負擔 56. 3%。
眾多窮國如印度、 古巴、 朝鮮、 蘇丹、 瓦努阿圖、 緬甸、布隆迪, 都實行全民免費醫療制。
在世界衛生組織進行的醫療衛生籌資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序中, 中國政府只負擔 17%的醫療費用, 位列全世界倒數第四位。
稅收特別是個人收入所得稅是調節貧富差距的一個重要杠桿。
在有的國家中, 人們在稅前收入的差距可能會很大, 但經過個人收入所得稅的調節, 這種差距會大大縮小。
如在美國, 僅累進所得稅一項, 就使最低收入者群體和最高收入者群體的收入差距, 稅后比稅前縮小了好幾倍。
但在我國, 個人收入所得稅在有效緩解貧富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有時甚至起反向的調節作用。
我們以2001 年的稅收調節為例。
先看城鄉 之間, 按有關統計數據, 2001 年我國個稅收入近 996 億元。
此外, 當時農民的稅費負擔還沒有取消。
農民交納的各種“費” , 無論是從征收依據(不超過純收入的 5%) 還是從用途來看, 實際上都可以看成是一種變相的個人收入所得稅。
農民上繳的各類款項, 當在 2000 億元以上, 人均達 200 元以上。
如果將農民負擔看作為變相個人收入所得稅, 當年中國實際個人收入所得稅總數當為 3000 億元, 其中農民繳納的大約占 60%, 而農民的全部純收入只占城鄉 居民全部收入的 33%。
如果不考慮農民交納的稅費, 城市居民的收入相當于農村居民的 2. 89 倍。
如果考慮到農民交納的稅費的因素, 則擴大到 3. 17倍。
而在城市內部, 情況同樣是如此, 幾年前的一些調查表明, 在個人收入所得稅中, 工資、 薪金項目占 40%以上, 工薪階層成了實際的納稅主體。
另外的一些零星調查更表明, 在有的地方的個稅中工薪階層繳納的占到了 60%甚至 70%以上。
而工薪階層工資性收入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33%左右。
這無疑也會擴大城市內部的收入差距。
還有數據顯示, 盡管人數不足 20%的富人們占有 80%的金融資產或儲蓄, 但其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卻僅占總量的不到 10%。
在廣東, 高收入人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總額的 2. 33%。
從上面的數字可以看出, 個稅征收上“逆向調節” 的現象是存在的。
調控為何不起作用
中國的收入和財富分配處在一種非規范的狀態下, 能夠調節的常規手段有限。
應當說, 在過去十幾年的時間里, 各級政府在調節利益格局, 扶助貧困群體, 抑制貧富差距擴大的趨勢上, 做了很多工作。
但即便如此, 我國貧富差距擴大的趨勢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
這說明,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 進行利益關系的調整是一件非常艱巨的事情。
其艱巨性的原因在于, 目前我國的收入和財富分配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一種非規范化的狀態, 能夠用諸如個人收入所得稅等常規性手段進行有效調控的收入和財富分配過程已經比較有限。
筆者曾經對 2002 年的國民收入分配情況進行過一個大體的估算, 我們可以以此為例來看看在這一年里, 我們共創造了多少財富, 這些財富是通過何種渠道, 以何種方式進行分配的? 這些財富都分給了誰? 政府有關部門能不能監控這個分配過程? 如果將折舊等因素忽略掉, 可以粗略地說, 這一年我們這個社會創造了 10 萬億的財富。
下面我們就看看這 10 萬億是如何在社會的各個部分中進行分配的。
大體可以分成四個部分。
第一塊是企業的利潤, 大約 1 萬億;第二塊是政府的財政收入, 大約 2 萬億, 其中預算內收入為 1. 5 萬億; 第三塊是城鎮居民的收入, 2002 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7703 元, 如果城鎮人口按 4. 8 億人(2001 年的數字) 計算, 2002 年城市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將近 3. 7 萬億。
第四塊是農村居民獲得的收入, 2002 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476 元, 如果農村人口按 8 億人計算, 2002 年農村全部居民的純收入將近 2 萬億。
這四塊加起來共 8. 7 萬億。
也就是說, 還有 1. 3 萬億找不到主兒, 其中包括折舊、 非貨幣化的部分、 計算的誤差等。
應當承認, 上述的計算是非常粗略的, 當中有重復計算, 有誤差等, 但大體還是看得出來我國國民分配的大致格局。
問題出在什么地方?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 在共 10 萬億的財富分配中, 首先有 1. 3 萬億找不到主兒。
但主要的問題不在這里, 而是在城市居民 3. 7 萬億的
收入中。
這一塊比重是最大的, 而同時又是最模糊的。
因此需要對這塊財富的分配加以認真的分析。
在這一塊中, 有一個部分是“工資總額” , 按照統計部門的標準, “工資總額合計” 是指國有、 集體和其它所有經濟單位的職工工資總額合計, 包括工資、 獎金、 津貼等。
在 2002 年, 工資總額約 1. 2 萬億。
3. 7萬億去掉 1. 2 萬億, 還有 2. 5 萬億。
這 2. 5 萬億包括城市中的個體職業者的收入, 包括股息、 利息、 租金等收入。
但我們知道, 這幾塊加在一起, 遠達不到2. 5 萬億。
也就是說, 城市居民的收入中, 有相當一部分處于灰色狀態, 不過我們尚沒有辦法知道確切的數字或比例。
但有一點是明確的, 即城市居民收入中, 除了工資總額部分是處在國家的監控之下外, 其余的 2. 5 萬億, 即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二, 是處在國家的監控之外的。
除此之外, 我國每年還有相當數量的存量資產介入了分配, 其中最主要的是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在強征農民土地上獲得的級差地租。
如果將這個因素考慮在內, 每年以不規范的方式分配的財富比例是相當大的。
收入和財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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