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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使用管理安全制度,菁選3篇(全文完整)

時間:2023-02-25 12:15:05 來源:網友投稿

車庫使用管理安全制度1  2002年10月19日重慶市人民*令第141號發布《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庫使用管理安全制度,菁選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車庫使用管理安全制度,菁選3篇(全文完整)

車庫使用管理安全制度1

  2002年10月19日重慶市人民*令第141號發布《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主城區范圍內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庫、樓,主要包括*投資專項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社會單位和個人自建對外開展經營服務的停車場(庫)、經批準設置的占道停車場(點)等,但為公路運輸提供服務的客貨運停車樓場除外。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規劃、*、交通、物價、建設、國土房管、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城市交通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

  第七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編制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置規劃,經市*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停車設施,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停車設施。

  第九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施工技術規范,其建設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用于停放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或改變用途。關閉城市公共停車場或改變城市公共停車場用途的,必須經所在區規劃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停車場開展對外經營服務,必須經所在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申請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停車場設置規劃證明;

  (二)停車場安全設施技術資料;

  (三)停車場車位線和交通標志說明資料;

  (四)停車場竣工驗收資料。

  經所在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實地查勘,對符合條件的,在15日內核發《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停車場開展對外經營服務,必須取得市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城市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定價和*指導價兩種方式:

  (一)*投資專項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窗口地區和占道停車場收費實行*定價;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區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收費實行*指導價。*定價和*指導價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占道停車場應當按照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置規劃進行設置。設置占道停車場的,必須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申請設置占道停車場,由申請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后,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次干道和人行道設置占道停車場,禁止在室內公共停車場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占道停車場。限時占道停車場必須按照批準的時段停放車輛。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做到:

  (一)健全停車場防火、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停車安全,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三)在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標志牌;

  (四)車位線清楚,車輛停放整齊,并保持環境整潔;

  (五)公示物價部門核定的停車場收費標準;

  (六)使用統一的停車專用票據;

  (七)管理人員佩戴統一的服務標識。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停車場停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停車場管理人員指揮;

  (二)登記停車,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三)在停車場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四)不得在停車場內洗車、修車以及上下貨物。

  第十六條 經批準實行對外經營服務的城市公共停車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稅務部門印制的停車專用票據。停車收費不使用統一的停車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停車設施的`;

  (二)城市公共停車設施沒有和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關閉城市公共停車場或改變城市公共停車場用途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外,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對外經營服務的;

  (二)占道設置停車場未履行相應手續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未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公共停車場違反規定停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停放車輛或人員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監察執法隊伍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審批設置占道停車場的;

  (二)不按規定核發《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的;

  (三)不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主城區公共停車庫(場)建設管理辦法》(市*令〔1998〕第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車庫使用管理安全制度2

  管理處負責業主(住戶)的車輛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處主任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房管員監督、檢查,車管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并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后,司機須配合車管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并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車管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煙。

  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車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車管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后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大廈)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大廈)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大廈)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大廈)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大廈)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負責人、營業執照、收費標準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明顯位置。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大廈)。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4.摩托車、自行車保管規定

  住宅區(大廈)摩托車實行統一保管。摩托車、自行車的保管分月保與臨保兩種方式,兩者的管理規定有所不同。

  1.摩托車、自行車月保的管理:

  a.需辦理月保的車主先到停車場收費處辦理登記,繳納月保費用(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文件規定),領取月保號牌;

  b.月保車輛憑號牌停放,月保號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車輛使用,用戶如更換車輛,需到車場辦理手續;

  c.月保車輛需每月按時繳納月保費用(可預繳多月),過期按臨保車輛處理;

  d.月保車輛進場需按指定的月保區域停放,并將號牌掛放在所保車輛上,以便車管員核對。

  2.摩托車、自行車臨保的管理:

  a.臨保車輛進場需按車管員指示到臨時停放點停放;

  b.車管員發放臨保號牌,并做好車輛登記工作,臨保號牌分為兩個相同的號碼牌,一個掛在臨保車輛上,另一個給車主隨身攜帶,作為取車憑證;

  c.車輛停放后,車主需到收費處繳納臨保費用;

  d.臨保車輛離場時,車主需交回號牌,車管員核對無誤后放行。

  3.禁止車主在停車場內洗車、修理摩托車,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4.已繳納保管費并有原始收費憑證和保管卡的單車,如有遺失,由保管單位負責賠償。

  5.需要保管的摩托車必須購買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保管部門出具證明,協助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車,長期存放沒人使用,且未繳保管費達3個月者,由車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負保管責任。

  5.停車卡的辦理和使用規定

  1.停車卡的辦理

  停車場保管車輛一般分月保和臨保兩種方式,月保車輛按月收費,臨保車輛則計時收費。用戶若要辦理月保,可帶齊證件或證明到車場收費處辦理,與管理處簽訂車位租用協議。車管員在收取當月應繳納的車位租金及管理費后,發停車卡及電子出入卡給用戶,并收取電子出入卡押金。

  2.停車卡的使用

  車輛出入停車場時,要將停車卡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左側,電子出入卡隨身攜帶,以便檢查和車輛出入。用戶如更換車輛,需到車場辦理停車卡、電子出入卡更換手續。月保車輛要按月定期繳納。

車庫使用管理安全制度3

  (一)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出大院。

  (二)出入大院時的車輛應按規定方向減速行駛,時速不超過5公里,不得大聲鳴號,不準在大院內學習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須下車進出大院。

  (三)進入大院停放的車輛,必須聽從保安人員指揮,大院門口、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區域禁止停車,機關部門車輛停放在停車庫內,外來車輛按規定的"地點停放。必須鎖好車門,關好車窗,注意安全,保持車位清潔,因車輛行駛不當而撞壞公共設施,須追究責任,予以賠償。

  (四)進入停車庫的車輛必須嚴格按劃定的車位停放,不得占道亂停,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和其他機動車必須在指定區域內整齊停放,停車庫內嚴禁吸煙。

  (五)為確保停車庫道路暢通,通道上不準堆放物品,不準亂扔紙屑和臟物;嚴禁擅自移動、挪用消防設施,保證完好無損,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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