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教師擔負著培養人獨立個性和社會性的重要職責。教師隊伍的穩定、教師素質的提高、教師專業化程度的加強可以加速國家教育的發展,進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進程。
在我國古代教師有著很高的社會地位,“天、地、君、親、師”的排序,足以顯現教師地位之高。但是在“*****”期間,教師被貶為“臭老九”。因此,社會地位急轉直下,一度出現教師流出現象。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教師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特別是《教師法》的確立,進一步保障了教師的合法權益。
隨著21世紀信息時代的到來,我國處于市場經濟轉型期,在這種情況下,職業工資待遇的高低決定了一個職業的社會認可度。因此,教師工資待遇合理化是穩定教師隊伍、提高教師專業化的重要途徑之一。國家政策的制定、執行是保障教師合理工資待遇的重要方面。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師工資政策
下面是我國從改革開放后的各個時期關于教師工資待遇的政策文件:
在“*****”10年里,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都遭到了嚴重的破壞,職工的工資基本沒有調整。1976年10月以后,特別是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在1977年~1981年中4次調整了教職工的工資,并采取其他措施,提高了教職工的生活待遇。為了進一步解決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待遇偏低的問題,1981年11月,國務院批發了教育部初等學校、幼兒園等教育事業教職工的工資待遇。
1991年8月國家人事部、財政部和國家教委聯合下發《關于認真檢查教師工資待遇有關政策的通知》。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政府逐漸意識到了教師的地位和作用,于是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提到: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
1994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到關于教師待遇問題:提高教師的待遇和社會地位。
——保證實現《教師法》和《綱要》所規定的教師工資待遇的目標,使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要建立有效機制,絕不允許拖欠教師工資,人事、財政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提高教師工資的規劃和計劃……
1997年8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保障教師工資按時發放的通知》內容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教師工資按時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題注】:近年來,由于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關心和重視,各級人民政府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以“數額大、范圍廣、時間長”為特征的拖欠教師工資的嚴峻形勢一度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是,目前許多地區又出現了新的拖欠,并且出現了教師工資“拖欠又克扣”等新問題,已經影響到教師生活、教學秩序和政府的形象。為保障教師工資按時發放,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二、對我國教師工資政策問題的分析
1.缺乏細則
在《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工資應不低于甚至高于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級提高,這表面上是給教師們打上了一劑強心針,但究竟是哪個部門為教師提供這與公務員齊平甚至是高于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呢?平均工資水平又是以哪種條件下的工資水平作為協調呢?從《教師法》的頒布到現在差不多十年了,可是教師的待遇問題還是依然存在。在一些中小城鎮,教師的工資根本開不出來,依舊成年地拖欠教師工資,找到教育局,根本拿不出錢來開工資。因此,關于教師工資待遇的具體負責部門應該落到實處,我們的《教師法》應力求向細則方面作些完善,一旦出現問題,會找到具體負責的部門。
2.教育管理機制、教師工資收入的保障不完善
這種現象特別表現在基礎教育上,現在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基礎教育管理體制,基礎教育的人權、財權已下放到鄉鎮,縣一級政府在經費投放、教育管理等方面產生松勁情緒,對基礎教育的調控能力嚴重弱化。由于鄉村的計費和管理機制問題,便存在大量的拖欠工資現象。盡管《教師法》已經頒布逾十年,但是農村教師的工資經常被拖欠,因而影響教師隊伍的穩定,很容易造成教師外流的現象。
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在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門擁有人事權、教育管理權,卻沒有財務權。因此,地方政府的教育財政撥款方面沒有什么能力,也即是人家撥給多少就只配多少。有一些地方政府肆意挪用教育的款項去建設其他方面,例如,城市建設、或者經濟建設方面。因此,使教育財政出現斷口,特別是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很大程度上,教師的工資依靠國家的撥款。盡管這種情況很明顯,但是卻沒有明確的部門來處理這種情況,缺少有效的監督機制。
教師工資收入的保障還不夠完善,還受到一些地方政府拖欠、攤派強行建設資金等問題的困擾。一些地方在預算中未對教育經費給予足額的預算,據了解,許多地方在對學校教師工資進行預算時,只撥給70%的基礎工資部分,其余30%的活動工資由學校自籌。
3.教師工資分配不合理
教師工資包括國家工資和學校內部(結構)工資兩部分,然而我國當前的國情是,經濟發展不平衡,東南沿海經濟發達,東北地區經濟發展緩慢,西部地區是欠發達的地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同等條件下,國家工資是一樣的,由于各個地區的經濟情況不一樣,這樣不同地區的教師的結構工資也會大不一樣,它與本地區經濟成正比,那么西部地區的教師的工資與東部的教師會有很大的差距,就更別提東南沿海地區了。
三、保障教師工資的政策
1.明確教師工資的最低標準
最近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在公務員法中規定了一些條文,其中提到了一些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政策。那么在《教師法》中應該也具體規定教師的最低工資應該達到什么程度。城市的教師國家規定工資的最低標準,縣以上的教師工資的最低標準,鄉村的教師工資的最低標準,*****的平均水平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標準,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將教師的工資與公務員聯系起來,并不能真正解決教師地位低下、工資低下的問題。
2.理順工資關系
拿高校為例,理順地方高校和部屬高校教師之間的工資關系。目前,經過改革和調整,我國高校一部分歸地方政府管轄,辦學經費由地方財政支付;另一部分歸教育部管轄,辦學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改革開發以來,地方經濟不斷發展,地方出臺的津貼、補貼年年增長,而教育部沒有相應的津貼、補貼政策,由此造成了同在一個地方的高校,由于上級主管部門不同,教師之間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工資關系越來越不順,部屬高校的壓力越來越大。因此,必須理順地方高校和部屬高校的工資關系。
3.要完善教師工資制度
“教師工資發放工作實行政府領導責任制。公辦教師工資和民辦教師工資中的國家補助部分,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月撥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發放。民辦教師工資中集體統籌部分,由農村教育費附加支付”(貴州省教師條例)。由于“以縣為主”來統籌發放教師工資,減少了工資發放的中間環節,有效避免了在中間環節上出現的挪用和擠占教師工資的現象,有利于保障教師基本工資的按時發放。
運用經濟手段調整財政支出,對教師工資發放予以保證。堅決糾正向中小學生收費解決教師工資的做法。對擠占、挪用教育經費造成教師工資拖欠的縣(市、區),要追究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教師工資不能按時發放的縣(市、區),不準用財政性資金搞建設,不準購買和更新小車,也不能參加先進縣(市、區)的評選;對財政薄弱、確實發放教師工資有困難的地區,由省級和中央財政采取適當平衡差別措施,如通過財政補助,或建立貧困地區教育援助專項資金,通過建立地方教師工資基金專業戶來保證教師工資的源頭。
4.調整工資結構
北京地區高校教師的國家工資占工資收入的比例在25%~30%之間,沿海地區這個比例更低,偏遠地區這個比例要高一些。這樣低比例的國家工資己經失去了工資的調節職能。此外,教師工資外收入比例逐漸增大,有的熱門學科教師工資外收入高于工資收入,由此導致他們對本職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喜歡兼職。因此,在深化教師工資制度改革過程中,要重點調整工資結構,使教師的收入工資化,即盡量減少工資項目,把各項津貼、補貼等項目納入工資;實行貨幣化分配,即將以前如住房等實物性補貼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教師。同時,要以崗位、績效、市場等因素調整工資結構。
國家在財政投入上應該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情況而定,對于那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國家投入經費可以按照正常的比例投入,對于那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或者是經濟貧困地區,國家可以相對地提高投入比例。這樣有助于教育的發展,這種情況實際上并不違背公平原則,只有這樣的有比例區分地進行政策投資,會幫助落后地區進步,這樣也可以促進我們國家的協調發展。
5.建立教師工資發放的執法保障機制
這幾年,就教育經費來說,從國家到地方出臺了很多好政策,只要按政策落實到位,解決教師工資應該是不成問題的。但實際上有些地方不顧政策規定,擅作主張,克扣、截留、挪用教育經費,造成教師工資發放有困難。因此,各級政府應把落實教師工資工作列入領導干部年終工作責任目標進行考核,實行領導負責制,每年對教育經費的預、決算,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克扣、截留、挪用和揮霍濫用教育經費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
就目前的教育行政部門來說,教育管理部門有人事權、對于教育事務的管理權,然而卻缺少應有的監督權力,某些縣級教育局的督導室形同虛設。我認為應該賦予教育督導人員一些權力,加大監督力度,只有在良好的監督體制下,才能使教育管理事務更好地運轉。
實施教育法規是各級政府的職能之一。在教育法規健全的情況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教育的管理是通過教育法規的實施來實現的。行政部門執行教育法規,包括制定執行措施,對守法和執法情況進行制裁等三個方面。對教師工資發放、管理情況的監督以及對監督結果的處理是教師工資保障的重要環節,應加強對監督結果的公開和處理。
6.實施有效的激勵機制
激勵就是激發人的內在潛力,調動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工作、工資、晉升等都是重要的激勵因素。當人們對激勵因素不滿足時,就會產生不滿意的情緒,導致工作熱情不高,工作效率低等不良后果。當人們對激勵因素滿足時,就會產生滿意的情緒,激發人們的工作熱情和創造力。
在《綱要》中提到各級領導必須進一步確立依靠廣大教職工特別是教師辦好學校的思想,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各級政府要制訂表彰、獎勵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規定和辦法,通過輿論宣傳以及搞好每年一度的教師節活動等多種途徑,促進全社會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風氣。
教師是教育事業發展的基石,只有保障好教師的權益,才能夠保障教師隊伍的穩定,促進我國教育的快速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 中國教育年鑒編輯部.中國教育年鑒(1949~1981).北京?押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1984.
[2] 中國教育年鑒編輯部.中國教育年鑒(1990).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
[3] 李曉燕.我國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及其實現保障機制研究.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1.
(責任編輯關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