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制定了哪些重要的安全保護制度和措施?
(1)新設立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規定了在保護區內不得從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活動。
(2)針對河道非法、過度采砂屢禁不止,危及鐵路橋梁安全的突出問題,對原條例規定的禁采范圍作了進一步調整,適當擴大了禁采范圍,加大了對鐵路橋梁的安全保護力度。
(3)規定了禁止在鐵路設施周圍建造、設立危險品生產、加工、儲存、銷售場所及倉庫,禁止在鐵路線、橋、隧周圍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范圍。
(4)對涉及多個專業管理部門的設施設備,如道路鐵路兩用橋、橋區航標以及鐵路線路與道路、水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交叉、重疊處所,按照權責對應、公平負擔、共同維護的原則,明確規定了各有關方面的安全管理責任。
(5)完善了鐵路道口建設和安全管理制度。新條例規定了設置和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的審批主體和審批程序,并規定:新建、改建的鐵路與道路交叉,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新建、改建的道路與鐵路交叉,道路交通流量或者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既有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市區道路與鐵路交叉的平交道口,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此外,對平交道口改立交道口的費用分擔問題,新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對涉及鐵路運輸安全綜合治理的各有關方面職責都作出了哪些規定?
(1)明確了相關政府部門保護鐵路運輸安全的權責。包括國家及地方安全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公安機關維護鐵路運輸治安秩序的責任;鐵路與國家及地方安全監管部門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鐵路運輸安全事故報告及應急預案的啟動以及有關行業及地方主管部門的處罰權。
(2)明確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檢查、防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確保運輸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安全運行;設置并維護鐵路安全保護設施及警示標志、標識;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等。
(3)對社會公眾保護鐵路運輸安全的義務也作了嚴格規定。包括在條例設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危及鐵路線路、橋梁、隧道、站車安全,危及通信信號設施、電氣化鐵路設施安全的行為等。
三、鐵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主體是誰?為什么這樣規定?
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鐵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鐵路管理機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設立的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這一規定明確了我國鐵路行業主管部門(鐵道部)對鐵路運輸安全負主要監管責任。這既符合現階段我國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實際,又體現了鐵路這一特殊重要行業的運輸安全管理規律。
從世界各國來看,由鐵路主管部門負責運輸安全監管是一個比較普遍的做法。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體系還在逐步完善過程中,無論是安全管理的技術裝備、人員素質還是相關法律制度、監管體制,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鐵路運輸的緊張狀況,又給安全管理帶來很大壓力,更需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化管理優勢,強化運輸安全監管。國內民航、交通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體制改革過程中,也都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監管。鐵路系統在運輸安全管理上,長期實行行業主管部門垂直管理體制。鐵道部按照《鐵路法》賦予的職責和國務院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行使鐵路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并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本條例充分吸收了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在《鐵路法》規定的制度框架內,進一步明確了鐵道部負責全國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鐵路管理機構與鐵道部“派出機構”有何不同?
“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它與鐵道部“派出機構”的不同點主要在于:“鐵路管理機構”是鐵道部設立的一級管理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應對自己作出的決定和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鐵道部“派出機構”,如鐵道部安全監察特派員辦事處,并不是一級管理機構,而是鐵道部的組成部分,以鐵道部的名義、在鐵道部授權范圍內對外行使權力,它所作出的決定和行為由鐵道部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