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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章)縣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常務會議、全體會議、黨組會議議事規則、工作規則匯編(全文)

時間:2024-10-10 15:15:03 來源:網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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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章)縣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常務會議、全體會議、黨組會議議事規則、工作規則匯編(全文)

縣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常務會議、全體會議、黨組會議議事規則、工作規則匯編48章

目錄: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議題確定

第三章會前協調

第四章會議籌備

第五章會議決策

第六章會議紀律

第七章執行落實

第八章會議要求

第九章附則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議題確定

第三章會前協調

第四章會議籌備

第五章會議決策

第六章會議紀律

第七章執行落實

第八章會議要求

第九章附則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議題確定

第三章會議籌備

第四章會議紀律

第五章執行落實

第六章會議要求

第七章附則

中共**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三章議題確定

第四章議事制度

第五章議事紀律

第六章決議執行

第七章議事要求

第八章附則

**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三章政府職能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五章科學民主決策

第六章政務公開

第七章監督制度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九章公文制度

第十章政務活動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十三章附則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長辦公會議是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力求做到規范、務實、高效。

第三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縣長、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第四條縣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章議題確定

第五條縣長辦公會議主要審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問題。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跟進學習******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傳達貫徹上級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精神;

(三)研究確定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四)研究縣政府重大活動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五)總結并部署政府工作;

(六)研究處理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七)需要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提交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應當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內容??h直各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或者下屬機構,提交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報。

第七條提交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實行分級把關,由辦公室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審定??h長批示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直接列入會議議題。

第八條擬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分管副縣長和提交部門應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明確意見,未形成明確意見的一律不予列入會議議題。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且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九條對于涉及重大事項的議題,分管副縣長在會前要與縣長進行溝通,說明議題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存在的困難等。

第十條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縣長協調;
協調后部門間意見仍有分歧的,分管副縣長和主辦部門負責人應向會議匯報分歧意見,并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三章會前協調

第十一條各鄉鎮、各部門單位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隨時報縣政府辦公室,經分管副縣長審核把關提出意見后,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縣長審定,經縣長同意后,方可提交會議。原則上會前1天內提交的議題不再列入本次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二條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提交部門應按要求一次性報送完整的議題材料。主要包括: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議題有關附件和《**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議題提交審核表》并加注分管副縣長、相關部門意見。縣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規范的,應及時通知提交部門補正或者退回重新報送。

第十三條凡由分管副縣長簽字同意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一律送交縣政府辦公室等候安排上會。在會議時間基本確定后,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事項輕重緩急匯總形成議題單,報縣長審定。

第十四條提交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由提交部門按規定數量印制后,在要求時間內報送縣政府辦公室。涉密議題材料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會議籌備

第十五條縣長辦公會議的籌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主要任務是擬定會議方案、準備會議文件、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出席會議人員、做好會務服務等。

第十六條會議議程經縣長審批同意后,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下發會議通知;
議題主辦單位應按要求提前準備匯報稿和有關議題材料并報送縣政府辦公室。

第五章會議決策

第十七條縣長辦公會議在討論相關議題時,由議題提交部門作出說明,其他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說明,分管副縣長表明主要決策意見,其他與會副縣長逐一發表意見,最后由縣長發表意見。發言和討論時,均不得增加與議題無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列席會議人員發言或討論問題時,要簡明扼要,緊扣議題,同時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每個議題匯報時間控制在5分鐘內。

第十九條縣長辦公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尤其是對重大的決策性事項議題,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暢所欲言、充分會商,在集思廣益、權衡利弊的基礎上形成集中決策。

第二十條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為準。

第六章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參會及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經請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并報縣政府辦公室登記備查。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參會及列席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會議,提前15分鐘簽到并進入會場就坐,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會議開始前,會務人員將簽到冊呈送會議主持人,會議結束后,對參會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進入會場應關閉通訊工具的發聲系統,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非因重大緊急事項,與會人員不得隨意走動,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第二十四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特別是涉及秘密問題以及分歧意見的,不得隨意傳達散布;
會議未定事宜不得擴散。已經決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對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有密級的文件,會后及時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七章執行落實

第二十五條縣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確保政令暢通??h政府分管副縣長要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全面抓好落實。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專員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實時進行跟蹤督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縣長和副縣長。落實周期較長的,原則上每月上報一次落實情況。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或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執行部門應及時將原因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和分管副縣長,分管副縣長向縣長匯報。對拖延不辦、敷衍塞責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辦理或落實;
對因拖延推諉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章會議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并將會議材料,包括會議文件、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簽到冊等一并立卷、歸檔,以備查詢。同時,根據會議需要,起草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縣政府辦公室副縣長審定,縣長簽發。會議紀要應在會議結束后3日內印發。

第二十八條縣融媒體中心應做好會議宣傳報道工作,新聞稿、圖片、錄像等宣傳資料需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通過后方可播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縣政府常務會議決策質量和行政效能,促進行政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常務會議是縣政府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決策性會議。會議按照精簡高效、嚴謹細致、充分準備、有序組織、保證質量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h政府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為固定駐會人員。議題提交部門和議題涉及的有關鄉鎮、部門主要負責人按要求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及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條縣政府常務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方能召開??h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必要時由縣長決定臨時召開。

第二章議題確定

第五條縣政府常務會議作為縣政府主要決策形式,所提交討論的議題必須帶有全局性、宏觀性、戰略性、政策性、原則性、關系發展和民生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跟進學習***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學習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重大決策部署、方針政策、重要決定、領導批示和會議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工作;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調整;

(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以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四)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以及各領域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以及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

(六)縣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七)上報上級機關的重要報告、請示,以及提請縣委常委會、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分析、研判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聽取有關部門、鄉鎮專題工作匯報,研究有關政策措施;

(九)審議須由縣政府作出決定給予獎勵或處分的重要事項;

(十)研究其他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以下事項原則上不納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范圍:依照分工,分管副縣長能夠處理或協調解決的事項;
縣政府各部門單位依法依規在職權范圍內能夠處理的事項,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在其職權范圍內能夠協商處理的事項;
不成熟或未按照要求完成會前準備工作的事項。

第七條縣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審批制度。部門、單位報送議題需按要求填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交審核表》并加注分管副縣長、相關部門意見,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復核,并報縣長審定??h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或下屬機構,提交議題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報。縣長批示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直接列入會議議題。

第八條擬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分管副縣長和提交部門應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明確意見,未形成明確意見的一律不予列入會議議題。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且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九條提交議題的鄉鎮或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該議題一般不予提交會議研究,特殊情況需報請縣長同意后,由分管副縣長或鄉鎮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提交。討論議題時,分管副縣長必須到會,分管副縣長因無法到會或未在議題審核單簽字的,一般不予上會研究,議題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縣長同意后可由B崗副縣長或其他副縣長、主管部門代為提交,分管副縣長書面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條對于涉及重大事項的議題,分管副縣長在會前要與縣長進行溝通,說明議題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存在的困難等。

第三章會前協調

第十一條各鄉鎮、各部門單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隨時報縣政府辦公室,經分管副縣長審核把關提出意見后,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縣長審定,經縣長同意后,方可提交會議。原則上會前1天內提交的議題不再列入本次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二條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提交部門應按要求一次性報送完整的議題材料。主要包括: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議題有關附件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交審核表》。縣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規范的,應及時通知提交部門補正或者退回重新報送。

第十三條凡由分管副縣長簽字同意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一律送交縣政府辦公室等候安排上會。在會議時間基本確定后,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事項輕重緩急匯總形成議題單,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復核,并呈縣長審定。

第十四條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由提交部門按規定數量印制后,在要求時間內報送縣政府辦公室。涉密議題材料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會議籌備

第十五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籌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主要任務是擬定會議方案、準備會議文件、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出席會議人員、做好會務服務等。

第十六條會議議程經縣長審批同意后,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下發會議通知;
議題主辦單位應按要求提前準備匯報稿和有關議題材料并報送縣政府辦公室。

第五章會議決策

第十七條縣政府常務會議在審議相關議題時,由議題提交部門作說明,其他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說明,分管副縣長表明主要決策意見,各副縣長按排名從后到前依次發表意見,最后由縣長發表意見。參會人員在表決時,要提前說明同意或不同意的依據和理由。發言和討論時,均不得增加與議題無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列席會議人員發言或討論問題時,要簡明扼要,緊扣議題,同時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每個議題匯報時間控制在5分鐘內。

第十九條縣政府常務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尤其是對重大決策性事項議題,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暢所欲言、充分會商,在集思廣益、權衡利弊的基礎上形成決策。

第二十條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通過會議紀要形式印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及各鄉鎮和縣政府各部門單位。

第二十一條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為準。

第六章會議紀律

第二十二條參會及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經請假同意后方可安排本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并報縣政府辦公室登記備查。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

第二十三條參會及列席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會議,提前15分鐘簽到并進入會場就坐,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會議開始前,會務人員將簽到冊呈送會議主持人,會議結束后,對參會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進入會場應關閉通訊工具的發聲系統,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非因重大緊急事項,與會人員不得隨意走動,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第二十五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特別是涉及秘密問題以及分歧意見的,不得隨意傳達散布;
會議未定事宜不得擴散。已經決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對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有密級的文件,會后及時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七章執行落實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確保政令暢通??h政府分管副縣長要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全面抓好落實。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專員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實時進行跟蹤督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分管副縣長和縣長。落實周期較長的,原則上每月上報一次落實情況。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或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執行部門應及時將原因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和分管副縣長,分管副縣長向縣長匯報。對拖延不辦、敷衍塞責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辦理或落實;
對因拖延推諉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章會議要求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并將會議材料,包括會議文件、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簽到冊等一并立卷、歸檔,以備查詢。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審核,分管縣政府辦公室副縣長和分管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定,縣長簽發。會議紀要應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二十九條縣融媒體中心做好會議宣傳報道工作,新聞稿、圖片、錄像等宣傳資料需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通過后方可播報。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以下簡稱縣政府全體會議)議事程序,提高會議效率,保證會議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按照充分準備、有序組織、精簡高效、保證質量的原則,力求做到規范、務實、高效。

第三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范圍可擴大至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及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h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經研究可適時召開。

第二章議題確定

第五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對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作出決定和部署。議題范圍包括:

(一)深入學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跟進學習******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總結和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報、分析、研判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重大事件、重要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長直接提出,或由副縣長提出報請縣長確定。議題涉及全局性重大待決策事項,先由分管副縣長組織相關部門充分醞釀和討論,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見后,再按程序報請縣長確定,未形成明確意見的一律不予列入會議議題。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且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三章會議籌備

第七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的籌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主要任務是擬定會議方案、準備會議文件、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出席會議人員、做好會務服務等。

第八條會議議程經縣長審批同意后,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下發會議通知,并在會前將會議材料分發給參會人員。議題主辦單位應按要求提前3日準備好匯報稿和有關議題材料并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審定。

第四章會議紀律

第九條參會及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請假的,經批準后方可安排本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并報縣政府辦公室登記備查。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

第十條參會及列席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會議,提前15分鐘簽到并進入會場就坐,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會議開始前,會務人員將簽到冊呈送會議主持人,會議結束后,對參會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進入會場應關閉通訊工具的發聲系統,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非因重大緊急事項,與會人員不得隨意走動,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第十二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
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有密級的文件,會后及時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執行落實

第十三條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確保政令暢通。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要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全面抓好落實。

第十四條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專員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實時進行跟蹤督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分管副縣長和縣長。落實周期較長的,原則上每月上報一次落實情況。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或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執行部門應及時將原因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和分管副縣長,分管副縣長向縣長匯報。對拖延不辦、敷衍塞責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辦理或落實;
對因拖延推諉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章會議要求

第十五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并將會議材料,包括會議文件、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簽到冊等一并立卷、歸檔,以備查詢。

第十六條縣融媒體中心做好會議宣傳報道工作,新聞稿、圖片、錄像等宣傳資料需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通過后方可播報。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推動縣政府黨組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特修訂本規則。

第二條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服從縣委領導,認真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第三條黨組會議議事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縣委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切實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一切以人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清正廉潔,務實為民。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發揚民主、集中集體智慧的基礎上,堅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集體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

(五)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在黨的章程和規定內辦事。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會議按照精簡高效、嚴謹細致、充分準備、有序組織、保證質量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縣政府黨組會議由縣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其他相關縣級領導,安排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六條需提交縣政府黨組會議集體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跟進學習******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學習傳達貫徹黨中央和省州縣委的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

(三)研究決定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長遠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規定;

(四)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內部機構設置;

(五)根據縣委決定,研究干部選拔、配備、調整、任免、獎懲;
后備干部培養計劃;
重大人事管理問題;

(六)研究重大事項改革,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審計、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七)根據縣委決定,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對重大典型案件進行內部通報或公開;

(八)研究部署黨組及政府系統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九)其他需要提交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議題確定

第七條縣政府黨組會議議題原則上由黨組書記確定,也可由黨組副書記和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管工作需要提出,報請黨組書記或主持會議的黨組副書記確定。

第八條提請縣政府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一般應由分管黨組成員在會前組織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形成明確意見。重大事項應經過論證、評估和分析;
涉及相關單位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未經論證或相關單位意見不統一的議題暫緩提交。

第九條議題內容涉及法律、法規或需制發規范性文件的,應由司法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涉及機構和人員編制事項的,應征求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
涉及獎懲、人事事項的,應征求人社、財政、衛健、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意見;
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權的,應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四章議事制度

第十條縣政府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組書記確定??h政府黨組每季度召開1次專題研討會議,會上由縣政府班子成員和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研討發言??h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會議每月召開1次。

第十一條縣政府黨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討論決定干部人事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到會,并以應到會黨組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對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集黨組會議研究處理的,黨組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后向黨組會議和縣委報告。

第十二條縣政府黨組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決策。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況應進行表決外,一般應暫緩做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做決定。對干部的任免和獎懲以及相關問題,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第五章議事紀律

第十三條參會及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黨組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副書記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經請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并報縣政府辦公室登記備查。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

第十四條參會及列席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會,提前15分鐘簽到并進入會場就坐,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會議開始前,會務人員將簽到冊呈送會議主持人,會議結束后,對參會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進入會場應關閉通訊工具的發聲系統,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非重大緊急事項,與會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第十六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特別是涉及秘密問題以及分歧意見的,不得隨意傳達散布;
會議未定事宜不得擴散。已經決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對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有密級的文件,會后及時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六章決議執行

第十七條縣政府黨組會議對重要事項一經決定,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個別成員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縣委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須維護和執行,以保證黨組決定的嚴肅性。

第十八條縣政府黨組會議決定事項,由黨組成員按分工組織實施,其他成員積極配合,抓好落實。

第十九條?縣政府黨組成員在貫徹落實黨組決定時,如遇新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組匯報,必要時提交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章議事要求

第二十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做好會務組織、會議記錄、會議材料整理歸檔工作。并根據會議需要起草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呈縣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同志審定,并呈黨組書記簽發。會議紀要應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二十一條縣融媒體中心做好會議宣傳報道工作,新聞稿、圖片、錄像等宣傳資料需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通過后方可播報。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堅決執行,黨組成員應在職責范圍內認真抓好黨組決策貫徹落實。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特修訂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深入學習貫徹******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認真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縣委各項決策部署,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系統觀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把群眾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群眾需求作為第一選擇,把群眾滿意作為第一標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認真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忠誠型政府、學習型政府、服務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廉潔型政府,加快推進和諧**、生態**、文化**、富裕**、幸福**“五大**”建設。

第三條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規范高效。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四條縣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第五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并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h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縣長按分工處理分管領域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第十條縣政府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行使職權,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縣政府??h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保證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縣政府要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有序競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四條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增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能力,依法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十六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治理,努力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優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積極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構建黃河上游安全生態屏障,切實提升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著力簡化審批流程,落實“最多跑一次”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正公開、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九條縣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并由縣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
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縣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嚴格監督,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健全縣政府及各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合法、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二十三條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縣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按規定須報縣委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報經縣委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通過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
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督查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按規定向縣委請示報告;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或者應當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的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縣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全力推進工作??h政府辦公室要加強跟蹤督促,推動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鄉鎮、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服務。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應及時公布。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群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及縣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釋疑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及時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自覺接受縣政協、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提案和建議案,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h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
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經研究可適時召開。主要任務是對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作出決定和部署。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主要任務是對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進行討論,作出決定。

(三)縣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調度縣政府重要工作進度情況,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緊急問題。

(四)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七條倡導精文減會,改進文風會風。做到長會短開、短會少開,能合并的合并,可開可不開的堅決不開,嚴禁隨意拔高會議規格、擅自擴大會議規模。講話稿、發言材料力求精簡,以講清楚問題為原則,不得“穿靴戴帽”,力戒說空話套話。堅決杜絕“以文代會”“以會議貫徹會議”“以通知落實通知”。

第三十八條需提交縣政府集體討論的議題一般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和匯總,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確定??h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議題可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三十九條凡提交縣政府集體討論的事項,呈報單位、分管副縣長需提前做好準備,并提出積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一)凡會議研究事項,材料篇幅較長,如規定、方案、預案、規劃、綱要等,須由分管副縣長牽頭,充分征求縣政府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意見,視情況可征求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分管領導及“兩代表一委員”意見,并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形成統一意見后提交有關會議研究,否則不予列入會議議題。

(二)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議題,主管部門應事先同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公室予以協調,待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后再提交有關會議,否則不予列入會議議題。

(三)內容涉及重大決策事項的議題,應由提交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門工作組開展調查研究,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形成符合實際、較為成熟的決策建議方案后,提交有關會議。

(四)內容涉及全縣重大發展規劃、城鄉規劃、產業規劃、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等專業性較強的議題,要通過咨詢有關決策研究機構或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專家參與的論證會,形成專題報告后提交有關會議。

(五)內容涉及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公益、公共服務、價格調整、征地拆遷等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群眾關注度高的議題,要通過征集群眾建議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防止出現決策上的主觀性。

(六)內容涉及規范性文件或法律問題的議題,應由縣司法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涉及機構和人員編制事項的,應征求縣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
涉及表彰獎勵事項的,應征求縣人社、財政、衛健、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意見;
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權的,應征求相關行政部門的意見,并對分歧意見主動進行協調。

(七)內容涉及人事安排、財政支出的議題,人社、財政部門應先同分管副縣長溝通,報縣長初步同意后方可提交有關會議。

(八)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且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有關會議。

第四十條所有專題會議(包括現場會議和電視電話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縣長主持召開,并負責做好會務組織工作。確需縣長及其他副縣長出席的,由分管副縣長向縣長請示后確定。需要縣長出席并講話的,由分管副縣長對講話材料進行審核后,呈縣長審定。

第九章公文制度

第四十一條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
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二條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
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縣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
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四十三條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下發的文件,由縣政府辦公室按分管口工作呈送各副縣長審閱,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上級主要領導批示件直接呈送縣長審閱;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上報縣政府的文件,由縣政府辦公室按分管口工作呈送各副縣長,各副縣長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進行處理。若遇涉及重大事項的文件,由分管副縣長拿出明確具體的處理意見后,呈縣長審閱。

第四十四條以縣政府名義對外發送的文件和下發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原則上應當經分管副縣長審核、縣長審簽;
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某一方面業務性的文件,原則上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分管副縣長審簽;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在印發前必須向分管副縣長請示,征得分管副縣長同意后印發。

縣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縣長審簽。

第四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能夠通過電話或小范圍會議等方式協調安排的工作,縣政府(含政府辦公室)不制發文件;
工作任務涉及個別部門的,縣政府辦公室通過函件“一對一”協調解決問題,不制發普發性文件。凡上級文件中有關政策已經明確,未明確提出制文要求的,一律不再發文,不再層層轉發文件;
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減少配套類、分工類文件數量,除省州發文中有明確規定或縣委、縣政府明確要求制定配套或分工文件外,不再單獨印發配套或分工文件。

第十章政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各鄉鎮、各部門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有關活動,一般提前7天向縣政府辦公室報批,特殊情況可臨時報批并說明原因,不得通過其他渠道直接邀請。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未經安排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各鄉鎮、各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等。

第四十八條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厲行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公務接待不上煙酒和高檔菜肴。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范圍和提高標準。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領導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活動的,應主動協調其他領導或向縣長報告安排其他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縣政府領導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縣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決定相違背的任何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二條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五十三條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事項必須逐級請示、報告,對不及時報告造成工作失誤的,或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外出,應事先向縣長報告。縣長、副縣長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縣政府辦公室??h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縣長請假,并報縣長批準,同時送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委辦公室備案,不得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外出或先離崗后請假。假期結束后,應及時銷假。

第五十五條縣政府班子成員設定AB角。一方外出學習、考察、出差、請假和休假期間,由另一方代為接替、處理對方分管及聯系的有關工作。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值班值守制度,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縣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突發事件,按縣政府突發事件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八條縣政府及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州縣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始終堅持理論學習,不斷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頭腦,深入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要爭當學習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趨勢,緊緊圍繞建設“和諧**、生態**、文化**、富裕**、幸福**”目標,廣泛學習經濟、科技、文化、法律、金融、互聯網、旅游、管理等專業知識,提高科學執政能力。要堅決落實好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第六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一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

第六十二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黨章、準則、條例及各項規定,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得違規插手項目建設和人事安排;
不得違規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六十四條縣政府班子成員要深入基層一線調研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在調研過程中應盡量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切實為基層減負。

第六十五條縣政府領導同志不得違規使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規接受送禮和宴請。不得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不得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借機斂財。除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外,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h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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