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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全文)

時間:2024-10-10 14:45:03 來源:網友投稿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全文),供大家參考。

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全文)

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大力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處理好政府和社會的關系,激發社會各界共建共治、共享共贏的活力,共同管理好社會公共事務,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任務。

一、我國加強社會治理面臨一定機遇但挑戰同樣嚴峻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時期,使得我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既面臨一定機遇,也面臨嚴峻挑戰。

機遇依靠把握。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不斷鞏固和加強,為我國加強社會治理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證。我國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階段、各方面制度趨于更加完善,將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供更加堅實的經濟基礎和制度支撐。隨著我國脫貧攻堅取得決定性勝利、中等收入群體不斷擴大,社會和諧有序、充滿活力將具備更為良好的社會結構保障。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突飛猛進,將為我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供更高效的技術手段。

挑戰日顯嚴峻。我國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趨緊,使得加強社會治理面臨的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我國社會結構深度調整,利益關系日趨復雜,人口老齡化快速加深,群眾訴求不斷上升,對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信息革命不斷推動社會生產新變革、創造人類生活新空間,將持續挑戰我國社會治理體系的創新和適應能力。國際上貿易保護主義、民粹主義、認同危機、恐怖主義等紛紛抬頭,中美之間競爭性共存常態化,使得我國加強社會治理面臨更不穩定的外部環境。

二、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總體滯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黨的十八以來我國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但總體上,目前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仍然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有待完善,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有待形成。

01從主體培育看,社會組織培育支持體系不健全

一是社會組織立法薄弱。2018年8月民政部發布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試圖將社會組織三大管理條例合一,但目前該條例仍未正式出臺,改革進度緩慢。而且,即使合一后的條例正式出臺,其立法層級仍然較低,與社會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符。

二是政府扶持體系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財政支出沒有完全納入常規性財政預算,同時存在購買程序規范性不強、服務評價和監督約束機制不完善、購買標準不清等問題。社會組織人才的培養使用、待遇保障、職業資格評定、晉升流動、繼續教育等缺乏較為健全的機制設計。

三是綜合監管不到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監管職責分工不清、缺乏綜合協調。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監管成為難點,大量社會組織都沒有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資金管理等制度。

02從平臺構建看,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機制不完善

一是社區治理主體待加強。D建引領社區治理有待加強,一些地方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或者D建理念和方式陳舊。基層政府治理與社區自治的職責分工有待規范化,在法律層面對社區依法自治事項、依法協助政府事項、政府可購買服務事項等缺乏明確細致的規定。城市業主組織的治理功能亟需加強法律保障。

二是社區治理機制不順暢。基層部門與街道社區條塊協同機制不健全,街道社區“看得見、管不著”與職能部門“管得著、看不見”的矛盾凸顯。基層部門之間協同治理不到位,各部門在網格化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相互分割、各自為政”的問題嚴重。社區參與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較為薄弱。

三是社區治理保障要素較欠缺。資金方面,政府對社區治理的財政支持總體不夠,費隨事轉的經費投入機制并未有效建立;
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嚴重不足;
社區自身“造血”能力低下。人才方面,社區工作者的薪酬待遇、職業發展、晉升空間等仍然受限,社區工作崗位對高素質人才的吸引力不足。

03從技術應用看,信息化建設嚴重缺乏統籌規劃

一是社會治理信息化缺乏統一設計和規范。目前對于社會治理信息化平臺怎么建、按什么標準建、數據信息如何整合應用等全局性關鍵問題,國家、省甚至地市層面都未確定統一思路、規范和標準,各地、各部門普遍各自為戰、自整一套、互存壁壘,不僅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而且實際應用功能和效果有限。

二是信息孤島和平臺分割現象嚴重。如一些地方在綜治信息平臺建設過程中,嘗試將各部門的數據接入共享,但推進難度大,有的部門以各種理由拒絕接入共享,有的部門接入數據多為老舊數據,無使用價值,行政化的數據壁壘普遍存在。而且,一些承建公司出于商業利益或技術封鎖考慮,在技術設置上相互不支撐、不配合,導致系統整合面臨不少障礙。

04從領域覆蓋看,跨國社會問題治理機制短板明顯

一是在華外國人服務管理機制不健全。目前在華外國人日常服務和管理分散在人社、疾病預防控制、民政、民族宗教、市場監管、街道和社區等部門,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缺乏有效聯動機制,基層管理部門缺乏相應執法權限、服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人員和需求信息等問題突出,導致一些地方出現外國人服務管理薄弱,甚至“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問題嚴重。

二是中國公民和企業海外安全治理有待加強。隨著中國公民、企業等“走出去”規模不斷擴大,由此帶來的海外安全治理問題日顯突出。但目前我國在政府層面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安全治理協作機制有待加強,對企業海外安全防范的指導、評估、預警、援助機制不完善;
在企業層面一些企業的風險意識不夠,缺乏相應的安全管理機制和風險防范措施;
在社會層面海外安保服務企業、社會援助機構等發展滯后、能力有限。

05從目標實現看,矛盾化解和風險預防機制仍存缺失

一是對社會矛盾的源頭治理不到位。社會轉型期我國社會矛盾凸顯的深層根源在于社會公正和法治方面存在缺失。收入差距較大,以及分配機制中存在壟斷、腐敗、機會不公等不公正因素,容易引發弱勢群體的社會不滿情緒。征地拆遷、勞資關系、企業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程序不公正不透明、群眾權益受損,是大量社會矛盾產生甚至激化的重要誘因。

二是群眾利益表達和矛盾調解機制不完善。對一些重大政策、改革方案、規劃的出臺,重大項目的實施,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缺乏具體有效的保障機制。由于各類社會組織的整體成熟程度不高,它們的利益表達、矛盾協調等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三是社會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有待提升。在應對機構上,部門間應急職能分工、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在預案設置上,對互聯網誘發的公共風險、跨國社會風險等新型風險,不能及時建立有效預案。在資源配置上,基層社區、街道風險應急能力不足。

三、大力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01加強社會組織立法和扶持監管

一是在適當時機出臺的專門《社會組織法》。通過該法對社會組織登記、事中事后監管、內部治理、培育扶持等作出系統規定,并相對于現行三大條例提高立法層級,促進社會組織規范、健康發展。

二是加強社會組織培育扶持。出臺專門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法律法規,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內容、程序、資金管理等作出統一的指導性規定。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健全社會組織人才的人事管理、專業培訓、人才評價等規定。

三是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登記、年度檢查、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職能,指導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和社會評估;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社會組織在本行業的活動規范,通過轉移職能、購買服務、資金扶持、發布信息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管。完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社會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選舉、議事、財務等各項制度,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

02厘清基層政府治理和社區自治的關系

一是健全社區治理多元主體體系。進一步增強基層黨組織對社區治理的引領作用,推動職能部門力量在街道(鄉鎮)聚合,讓資源下沉。理順基層政府治理與社區自治的關系,統一規范社區依法自治事項、依法協助政府事項、政府可購買服務事項、禁止準入事項“四張清單”,在法律層面加以明確。完善居委會和業委會立法,合理確定城鄉社區管轄范圍和規模,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及其責任、權利和義務等。培育發展社會企業新型主體,研究出臺鼓勵支持社會企業發展的孵化、登記、認定、服務、監管等政策。

二是完善社區自治共治機制。以網格融合升級打造新一代網格化管理體系,全面促進網格、職責、隊伍、平臺、工作流程、數據資源融合,構筑專職網格員職責清單制、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準入制、網格員服務購買制、專職網格員考核評價機制等網格運作閉環系統。以“積分制”健全社區參與激勵約束機制,以居民家庭為積分評議單位,設置評分指標體系,以得分高低為基礎實行獎懲措施,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自治、維護法治、弘揚美德。以“居民點菜、政府買單”形式完善社區公共服務供需對接機制。

三是強化社區治理要素保障。以“財政支持+社會挖潛”強化社區治理資金保障,將基層組織活動和公共服務運行經費、社區工作者基本報酬、社區服務實施和信息化建設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
積極發展根植社區的社會企業,以企業盈利補充社區資金來源。加大社區人才隊伍建設力度,加強城鄉社區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加強社區后備干部培養孵化,加大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定向公開招聘基層事業編制人員、公務員的力度,加快構建城鄉社區規劃師制度

03大力加強社會治理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

一是統籌規劃社會治理信息系統建設。著力加強自上而下的統籌規劃和部署,國家層面特別要加強社會治理方面數據標準的建設。各部門內部的信息系統要大幅整合、部門之間的信息系統要加強聯通。明確所有已建和新建的系統平臺必須規范、統一接口,為互聯互通預留通道。完善信息共享目錄,健全資源共享機制,特別是抓住數據標準這個制約數據整合的重要癥結,建立科學的社會治理數據標準體系,規范數據類別、項目、內容、格式等,促進各類數據相互融合對接和有效匯總對比。

二是完善社會治理數據采集和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按照社會治理信息化建設要求,抓住人、地、物、事、組織等基本要素,堅持人工采集與智能記錄相結合、自我采集與整合共享相結合,全面采集匯聚社會治理專業數據、政府部門管理數據、公共服務機構業務數據、互聯網數據等,為數據的深度開發和應用提供源源不斷的“活水”。同時,加強信息安全保護,在立法層面明確數據需求與國家信息安全、數據開放與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邊界關系;
加強信息安全保護制度建設和技術保障,強化對重點領域敏感數據的監管。

04逐步完善跨國社會問題治理機制

一是健全在華外國人服務管理機制。建立在華外國人服務管理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由移民管理部門牽頭協調,以外事、公安、人社、商務、民政、民族宗教、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為參與單位;
探索為在華外國人提供“一站式”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建立完善專門的在華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加強部門間的數據互聯互通。合理發揮社會組織及在華外國人自組織的服務管理功能。加強與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難民署、聯合國開發署等國際組織的合作。

二是完善中國公民和企業海外安全治理機制。政府層面應加強與重點國家和地區的安全合作,建立與“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安全問題合作應對機制。企業層面應提高風險意識,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措施和應對預案,參照國際標準建立完善包括安全、健康、環保等在內的一體化境外項目管理體系。社會層面應從市場、資金、人才和知識等方面加強對海外安保企業、援助機構的培育和扶持,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海外安保的渠道和模式。

05著力健全預防和化解相結合的社會矛盾治理體制

一是加強對社會矛盾的源頭治理。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從源頭上防止社會矛盾的產生或激化。大力維護被征地農民、農民工、改制企業職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權力的法制約束,健全權力運行程序。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程序的效能感。

二是以重大政策和項目實施為重點,健全群眾利益表達機制。健全政務公開制度,進一步推進重大公共決策的公開透明。以重大政策出臺、重大項目實施為重點,通過社會公示、公眾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形式,依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強化群團組織的社會參與、利益表達功能。

三是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基層矛盾糾紛治理機制。將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社區矯正等法律服務延伸落實到社區。增強社區發現、排查、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隱患的能力,健全網格、院落和社區自組織排查發現隱患問題,街道(鄉鎮)會同職能部門解決隱患問題的機制。

四是完善公共風險預防應對機制。健全公共風險應對的領導組織機制,明確部門職能分工,強化信息共享聯動。加強對新型社會風險的研究,優化公共風險應急預案設置。強化對基層社區、街道的應急培訓和資金、設施、人員保障,提升其風險應急能力。

06加快完善社會治理領導和組織機制

一是建立高層次的領導機構。成立中央層面牽頭負責社會治理的專門機構,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社會治理總體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協調、監督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社會治理各項重大任務。

二是系統推進社會治理法制和標準體系建設。圍繞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系統推進社會治理主體體系、運行機制、保障要素等方面的法制建設。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出臺社會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圍繞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探索建立社會管理、社會服務、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標準體系,逐步讓標準嵌入社會治理的各個領域和環節。

三是出臺全國社會治理總體規劃。出臺全國性的社會治理總體規劃,作為全國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加強社會治理工作的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加強社會治理評估指標體系的研制,并加強實際評估與動態監測,為國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供客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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