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關于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供大家參考。
關于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進校車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確保學生出行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服務保障體系
(一)明確工作原則。遵循政府主導、分工負責、社會參與、屬地管理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壓實縣(市、區)政府責任,著力構建制度健全、管理嚴格、運營有序的校車服務保障體系。
(二)落實保障責任。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其所在的縣(市、區)政府應采取措施,依法保證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各縣(市、區)政府要制定并實施與當地教育保障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把校車服務重點放在農村地區和城鄉結合部,認真落實政府保障責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政府、家庭與社會合理分擔費用的學生校車服務保障投入機制,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財政、稅務、教育、民政等部門要通力協作,通過財政補助、稅收優惠、家庭繳費分擔、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對提供學生校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積極支持。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鼓勵大型公交、客運公司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自2022年1月1日起,對依照《條例》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暫免征收車船稅。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在各自職責內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惠政策宣傳輔導、兌現落實等工作。
二、壓實安全管理責任
(四)夯實政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地實際的校車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及時關注氣象信息,掌握路況動態,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指導學校和校車運營單位、校車駕駛人完善冬季運行各項措施,確保冬季校車安全順暢通行。
(五)明確監管責任。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監管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監督配備校車學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掌握本轄區內中小學校位置、學生數量分布和校車需求等情況,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對學校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進行備案;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校園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指導學校開展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依規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
負責校車標牌發放與回收;
負責對校車車體外觀標識噴涂的監督檢查,審核校車駕駛人資格;
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集中開展隱患清理、情況摸排、整治行動、宣傳提示等工作;
加強路面執法管控,強化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嚴查超員、超速、違反規定不按審核路線行駛以及非載客車輛違法載人、社會車輛不避讓校車等交通違法行為;
嚴厲打擊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而從事校車服務的車輛。
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依規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建議;
指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科學規劃、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提高公共交通服務學生上下學出行能力;
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客運企業的監管;
在公路上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對校車途經公路路線(特別是農村道路)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全面養護管理;
極端天氣和冬季,及時采取措施,設置警示、限速等標志,加強安全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條件。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組織或者參加校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宣傳、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加強對校車管理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校車運行環境。
(六)落實主體責任。校車服務提供者履行校車安全主體責任。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設備管理、安全責任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加強對校車的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配備校車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司乘人員應急處置的能力;
提高駕駛員、隨車照管員對疫情防控作業流程、消毒工作流程的熟知度,提高校車疫情防控的實戰能力。
校車駕駛人員應定期接受校車安全駕駛教育和培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校車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做好校車車況檢查,及時發現故障,杜絕帶故障行車;
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服從交警的指揮和檢查,保證行車安全;
按規定處理各種緊急突發事件。
隨車照管人員要指揮、協助學生上下車,引導學生安全落座,維護乘車秩序;
監督駕駛人安全行駛行為,發現隱患及時提醒;
禁止學生攜帶危險物品上車,制止學生的各類危險行為;
配合做好校車運行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七)履行管護責任。學校應對師生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負責學生乘坐校車的組織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按規定組織應急演練;
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安全責任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乘坐校車學生的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責任,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乘坐校車的小學生和幼兒由其監護人依法履行照護職責。
三、完善綜合治理機制
(八)健全準入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相關制度,做好校車使用、校車駕駛資格許可工作,凡審批運營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校車,要責令停止不符合條件的車輛接送學生。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幼兒)專用校車。
(九)強化統籌協調。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本地校車管理專門機構,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投入,推動建立權責明確、管理規范、運行有序的校車安全工作機制。
(十)加強校車監管。各地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部門要重點整治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而從事校車服務的車輛,要抓好重點時段、重點路段的交通安全檢查和道路安全監控,加大學校周邊路面巡邏執法力度,對“黑校車”上道營運和超載行為,實行“重打擊”“嚴懲治”,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追責一起。
(十一)推進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強智能化、信息化監控平臺建設,完善校車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掌握校車情況和動態信息。推動校車服務提供者為納入規范化管理的校車統一配備校車監控系統、安裝監控平臺,精準掌握校車行駛速度和乘坐人員情況、學生人數上下車統計、車內實況、校車行駛位置、校車車況等信息,實現對校車運行和學生乘車安全的實時監控。
四、優化宣傳監督模式
(十二)加強教育引導。各地要按照《條例》明確的校車享有通行優先權的規定,積極開展禮讓校車安全宣傳,為校車安全行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充分利用各類媒介廣泛宣傳,引導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不乘坐超員車和三輪車、拖拉機等農用車輛,引導家長選擇合格車輛和有資質駕駛人接送學生。廣泛宣傳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的危害和事故案例,曝光校車和接送學生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引導廣大學生、家長、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等切實做到知法守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十三)強化督導問責。市、縣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評價制度,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范圍,采取多種形式不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督導,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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