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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完整版】

時間:2023-04-13 10:00:06 來源:網友投稿

法援案例 【法援案例】法援讓農村人的命也值錢案件類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案由: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受援人:林某,女,漢族,69歲,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母親。胡某,女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援案例 ,供大家參考。

法援案例

  【法援案例】

  法援讓農村人的命也值錢

  案件類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受

  援

  人:

  林某,女,漢族,69歲,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母親。

  胡某,女,漢族,30歲,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配偶。

  梁某,女,漢族,16歲,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女兒。

  梁某,男,漢族,12歲,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兒子。

  受援相對人:韋某,男,布依族,21歲,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人,系無號牌兩輪摩托肇事車的司機。

  援助單位:

  東莞市法律援助處樟木頭辦事處

  承

  辦

  人:李召明律師

  廣東樟木頭律師事務所

  【案情介紹】

  2013年10月8日7時左右,受害人梁某在東莞市樟木頭鎮某居委會沿河路路段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從S357線某路段往竹排村方向行駛時,被韋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碰撞,將梁某撞倒,導致梁某嚴重受傷。事發后,韋某騎摩托車逃跑,跑出十多米時被前面保安追上抓住交派出所民警。后梁某被送東莞市樟木頭人民醫院搶救治療,診斷為: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貧血、中樞性呼吸衰竭、中樞性尿崩癥、凝血功能障礙,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樟木頭大隊認定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關押于看守所。

  事故發生后,韋某親屬不愿與死者親屬協商民事賠償事宜,因韋某的過錯,導致受援人痛失親人,給受援人精神上帶來極大的痛苦和打擊,再者受害人梁某上有老母親、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配偶又失業,一家人的生活支柱就這么走了,這對于受援人來說,連根本生活都成問題的家庭,何來有錢聘請律師去打官司。面對天降的橫禍,且又這么復雜的賠償問題,受授人再次陷入困境。

  在感到非常無助的時候,經別人指點,她們來到了可以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樟木頭法律援助辦事處申請法律援助。該辦事處工作人員充分了解案情的來龍去脈,通過審查其提交的材料,以及當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認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決定給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李律師承辦該案件。

  【承辦經過】

  承辦此案件的援助律師,一方面多次找受害人梁某親屬談心,安撫其情緒,一方面積極調查取證,到交警大隊調取事故訊問筆錄等。經對了解到的案情、收集到的證據反復分析后認為:受害者梁某多年前就在東莞市樟木頭鎮居住、工作、生活,其主要收入來源也在城鎮,在計算死亡賠償金數額時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再者,韋某既是肇事車輛的車主,也是司機,但該車輛無號無牌又未購買保險,交警也認定責任應當由韋某全部承擔。在雙方親屬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援助律師迅速收集材料,并一紙訴狀將韋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韋某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火化費、尸體處理費、寄存費、交通費、護理

  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費、公證費等合計1042791.53元。

  法院及時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就賠償的計算依據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援律師認為,梁某事發時為44周歲,雖為農業戶口,多年前就在東莞市樟木頭鎮居住、工作、生活,其主要收入來源也在城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批復的規定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意見》第2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因此,梁某交通事故的相關賠償數額應按城鎮標準進行計算。律師提供了社區新莞人居住證明、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居住證、暫住證、居住證歷史信息等為證。

  最終法院采納了法援律師的代理意見,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充分證明了死者梁某事發前在東莞居住一年,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符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7條“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若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規定的情形,判令韋某支付梁某近親屬上述各項賠償共計946812.5元。

  梁某在這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因其在城鎮工作居住多年,最終,其近親屬在樟木頭法律援助辦事處律師的幫助下,按城鎮標準獲得了賠償。

  【承辦結果】

  2014年2月17日,法院下達判決書,認定韋某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據此,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證據,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對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韋某應賠償梁某死亡導致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停尸費、運尸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一共946812.5元。

  【辦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與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相同,本案中來申請法律援助的受害人也屬于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承辦律師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實,理清法律關系,明確法律責任主體,進而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更重要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親屬在失去親人的這一刻情緒過于激憤,有些甚至聚眾攔截肇事車輛、上訪等妨礙交通、干擾政府正常工作等過激行為。可見,援助律師及時介入其作用、效果直接影響到抽象的宏觀社會整體,對和諧社會之構建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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