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護人員收取紅包回扣調查報告,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紅包是指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醫療活種名義收受有關單位或患者家屬饋贈的禮金有價證券物品回扣是指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藥品設備一次性衛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試劑及其他物資等購銷中帳外或暗中收受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現金有價證券物品或到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報銷應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個人費用或接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邀請的境內外旅游或在醫療活動中收取臨床促銷費開單費因介紹住院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而收取的費用處方費統方費轉診費因介紹到其他醫療單位檢查治療而收取的費用等
醫護人員收取紅包回扣調查報告
篇一: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的處理規定 協和醫院制度之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的處理規 定 協和醫院, 醫務人員, 收受“紅包”, 回扣, 處理規定 本帖最后由 lsl3325009 于 20XX-3-28 10:15 ** 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的處理規定 為了加強醫院行風建設,進一步杜絕醫務人員收受“紅 包”、回扣等違紀違 法行為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藥品管理法》、衛生部《醫 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等有 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紅包”是指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醫療活 動中以各種名義收 受有關單位或患者、家屬饋贈的禮金、 有價證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藥品、設備、 一次性衛生材料、植 入式器械、試劑及其他物資等購銷中帳外或暗中收受有 關生產經營單位或人員以 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現金、有 價證券、物品,或到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報銷應由 本人及其 配偶、子女支付的個人費用,或接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邀請
的境內(外) 旅游,或在醫療活動中收取臨床促銷費、開 單費(因介紹住院、儀器檢查、化驗 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 而收取的費用)、處方費、統方費、轉診費(因介紹到其他 醫療單位檢查、治療而收取的費用)等。
第二條醫務人員不準收受“紅包”、回扣。對于因故未 能拒絕收受的“紅 包”、回扣,當事醫務人員應當在 24 小時內報告并上 交黨辦或紀檢監察處(節假 日時報告并上交院總值班), 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論處。
第三條醫院紀檢監察處按有關規定受理“紅包”、回扣 的舉報投訴。舉報 提倡實事求是地署名舉報,醫院將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 益。紀檢監察處有訴必查, 查實必處。紀檢監察處收到反 映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行為的舉報,按照 以下辦 法處理:
(一) 由紀檢監察處對被舉報人員進行談話警示教育, 記錄在案;被舉報 人寫出書面情況說明,紀檢監察處留存。
(二) 若收到不同舉報人對同一醫務人員的兩次舉報, 紀檢監察處將在調 查核實的基礎上,在全院進行通報批評。
(三) 若收到不同舉報人對同一醫務人員的三次舉報, 紀檢監察處將在調 查核實的基礎上,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
醫療行為的處理,直至取 篇二:關于醫務活動國收受“紅包”或“回扣”行為的 處理規定 附件:
關于在醫務活動中收受“紅包”或“回扣” 行為的處理規定(試行) 為了進一步加強衛生行風建設,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 務中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督促醫療衛生單位工作人員 廉潔行醫,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衛生部 《關 于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對 我省醫務人員(含醫療衛生單位其他工作人員,下同)在醫 務活動中發生的收受或索要“紅包”、“回扣”的行為,按 以下規定處理。
一、嚴禁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紅包” 1、醫務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索要 患者及其親屬的“紅包”。收到“紅包”應立即退還給患者, 當時難以謝絕的,必須在 24 小時內上交醫院紀檢監察或糾 風部門。醫院紀檢監察或糾風部門在 5 個工作日內告知并退 還患者,如仍不能退還的,上交醫院作為患者的醫療費用。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也不上交的, 一經查實, 予以收繳, 由所 在單位按本單位管理制度給予處分,同時報告準予注冊
的衛生行政部門,由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給予行政處罰:
金額不滿 500 元(含本數,下同)的,由衛生行政部門 給停 6 個月執業活動;
金額在 1000 元以上不滿 20XX 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 令暫停 12 個月執業活動;
金額在 20XX 元以上或兩次收受 “回扣” 累計金額在 20XX 元以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2、醫務人員索要“回扣”或者因收受“回扣”按本規 定受到處理后再次收受“回扣”的,不論其數額大小,由衛 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3、醫療衛生單位的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主 要負責人的責任,金額不滿 5000 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通 報批評;金額在 5000 元以上不滿 10000 元的,由準予注冊 的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4、醫療衛生單位領導及科室負責人個人收受“回扣” 的,依法依紀 從嚴處理。
5、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給予醫務人員“回扣”進行促 銷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藥劑、材料生產經營企業(以下 簡稱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一經查實,應立即 要求本轄區內的醫療衛生單位停止采購其產品,并中止與其
經濟往來。二年內取消該企業參與本轄區醫療衛生單位藥品 集中招標采購的投標資格。對違反規定設立開單提成的醫療 衛生單位或科室,一經查實,應依法依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 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衛生單位相 應的行政處罰。
6、醫療衛生單位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簽定合同時, 應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醫務人員“回扣” 列為合同違約責任內容,并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藥品生產、 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如有違約,醫療衛生單位應立即中止履 行合同,并追究其經濟責任,同時停止與其簽定的相關后續 合同,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三、醫務人員因收受“紅包”、“回扣”受到行政處罰, 醫療衛生單位應對其延期 1-3 年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因收受 “紅包”、“回扣”被停止執 業活動期間,醫療衛生單位應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因 收受“紅包”、“回扣”被處分的情況,應記入本人的醫德 醫風檔案,作為對其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評先評優 及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
四、醫務人員收受或索要“紅包”、“回扣”,除按本 處理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視情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 政紀律處分;醫務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收受或索要“紅包”、 “回扣”,視情節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
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醫療衛生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收受或索要“紅包”、 “回扣”問題不報告、不查處、不追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 果的,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取消醫 院等級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六、對檢舉揭發收受“紅包”、“回扣”行為并為查處 收受“紅包”、“回扣”提供證據的人員,酌情給予獎勵, 有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本試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試行規定在執行中與 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篇三:收受紅包和各種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管理制度 重慶同心醫院 嚴禁索要、收受紅包和各種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管理制 度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醫院管理規章制度,完善監控制約 機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紅包”和各種“回扣” 的違法違紀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一、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醫院行風紀律“八不準” (一)不準實行藥品、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 檢查等開單提成辦法;
(二)醫院一切財務收支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準實 行與收入分配直接掛鉤的經濟承包辦法和擅自收費、賣藥、
設立小金庫;
(三)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活動中不準接受患者及其親 友的“紅包”、物品和宴請;
(四)醫務人員不準接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 銷售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 不正當利益;
(五)醫務人員不準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 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不準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 分解項目或提高標準收費;
(七)不準違反國家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政策規定, 對中標藥品必須按合同采購,合理使用;
(八)準使用假劣藥品,或生產、銷售、使用無生產批 準文號的自制藥品與制劑。
二、醫務人員違反以上規定之一的,視其情節,按以下 原則予以處理:
(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
(二)取消當年評優,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解職待聘, 直至解聘;
(三)執業醫師給予警告,責令暫停 1 個月以上 3 個月 以下執業活動;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醫務人員黨紀政紀處
分;
(五)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不按病情需要開人情處方、人情診斷或開大處方 者;利用手中權力弄虛作假、偽造病歷、出具假診斷書者, 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職檢查、停止 1-3 個月處方權、 解聘等處分。
四、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不論數額多少,一經 查實,一律按《四川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紅 包”、回扣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條款處理。同時,補充 如下規定:
(一)醫務人員對病人或其家屬送的“紅包”、錢物, 對無法拒絕的,應在 24 小時內報告院辦公室或科室領導, 違者,按收受紅包處理。除如數追繳外,還將處以所收金額 的 5 倍處罰,當年職業道德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屬暗示、索 要“紅包”的,將從重處理。除如數追繳外,還將處以所收 金額的 10 倍罰款,停止 1-3 個月執業活動。
(三)凡在行風檢查或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科室、個人 收受“紅包”、藥品(包括設備、一次性衛生材料、試劑以 及其它維修、辦公用品購買等)回扣,或以出國、旅游等形 式變相接受回扣,收受“紅包”的科室和個人,事實清楚, 給予所收“回扣”金額 3 倍罰款;后果嚴重,影響惡劣,追
究科室領導責任,直至依法查處。
(四)凡被舉報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設備、一次性 衛生材料、試劑以及其它物資的供應商)違反規定,用各種 回扣等手段腐蝕、賄賂醫院工作人員,事實清楚,醫院立即 停止履行與其簽訂的供貨合同,并進入“黑名單”。
五、對不執行財務制度和物價標準,多收或徇私少收病 人醫療費或克扣病人藥品(包括科室、個人私自賣藥等)的 科室和個人,除將多收部分如數退還病人,少收部分全部由 當事科室和個人補收補齊, 扣罰私收 (非法所得) 款額的 3-6 倍,同時對當事人和有關科室負責人給予告誡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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