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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菁華1篇(完整)

時間:2023-02-09 16:20:05 來源:網友投稿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一、范圍本制度規定了酒店用火作業分級、用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用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用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酒店禁火區的用火作業。本制度不適用于酒店的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菁華1篇(完整),供大家參考。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菁華1篇(完整)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一、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酒店用火作業分級、用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用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用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酒店禁火區的用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酒店的固定用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用火作業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易燃易爆場所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四、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五、酒店用火作業分級

特級用火作業

(1)在生產運行狀況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4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一級用火作業

(1)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2)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

(3)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和清洗區;

(4)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區、冷卻塔和隔油蓄水池、地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5)鍋爐房和發電機房用火作業。

二級用火作業

(1)可燃氣體的儲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2)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3)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4)倉庫、車庫等禁火區;

(5)酒店區域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固定用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域。

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六、“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安全部總監審核簽字,安全部總監不在時由安全部主管審核簽字,報酒店駐店經理批準簽發,駐店經理不在時由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發;一、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安全部總監審核簽發,安全部總監不在時由安全部主管審核簽發;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部總監會同工程部總監進行初審同意,報駐店經理批準。

七、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

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 “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72小時。

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

固定用火區,每年檢查認定一次。

超過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較大設備應取上中下三個部位分析,在設備外部用火作業,應對環境進行分析,分析范圍距用火點不應小于10米范圍,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

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為合格;

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為合格。

在生產、儲存、使用氧氣的設備上進行用火,氧氣含量不得超過21%。

取樣與用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min,超過此間隔或用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特殊用火期間還要隨時進行分析。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氣體分析部門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

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使用電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1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用火作業,用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證重新審批。

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在用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

領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

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八、職責要求

1、用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證,并對用火作業全面負責;

(2)應在用火作業前全面了解作業內容、作業部位和作業環境,參與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完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2、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作業時應隨身攜帶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

(2)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的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應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應確認用火時間、地點和部位;

(5)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用火。

3、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

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負責用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部門領導或安全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

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用火過程中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

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

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5)在用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理殘火,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

4、用火部位負責人職責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用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生產與用火的銜接工作;

(2)檢查、確認“作業證”的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用火作業;

(3)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5、用火分析人職責

用火分析人對用火分析方法與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用火點所在車間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分析時間和結果填入“作業證”內,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6、用火作業審批人職責

(1)用火作業審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用火點部位及周圍了解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許可證管理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第三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

“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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