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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3篇

時間:2023-01-09 19:10:03 來源:網友投稿

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1  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的一般分析  具有社會性的個體稅收認同即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分為兩類: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3篇,供大家參考。

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3篇

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1

  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的一般分析

  具有社會性的個體稅收認同即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分為兩類: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一)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指在個人身份界定與群體歸屬(更多是心理上的)①中內含以稅收為核心的價值判斷。個人身份界定是對其與社會聯系的一個基本界定。即個體將自己置身于社會中,作為社會的人權衡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及對認知對象或客觀事物的判斷中,稅收處于核心維度。進一步,個體對其所形成的個人認同以稅收為核心維度進行社會合宜性判斷和群體歸屬判斷,此一過程即為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過程。從靜態看包括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與非認同。個體的稅收個人認同僅僅關涉個體對稅收個人而非社會的認知和認可,而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則經過了這樣的認知過程:“我”作為社會的人,以稅收或稅收行為界定的我的身份內含是什么,與之相一致,我對如街燈這樣的公共物品應該持的態度是什么,認可還是非認可。即個體在對其個人認同做社會合宜性判斷時,將稅收的價值內化于其個人身份界定和群體歸屬判斷中,認為稅收行為是個體社會身份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素。

  如果處于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則從個體的立場看,稅收遵從是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是履行公民義務的要件而且是核心要件。如果人們認為逃稅行為是與自己所認定的社會身份不符的,而將稅收遵從行為看作是判斷他人和自己行為合宜性的核心或者至少是重要標志,此即是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的表現。相反的情形有兩類,一是稅收行為并不關涉個體所認定的社會身份,二是稅收遵從與社會身份認定負相關。

  前者,稅收也許實際發揮了作用但并未成為社會一般的認知對象,因此不在人們的視野內,不形成影響個體身份認定的因素;后者,社會地位高的人不用交稅,人們以稅收不遵從作為身份認同的稅收行為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我國一直存在這樣的情形。在我國分封制時期,賦稅實質上主要課征于奴隸和社會底層的自耕農;在郡縣制時期,雖然唐朝時頒布的兩稅法規定了貴族、官僚、商人均要根據評定的戶等納稅,但上層社會不用照章納稅卻一直受到社會的公認,而且是躋身上層社會的標識。不僅上層社會成員持此看法,而且其他社會成員也認同這一情形,并希望經由努力能夠像上層社會一樣不用納稅,而不是希望改變這種稅收制度。時至今日,這樣的認知并沒有得到徹底的改變。

  (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個體對稅收的社會認同即社會以群體為中介建構個體的過程中以稅收為核心維度形成個體對稅收的認可。因此,研究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與一般意義上的社會認同的最重要區別是,一般意義上個體的社會認同是社會以群體為中介建構個體所形成的對客觀事物或觀察對象的認可,而稅收的社會認同不是對泛化的客觀事物、觀察對象而是對稅收的認可。即個體將稅收作為認知對象從社會人的角度做出的認可判斷。這與典型的稅收經濟分析不同,是將個體視為社會的人,界定稅收及稅收行為的社會合宜性。而與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不同是,社會合宜性界定不是以稅收為判斷的維度,而是對具體稅收制度體系本身的社會合宜性做出判斷。如個體站在社會人的立場上認為既存稅收制度是公*合宜的,即是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

  二、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的相互關系

  當稅收處于個體社會認同判斷的核心、至少是重要地位時,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社會認同才會對個體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這樣,稅收制度才有可能成為有效的行為規則。具體說來這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有以下幾種關系: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i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ii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iv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v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vi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vii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稅收不成為認知對象。稅收不成為認知對象時,當然不可能成為個體社會認同的核心維度。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中,最重要的是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在分析中,首先需要界定稅收是否為個體社會認同的核心維度。如果不是核心維度,那么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社會認同狀況便無關緊要。認同也好,非認同也好,都不能對稅收制度運行產生影響。如果是核心維度,對個體的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三、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分析的基本前提是國家合法性和*權威,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①由于本文所涉及的角度將其視為外生變量。

  (一)i和ii兩種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在一般分析中,往往提到稅收被上升為道德層次。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能被上升到道德層次?答案是在形成了稅收社會認同的情況下。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稅收是核心正向維度,對稅收的遵從是人們趨向的身份和群體具有的特征。此時,稅收往往與那些正面的核心道德理念如誠信、正直、負責任等等相聯系。人們會以恪守道德準則的方式要求自己、評價他人的稅收行為。從而形成對稅收行為比法律強制力更有效的約束力。

  此時,無論對稅收的認知如何,個體均表現為很強的納稅意識和遵從理念。這類理念具體說來,例如,上流社會具有的重要特征是對社會負責任,遵從即使是具有明顯的累進到有失公*程度的稅收也是其身份應當從屬的行為。前兩年,美國經濟衰退,為了刺激經濟發展,推出減稅法案。美國100位富豪聯名要求負擔原有的稅收義務。坊間認為此舉炒作的成分居多。但即便是炒作,其出發點是形成好的社會聲望,說明更多地承擔稅收義務能帶來好的聲望。即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稅收處于核心正向維度。

  從靜態看,i和ii人們的稅收行為沒有區別,均表現為遵從。但從過程看,二者卻存在較大的差異。稅收遵從行為之所以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被視為重要,是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認同在長期的社會變遷中嬗變而成。因此,從靜態甚至從短期看,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狀況并不足以撼動個人道德層面上對稅收的認可。而從過程看,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社會非認同狀況下,對具體的稅收制度的質疑使對稅收遵從行為的看法一點一點地松動,成為稅收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變遷的推動力。這樣的松動是靜默的,從短期看幾乎觀察不出人們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狀況的改變。但從長期看,如果具體稅收制度體系未改變,作為認知對象的稅收不認同未能改變,最終會影響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

  (二)iii和iv兩種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1.一般分析iii和iv兩種情形下對稅收的看法仍如i和ii,屬于道德范疇的一部分。但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稅收是核心負向維度。此時,無論對稅收本身的認知如何,都很難形成稅收自覺遵從行為和稅制的*滑運行。我國傳統上視稅為“苛捐雜稅”。這一界定一開始是因苛嚴的稅制所具有的非公*和非正義而生。

  但隨著這一看法在不斷重復的事件中固化,逐漸與作為認知對象的稅制分離。這樣的觀念得到社會普遍甚至是一致性認可,而內化于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在我國歷史上,相對立立場的普通民眾和*都視稅為“苛捐雜稅”。二者面向稅收的改革訴求都只有一個——輕徭薄賦。盡管在具體的稅收變革中也關注稅制結構和征收方法,但最終的評價卻往往僅僅建立在是否減輕了稅負,稅收制度結構在評價體系中無足輕重。與此相對應,人們當然希望所屬群體和階層能免于這一非正義性剝奪。這成為稅收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的要義。

  另一方面,即使個體認為稅收制度是公*、正義的,但由于稅收作為核心維度被看作是負面的,也不能因此激發個體的稅收遵從行為。iii這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是最糟糕的一種情形。人們不僅認為具體稅收制度缺乏公*性,同時認為對稅收的不遵從是其歸屬群體和身份的特征。個人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陷入泥淖而幾乎不可能形成稅制的*滑運行和個人自愿遵從。極端情形下,甚至會出現非理性不遵從。iv這樣的情形在短期內是穩定的。即便是稅收制度結構是公*正義的,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人們仍習慣性將其視為負面的。但從長期看,個體對作為認知對象的稅收的社會認同,會逐漸改變其內化的認知并最終改變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

  2.我國目前正處在這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從iii轉向iv的過程中這是非常困難的一步——在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社會非認同的前提下,作為認知對象的稅收常常被認為有就是糟糕的事情,具體特征被忽略。而當人們開始撥開慣性看到并逐漸重視稅制本身的特征時(這一結點的出現非常重要),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個體的社會認同有可能逐漸改變。但這一過程非常漫長而不確定或者脆弱。需要許多因素共同長期演化。所以這里有兩個重要的問題需要探討,一是這一結點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如何推動其出現;二是在這一結點出現后如何推動稅收核心維度個人社會認同的出現。我國歷經了數千年的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社會非認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確切地說五十年代實現社會主義改造后,稅收不成為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的影響因素而退出人們的視野。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經過經濟制度和稅收制度的改革,稅收開始通過影響企業的凈收益影響人們的福利。此時尚未被承包的國營企業的稅收負擔仍然不影響企業和職工的福利。而對已承包和非體制內的企業,稅收成為影響企業境況和個人福利的至關重要的因素。但對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個體而言稅收不在其認知范圍內。隨著我國經濟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的變遷,稅收逐漸成為人們在行為選擇中的主觀存在。并經歷了從漠視(無視其存在,隨意安排稅收行為)到逐漸看到稅收對個人福利的負面影響(是對可支配收入的凈扣除),試圖以稅收制度為邊界安排其行為。

  此一階段稅收制度也不規范,因此稅收行為多表現為尋租行為。但無論如何與漠視階段不同,稅收制度已成為人們的行為約束,至少讓社會中的行為人認識到稅收制度的存在。雖然對人們規范性稅收行為而言也許起到的是負面作用——甚至一度形成失范的示范效應。①從目前的階段看,稅收制度開始逐步走向規范,稅收僅僅關涉負面影響的看法有所松動。從正式社會規范看,人們愿意認可稅收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的正向維度。但從個體的角度看,并未形成這樣的認同。這似乎是很難理解的,已經形成社會一般性認同的規范為什么卻不是建立在個體對稅收認同的基礎上?這二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實際上是社會人立場與理性經濟人立場之間的沖突。在這一階段,從個人的視角看尚未形成稅收的核心功能是推動社會福利增進的認知,而隨著將來這一認知的逐漸形成,社會人立場和理性經濟人立場對稅收的看法逐漸協調。從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看,現階段得到社會公認的看法是,稅負太高有失公*。這離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良性狀態尚有距離。但與二者均為非認同的情況相比,也是走向稅收社會認同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v、vi及vii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這三種情況均為稅收是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此時,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社會認同狀況幾乎不會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產生影響。最為極端的是vii。我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期至七十年代末期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非常接近這一狀態。*(*)無論對稅收體制如何調整對個體的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都不會產生影響。在個體對稅收的社會認同基礎上,經由交流、擴散形成群體進而全社會對稅收的認可。在稅收社會認同的演化過程中,個體稅收社會認同是形成稅收社會認同至關重要的一環。

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2

  當前,全市地稅系統正在深入貫徹落實市局年初提出的“11216”的工作要點,結合省局數據大集中工程的實施,通過各項措施,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精細化管理。但由于農村受地理、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影響,農村稅收征管工作在數據大集中工程實施后暴露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農村個體稅收征管點多、面廣、難度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現結合本職工作對農村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一點粗淺地認識。

  一、農村稅收征管現狀

  (一)稅源零星分散,納稅戶難以控管。雙灣稅務所總計129戶固定個體納稅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納稅人分散在村隊進行生產經營,各村隊還分布有近40戶零散戶,稅源較為分散。在村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大都是以農業為主,以經營為輔,大多利用農閑及早晚時間經營,窗口經營、流動經營較多,由于經營的季節性和經營情況的好壞,納稅戶經常變換經營范圍,發生停業、歇業、轉讓等行為,很少有人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注銷和停歇業手續,使稅務機關難以真正掌握戶籍變動情況,難以發現,難以控管。

  (二)季節性稅源多,納稅意識亟待提高。在管轄的納稅戶中季節性生產經營的小商店、小飯館、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較多。這些經營戶場所基本在農戶自己家里,生產經營集中在幾個月,加上納稅意識較差,主觀上不情愿納稅,極少主動上門申報繳納。如果稅務人員找上門,就把門關上,甚至惡語傷人,將稅務人員拒之門外,因為店面在家里,稅務人員也不好強行進入。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納稅變成了自由申報納稅,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納稅人的稅法意識亟待提高。

  (三)辦理停歇業的意識較差,停歇業后又難以跟蹤管理。農村很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于受知識、觀念等原因的影響都不能按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的手續,又受農忙的影響不能連續經營,又不前來主動辦理停歇業審批手續,因此稅務機關在征稅和處罰時經常引起征納雙方的矛盾。另外納稅人只是將經營作為副業,很難形成規模,農忙則停,農閑則營,即使辦理了停歇業,停歇業也很頻繁,由于距離較遠稅務人員跟蹤檢查難度較大,也增加了稅收成本。

  (四)起征點的調整,使征納雙方矛盾變得突出。自從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雙灣鎮轄區所有國地稅共管個體納稅戶(101戶)都免征了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有些業戶國稅實行隨時調整定額的辦法管理,即隔一兩個月征一次稅,但地稅不掌握情況,等待情況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稅款時,由于納稅人不了解政策,對地稅的抵觸情緒加大,無形間使地稅征管的難度加大。

  (五)現有征管機構設置不盡合理。今年,為了減少征收成本,雙灣稅務所辦公地點搬遷至市區辦公,但由于人員只有兩人,又要在辦公室接待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又要進戶進行日常檢查,經常出現顧頭不顧尾的現象。另外現在起征點調整后,起征點以上的納稅戶數將大為減少,雙灣稅務所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個體納稅戶達90%,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納稅戶數達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了簡并征期。雖然納稅戶數減少,但管理工作一點也沒有減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細化的要求完成,從而影響了整體工作的提高。

  二、加強農村個體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加強農村個體稅收征管總的原則是:規范鎮區個體納稅戶,抓住鄉鎮重點納稅戶,清理村隊經營隱蔽戶;在申報納稅方式方面,積極推行簡并征期、簡易申報等多元化申報功能,更好地方便納稅人。

  (一)擴大巡回征收和簡并征期,減少停歇業次數。農村納稅人大都以農業為主,以經營為輔,農忙種地,農閑開店,流動性較大。因此建議對于村隊納稅戶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簡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個月征收稅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辦理停歇業,這樣就會減少納稅人停歇業的次數,降低管理的難度。重點是做好征收臺帳的登記工作。

  (二)進一步做好農村稅源的普查工作。因為農民新開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鋪很少主動到稅務部門進行開業登記和納稅申報,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現象。為此建議應做好源頭控管,每年稅務人員要分幾次深入鄉村全面開展一次稅源調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戶征管臺賬,對新增個體戶按稅法規定給查補稅款,而后納入正常稅收管理。

  (三)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工作。廣大農民對稅法知識較陌生,有的農民認為收費也是稅收,認為工商收了稅務就不應在收,對稅收概念認識不清,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更是不清楚。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后雙灣的90%個體納稅人都達不到起征點免征了增值稅,正是由于對稅收政策認識不清,他們認為什么誰都應該免。包括房產稅和土地稅等。稅務人員上門催繳稅款時,有的農民拒絕繳納,甚至漫罵。為此,建議切實做好稅法宣傳工作。首先,稅務部門不僅要充分利用稅法宣傳月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稅法宣傳,而且要把稅法知識宣傳貫穿于整個稅務工作始終,常抓不懈。其()次,建議利用農村的廣播站、文化站等宣傳部門,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協助稅務機關搞好稅法宣傳,使廣大農民群眾對基本的稅收法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

  (四)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農村稅務人員的思想觀念要轉變、工作作風要扎實、工作方法要創新,要換位思考,把納稅人當作稅務人員的衣食父母,全面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農村稅務所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每月10日前電話提醒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領購發票等事宜,同時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各種問題,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應該嚴格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不收過頭稅。

  (五)合理設置征管機構。建議充實農村稅所人員,起碼應達到在下戶進行日常檢查時,辦公室應有人值班接待納稅人并辦理相關納稅事宜,對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建好臺賬,實行巡回管理,及時掌握經營動態;積極推行推行多元化申報和委托代征,解決農村納稅人申報納稅難的問題。

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3

  為了加強個體稅收征管,創造公*稅負的稅收環境,促進廣大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全面提升個體稅收的征管質量,實現個體稅收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降低稅收征管難度和稅收執法風險,結合當前個體稅收征管實際情況,有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政策的幾點建議如下。

  一、個體征管概況

  目前個體稅收征管出現了“兩低”的狀況,即:達起征點戶數占總管戶比例低和申報入庫率低。以蘇北某縣管戶數據為例,全縣個體現有正常戶7995戶,其中達起征點戶1588戶,達起征點戶數僅占個體總管戶的20%,正常繳納稅款戶1160戶,申報率僅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征點政策把握難度較大。

  起征點出臺后,達到起征點后最少要繳納88.5元(個體商業戶:城維稅7.5元,教育費附加6元和個人所得稅75元)地方稅金,而未達起征點的業戶一分錢也不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對營業收入核定4999元與5000元之間口徑難以把握,而營業額的核定雖然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規定的幾個程序,最終大部分還是通過稅務人員主觀判斷獲得,無法拿出具體的、讓納稅人心悅誠服的征稅依據和理由,納稅人容易出現相互攀比思想,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心理不*衡,固然會出現抵觸情緒。

  二是個人所得稅附征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個稅起征點與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不應完全一致,如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月實現營業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費用以及2000元業主費用,根本無所得可言,更談不上附征個人所得稅。而收入不同、利潤水*也不應該完全一致,為此參照工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率五級累進稅率表,個人所得稅附征率也應按照銷售收入高低實行有差別附征稅率。而實際工作各地都是統一按行業制定個人所得稅附征率,如江蘇省常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稅發〔20**〕148號)規定將常州市工業(含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商業(批發、零售營業收入)附征率確定為1.5%,服務業(代理、飯店、旅館、廣告、美容美發、租賃等及未列舉的服務業)和建筑安裝業(建筑、安裝、修繕、裝飾、裝潢、其他工程作業)附征率確定為2.5%。有違相關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規定。

  三、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確定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有關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令第四十四號)有關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率的規定。

  四、修改附征率政的建議

  1、按照應稅所得率和適用稅率重新從低科學確定個人所得稅附征率,降低月最低征稅額,提升附征率的執行力。

  在實際工作中約有85%的個體工商業戶都應達到起征點,但如果一達起征點就據實繳納相關稅金,個體業戶根本無利可圖,不可能愿意繳納相關稅收。加上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差,涉及面較廣,如果稅務機關一味的強制征收,社會負面影響較大,個體稅收征管由此落入了兩難的境地。相對地稅直管戶而言,通過體現以票控稅職能,納稅人也需要向地稅申請領購發票,應該達起征點的管戶比較多,而實際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戶達起征點,相對于直管戶個體稅收管理的重點和難點還是國地稅共管戶,而共管戶征收稅款的大部分是個人所得稅,如個體商業戶核定營業額為5000元,城維稅和教育費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蘇省常州市為例商業個所得稅附征率為1.5%,計算得出個人所得稅有75元。根據起征點政策出臺以前的個體稅收征管經驗,只要能在個人所得稅附征率作些調整,降低達起征點管戶的最低征稅額,從而降低稅收征管難度,就能實現個體稅收的普遍征收。

  2、以個體商業行業為例,進行舉例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

  假設:個體商業戶的應稅所得率為5%,級差營業收入取高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附征率=應納稅額/營業收入。

  上表所述,個人所得稅附征率將大大降低,也就是說最低征稅額也大大降低,從而提升了定額的實際執行力,降低了個體稅收執法難度。如執行此政策達起征點面有望達到80%以上,入庫率也將有大幅度的提高。以上適用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對臨時經營的從事經營的納稅人附征率可按從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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