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董事長住所:海口市保稅區聯系電話:。訴訟代理人: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王康庭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五篇【通用文檔】,供大家參考。
篇一: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 董事長
住所:海口市保稅區
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王康庭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男,漢族,1947年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聯系電話:。
申請人不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駁回被申請人關于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工資及其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王某于2022年7月1日起到申請人處從事沖壓工工作,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工資為750元/月。申請人為王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王某于同年9月5日發生工傷事件,經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五級。
本案經海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并作出了瓊勞仲裁字[2022]第227號仲裁裁決書。王某不服該裁決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22)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申請人向王某支付護理費4333.31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099元、傷殘就業補助金25477.2元、工資5426及經濟補償金1356元,共計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11萬元。三、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該判決,上訴于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了(2022)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維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二、撤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三、變更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為: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內,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為64875.07元,共計174875.07元;四、駁回上訴人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上訴人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現申請人不服上述一、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一、關于王某提出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相關規定判令支持是錯誤的,依法應予駁回
《解釋》第12第1款規定明確了職工因工傷而產生的損失只能通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標準進行處理,從而否定了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即排斥了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在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時,大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不能通過工傷保險轉移風險,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就會失去實際意義。因此,該規定完全符合創設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輕負擔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理應得到適用。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人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王某受傷的情形經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認定為工傷。根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雙方就工傷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根據《解釋》第12第1款規定,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而《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五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待遇中,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之規定,對于王某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受理。因此,二審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8條及《解釋》的相關規定支持王某的上述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另外,對于殘疾輔助器具費,二審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不予支持。但對于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二審卻排斥《工傷保險條例》及《解釋》12第1款的適用,依據《解釋》第18、25、28條規定予以支持。據此表明,二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與《解釋》12第1款的規定相悖。
退一步講,即使適用《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來處理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競合問題,也應采取補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復賠償。本案中,王某是工傷傷殘五級且與申請人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王某能夠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此處的“三金”是對王某因殘疾而導致的收入減少及生活來源部分喪失而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其本質上與《解釋》規定的侵權法意義上的殘疾賠償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審判決在支持王某上述“三金”的基礎上又支持殘疾賠償金,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雙賠,這顯然與《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的補充模式相悖。
因此,二審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駁回該訴訟請求。
二、二審判令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一)、關于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
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分屬不同法律法規調整,據此得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能等同于侵權法上的法醫學傷殘鑒定結論。理由有,其一,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因工致殘后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而法醫學傷殘鑒定是對人身損害程度的等級鑒定。其二,依據的鑒定標準不同。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等部門制定的標準,法醫學傷殘鑒定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來對人身器官損傷程度進行等級鑒定。其三,鑒定主體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法醫學傷殘鑒定結論是由司法鑒定機構作出。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根據《解釋》第25、28條規定,要求支付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前提是賠償權利人須證明其傷殘等級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可從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看,并沒有證明其傷殘等級為五級的法醫學鑒定結論。其提交的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海南省從業人員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表》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屬于工傷保險范疇,不能據此認定王某傷情為法醫學傷殘等級五級。另外,王某在一審時并沒有提交任何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證據,二審詢問過后,王某才提交戶口簿、東方公安局四更邊防派出所證明書,這顯然不是新的證據,法院依法不應采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者,從一、二審判決關于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說理內容看,其得出的賠償數額并沒有按照《解釋》第25、28條所規定的“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來計算,而是按一級傷殘或者死亡的標準進行計算。據此而得出的賠償數額顯然是錯誤的。
因此,二審法院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同于法醫學傷殘等級,并據此而不分傷殘等級地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實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中,并沒有證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所規定 “存在精神損害”及“傷害后果嚴重”的證據材料。另外,根據該解釋第10條規定看,即使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其賠償數額也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而從受訴的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其判令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顯然過高。
因此,二審判決在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令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錯誤的。
三、二審認定王某工資標準為1011元/月并據此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
一審時,申請人出示了聘用員工登記表、試用同意書、試用期滿考核表、員工培訓及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考核實施辦法、薪資結算表等證據,證明了王某在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850元/月及通過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事實。另外,在勞動仲裁期間,為了查清王某的工資標準,海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對申請人的一名員工陳某(與王某同一工種)做了一個調查筆錄,該筆錄證實了陳某在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標準是850元/月以及通過銀行轉帳發放員工工資。但該委不準許申請人及代理律師復制,為此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提交了調取該筆錄的申請,但一審并沒有依法調取。在二審期間,申請人也依法申請二審法院調取,該院同樣沒有調取。而根據《勞動法》第46條有關“同工同酬”的規定,上述證據足以證明王某轉正后的工資標準為850元/月的事實。但二審法院卻斷章取義地以申請人出示的工資表沒有王某的簽名進而全盤否定了王某工資標準為850元/月的事實。從《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可知,申請人以1011元為基數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由地稅機關核定的,據此不能證明王某的的實際工資就是1011元/月。
因此,二審判決認定王某工資標準為1011元/月并進而判令向王某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篇二: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訴人):趙某某,女,___年4月10日出生,漢族,某某市農工委退休職工,現某某市電視臺工作,現住某某市某區聯防路__號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訴人):周某某,女,___年9月13日出生,漢族,某某市某縣武裝部退休干部,現在某某市和平路___號__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訴人):某某市__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區某某某華億大廈D座412號,法定代表人任__,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訴人):任__,男,____年4月2日出生,漢族,系某某市__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住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
案由:申訴人趙某某、周某某不服____年6月17日河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河北省某某市(____)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判令被申訴人__環保公司賠償損失5萬元;
3、判令由__環保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等全部費用
基本案情
____年6月26日和7月30日,趙某某、周某某與__環保公司雙方就某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原名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昊立污水公司)的權屬轉讓簽訂了兩份協議。根據協議約定:甲方(趙某某、周某某)自愿將所有的昊立污水公司轉讓給乙方(__環保公司);第一次首先轉讓60%的股權,同時工商局注冊變更任__(__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企業法人,辦理完該60%股權轉讓注冊的同時,乙方付定金100萬元給甲方。____年8月3日,趙某某、周某某依約將60%的股權轉讓給__環保公司,并辦理了工商登記注冊變更手續。然而,__環保公司卻至今拒不按協議約定履行支付100萬元定金的義務。趙某某、周某某為辦理工商局注冊變更手續,已直接耗費5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判決中有合議庭組成人員所在的法庭退休法官擔任被申訴人所在公司的法律顧問影響該案的公正判決;
第二審判決的合議庭組織人員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審判庭退休法官孟__退休以后擔任了本案被申訴人邯鄲__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證據提供:張某某,男,漢族,____年3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河北省武安市人,現住某某市礦源小區20號樓101號,中國五礦職工,聯系方式___________;證據提供:張mm,男,漢族,____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某某人,現住某某市磁山鎮一街,務農,聯系方式___________)為此,該案出現了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法定情節,第二審合議庭的主審法官、審判員和書記員應當自行回避,而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回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于審判人員的范圍,《若干規定》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可見我國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應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申請回避則是僅屬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申請,說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第二審判決經綜合認證一、二審證據重新查明的事實有重大瑕疵:
第二審判決經綜合認證一、二審證據重新查明的事實有重大瑕疵。第二審判決查明的部分事實為:____年6月23日、8月1日,__環保公司分別召開股東會決議,同意收購昊立污水公司項目,以股東更換的形式實際接收。____年6月26日,昊立污水公司(甲方)與__環保公司(乙方)簽訂《關于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甲方在該項目運作之前、運作之中、之后所有的債權債務自行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等;”。____年7月30日,趙某某、周某某(甲方)又與任__(乙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約定“股權轉讓程序,第一次首先轉讓周某某所占的40%股份的全部股權,趙某某20%的股權股份(尚有40%股權股份二次轉讓),同時工商局注冊變更任__為企業法人;辦理完周某某40%、趙某某20%股權轉讓注冊同時,乙方付定金100萬元;…”。____年8月3日,昊立污水公司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其中趙某某所擁有的20%股份及周某某所擁有的40%股份變更給任__,任__擁有60%的股份;同時昊立污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趙某某變更為任__。昊立污水公司注冊資本為60萬元。__環保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
該第二審綜合認定的事實與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存在重大瑕疵。實際情況是昊立污水公司(甲方)與__環保公司(乙方)于____年6月26日簽訂關于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該協議書寫明:昊立污水處理廠于20__年4月經某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審批立項,20__年經省發改委核準,辦理了相關手續,甲方對該項目進行了部分施工,投入了部分資金。由于內部矛盾導致停工影響了該項目的進展。為了使該項目正常建設雙方達成協議。1、甲方自愿將公司名下的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建設地點為某縣更樂鎮紅街西、天鐵集團南309國道東300米處)轉讓給__環保公司;2、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對該項目建設中發生的費用(具體數額以雙方收據為準)。甲方在該項目運作之前、運作之中、之后所有的債權債務自行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等;3、在該項目運作過程中相關單位批撥所有款項交付給乙方;4、甲方將項目的全部資料、批準文件、相關執照交付給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5、本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字即生效,如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賠償給對方。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議加以補充。該協議甲方處蓋有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總經理范振峰簽名。乙方處蓋有某某市__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任__簽字。另外在____年6月29日趙某某、范振峰給__環保出具一份證明,內容我公司于____年6月26日所簽署關于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補充說明:我公司所有股東和股權由公司法人趙某某全權處理,和貴公司不牽連任何責任。一切債權債務由本公司承擔。____年7月15日,趙某某與任__簽訂某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任__以12萬元人民幣購買趙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部分股權,并約定轉讓款12萬元于簽訂協議時全部結清。同日,周某某與任__簽訂某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任__以24萬元人民幣購買周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全部股權,并約定轉讓款24萬元于簽訂協議時全部結清。上列協議簽訂后,任__在____年7月15日未按照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向趙某某、周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____年7月30日,甲方又與任__(乙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為了股權轉讓更加便于規范操作,避免以后產生誤解與糾紛,雙方同意簽訂如下補充協議與原協議等效。1、雙方共同確定股權轉讓金不低于750萬元;2、股權轉讓程序,第一次首先轉讓周某某所占的40%股份的全部股權,趙某某20%的股份股權(尚有40%股權股份二次轉讓),同時工商局注冊變更任__為企業法人;辦理完周某某40%、趙某某20%股權轉讓注冊同時,乙方付定金100萬元;第二次股權轉讓時間為第一期轉讓手續辦理完成后45天之內;第二次辦理股權轉讓注冊同時,乙方向甲方付全部股權轉讓金的60%即450萬元;剩余股權轉讓金應在第一次股權轉讓之日后90內全部付清給甲方;股權轉讓金以甲方收據為準;任何一方違約,全部合同無效,并追究對方經濟賠償與法律責任。甲方處趙某某、周某某簽字摁手印,乙方處任__簽字摁手印。補充協議簽訂后,____年8月3日,昊立污水公司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其中趙某某所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20%股份及周某某所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60%的股份,其出資額為36萬元;同時昊立污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趙某某變更為任__。但任__未按照協議約定向趙某某、周某某支付450萬元股權轉讓金。__環保公司在接管昊立污水公司后對污水廠進行了投資建設,并承擔了部分昊立污水公司所負債務。因任__要求將以負擔的這些債務沖抵部分轉讓金,而趙某某、周某某拒絕,導致趙某某、周某某訴訟要求被告按轉讓協議約定解除雙方轉讓協議。
被申訴人的申訴事實和理由顯然與申訴人的申請發生沖突,而申訴人的證據無可辯駁的表明了申訴人的主張:1、關于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2、趙某某與任__、周某某與任__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趙某某、周某某與任__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3、某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工商檔案(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4、__環保公司的工商登記;5、發票共計13200.48元,其中有餐費10141元,交通費2884.48元,餐具費175元。
然而,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了差異,但是證據表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有重大錯誤的,申訴人提交的證據表明,被申訴人在該股權轉讓協議中存在重大瑕疵和錯誤。趙某某與被申訴人之間是股權轉讓糾紛,雙方依據的是兩份協議,毫無疑問雙方應該依據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議簽署以后,只要趙某某、周某某將60%的股權轉讓給任__,并作工商變更,任__和所在的企業100萬元定金條款必須履行。然而,__環保公司從第一審、第二審直至目前拒不履行定金義務,過錯方在被申訴人。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趙某某、周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延遲履行是錯誤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子珍、周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延遲履行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原審查明中”認定趙某某、周某某在與__環保公司簽署轉讓協議時,隱瞞了昊立污水公司涉及訴訟,存在重大債務隱患的事實。(1)有汪前軍標的160萬元股權轉讓糾紛在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有李富海標的160萬元定金糾紛(實際為70萬元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在某縣人民法院執行;(3)趙某某、周某某至今未按照轉讓協議約定將項目資料移交給__環保公司;(4)__環保公司承擔趙某某、周某某債務是在被債主堵截、上訪維穩的情況下被迫負擔的,由于債權人追債行為,導致公司一度無法經營。
本案并非趙某某、周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是被申請人沒有支付100萬元定金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依據和因果關系是錯誤的。
四、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觀基礎;
第二審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訴人也就是原審原告某某市__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被申訴人辯稱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觀基礎沒有事實依據:本案__環保公司、任__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協議后,接管了昊立污水公司,并在昊立污水公司所屬的昊立污水處理廠開始了施工,但并未按照轉讓協議書約定的“一次性補償昊立污水公司對該項目建設中發生的費用”,也未履行與趙某某、周某某所簽《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約定的“支付100萬元定金及股權轉讓金450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法律規定當然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任__采用規避法律的方式,用自然人的身份和趙某某、周某某簽署《股權轉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同時使用任__是__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簽署《關于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以此來拒絕支付100萬定金和450萬元股權轉讓金,由此簽署的協議自始無效,當然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關于某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不是股權轉讓協議而是昊立污水公司名下的污水處理廠工程轉讓協議,同時也未約定由__環保公司承擔昊立污水公司債務由抗辯遲延或拒絕給付股權轉讓金顯系違約。__環保公司、任__上訴稱接管昊立污水公司后已投入資金達4000余萬元,與本案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本案__環保公司、任__違約在先,主觀上有過錯故意,客觀上沒有支付趙某某、周某某的100萬元定金及股權轉讓金450萬元,所造成的損失與其過錯存在因果關系。
五、本案不適應“沖抵”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____)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第19頁記載上訴人__環保公司、任__主張昊立污水公司被法院執行的117萬元應當沖抵100萬元股權轉讓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__環保公司、任__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不存在故意不履行支付轉讓金的義務,其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另__環保公司、任__代趙某某、周某某承擔了部分債務,且部分債務,趙某某亦書面認可從其股權轉讓金中扣除,故趙某某、周某某主張合同解除的條件不成就,應當駁回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至于剩余轉讓金及如何給付,其可另行主張。
本案是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是債權債務和民間借貸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以“沖抵”作為理由抗辯申請人的事實和證據,表明第二審人民法院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綜上事實與理由: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存在可能的枉法裁判行為。請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河北省某某市(____)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判令被申訴人__環保公司賠償損失5萬元,并由__環保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等全部費用。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
1、民事申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____)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申訴人:
____年9月15日
篇三: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
申請人:_省_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_市_區_路_號
法定代表人:趙_ 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_ _律師事
務所律師
申請人_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_市_區人民法院_年_月_日(1999)×民和第_號判決和_市中級人民法院_年_月_日(1999)中民終第_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_市_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第_號判決和_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第_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_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_
年_月_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_書面證言一份。
篇四: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農民,住__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及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2011)_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和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縣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95號、__中級人民法院(2011)_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峰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洼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后來,朱華說少又讓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并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2011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后制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并判令我與村里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后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2自1990年至__年雖然與村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一則當時農村土地管理不規范,二則申請人多年來已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年交了承包費。我與村里形成了事實上的承包關系。__年因延長合同期限之事,村里與我簽訂了合同書。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人與王雖同為一村,但不在一個組。__年合鄉并村時,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一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二組。無論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現在敖包村,各組之間的土地所在權是獨立的,并且各組土地界限明確,多年來,各組從未發生過土地糾紛。各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統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沒有重合部分,哪里來的侵權之說。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沒有承包合同”對該認定沒有證據證明
一、二審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主觀武斷地認定“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被告高建國之間有承包合同”。一、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清楚記載被告敖包山村委會自一審和二審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敖包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審法院卻認定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承包合同,實在荒謬。
證據是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依據。沒有證據,法院一句話就可以憑空將申請人二十來年的心血化為烏有,這樣判決怎么能讓人口服心服呢。況且二審法院認定我保存于__縣林業局的合同系復印件,且該合同復印件上注明如有爭議合同作廢,其意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廢的。二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合同其它條款,只注意對申請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沒有看到四至清楚無爭議這樣的條款呢。況且申請人的合同并沒有與任何人發生爭議。一、二審法院偏袒王振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復印件也不是不能做為證據使用。根據證據規則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況且對于我與村委會的合同來說也確實是無爭議,直到現在也沒有人拿出一份與我重復承包的合同書來。
二、程序違法
(一)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到實地勘驗,但法院沒有履行職責,喪失了查清本案事實的機會
(二)王振向法院申請調查證人,而一審法院卻支持了其這一要求。根據證據規則第第十七條
(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難道對證人進行調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嗎?需要法院代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嗎?另外,根據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該證人并未出庭。違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證言,不經質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證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卻不被采納,那么哪一個證明效力更高呢,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三)一審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出庭,法院根據原告申請調查村委會負責人然后作為對我不利的證據,
首先不說其是否對錯,但就這一點二審法院就不能認同,村委會作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他們等于自己給自己作證,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的證言能夠采信嗎?而且兩份證言只證明王承包河灘地的事實,并沒有否認我承包合同的事實,法院真是空穴來風。
三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事實不清,導致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真正的侵權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審法院本末倒置,判決我侵權,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綜上所述,原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在事實上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的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墾請人民法院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特申請將此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再審。
此致
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篇五: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張某,女,19__年__月生,漢族,住宿遷市宿城區龍河鎮。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孔一某,男,19__年__月生,漢族,農民,住宿遷市宿城區龍河鎮。
原審被告:孔二某,男,19__年__月生,漢族,農民,住宿遷市宿城區龍河鎮。
孔一某訴孔二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10日作出的(20__)宿城民一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再審申請人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且違反法定程序,系錯誤的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撤銷宿城區人民法院(20__)宿城民一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予以改判;
2、本案產生的一審及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孔二某借款屬于個人債務,不應當由張某承擔還款義務。
原判決認定“孔二某借款用于搞工程,獲利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再審申請人并不知情孔二某向孔一某借款這一事實。孔二某于20__年年前就不再回家,并且在外面和她人共同生活,并于20__年10月15日、20__年5月7日各生育一子。該事實有劉_麒(20__年10月15日生)、劉_麟(20__年5月7日生)出生證明為證。而孔一某與孔二某的債務關系發生于20__年12月30日。
其次、再審申請人并未從孔二某的借款中獲利,其借款或者其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依法不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通過以上事實可以知曉借款發生于孔二某與張某分居后,張某并未從中獲得利益。張某的孩子也一直是張某本人撫養教育,家庭生活來源于張某的個體經營。
依據法律一方未經雙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故原判決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并未履行傳喚再審申請人開庭的通知義務,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原判決稱“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事實上再審申請人張某并未收到法院的訴狀副本與傳票傳喚開庭。《民訴》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故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客觀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張某
2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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