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廉政黨課教案,供大家參考。
牡供電段紀委黨風廉政教育
學
習
資
料
第一期
目
錄 ●廉政黨課
廉政建設法制化的新發展 ..................................................................................................... 2
●警鐘長鳴 7 名專家陷落腐敗泥淖 ........................................................................................................... 6
●廉史漫談
乾隆朝貪官為何多 ................................................................................................................... 9
●勤廉風范
董必武:
勤儉清廉身為范 ................................................................................................... 12
廉政黨課 廉政建設法制化的新發展
學習解讀《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新意突出, 特點鮮明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與 1997 年 3 月頒布的《廉政準則(試行)》 對比, 有這樣幾個明顯的特點。
一是規定更加嚴格. . . . . . .。
例如, 第二條第(一)項過去的規定是不準“個人經商、 辦企業“, 現在的規定是不準“個人或者借用他人名義經商、 辦企業”, 可以看出, 借用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也不行了。
又如第三條第(四)項,過去的規定是, 不準“公款出國(境)旅游或者變相出國(境)旅游”, 現在的規定是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看得出來。
只要是公款旅游。
無論到國內和國外都被嚴格禁止。
二是規定更加嚴密. . . . . . .。《廉政準則》 第一章僅僅保留了原來的 5 個“不準”, 歸納、 合并了 19 個“不準”, 新增了 28 個“不準”, 刪除了不必再強調的個別要求, 增加了兩大類行為。
全章所列舉行為涵蓋了當前現實中出現的絕大多數違紀行為, 幾乎沒有漏洞, 如同織了一張非常密實的網。
尤其是第八條的最后一項規定, 不得“從事有悖社會公德、 職業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動”, 僅此一項就可以囊括所有沒有規定到的違紀行為。
三是提法更加科學. . . . . . .、 合理, 也更有針對性身邊工作人員謀利”, 現在的規定將“親友” 改為“親屬”, 一字之改, 更加合理、 更加準確。
又如, 第二條第(五). . . . . . . . .。
例如第五條, 過去是“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項, 以前規定是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 現在在“經濟實體” 后增加了“社會團體”。這顯然是針對當前領導干部在社團組織中兼職過多的現象而作出的規定。
四是更具可操作性. . . . . . .。
除了第一章中的行為規范比以前更好界定外, 第二章“實施與監督” 明顯寫得比以前實。
增加了以制度化的方式落實準則的若干規定。
例如, 第十條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 將本準則列為黨員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這一規定對于《廉政準則》 的教育、學習、 培訓常態化、 普及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是與法律法規的銜接更加緊密. . . . . . . . . . . . .。
如第一條第(四)項不準“以交易、 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的規定內容與相關的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第一章中的“財物” 的理解應當與 2008 年關于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取得一致; 第七條的規定既是對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要求, 也是對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要求。
深入推進《廉政準則》的貫徹落實, 加大相關的制度創新力度, 必定會推動利益沖突法、 財產申報法、 公務員倫理法等相關廉政法律法規的探索、 制定。
◇領會內容, 意在落實
《廉政準則(試行)》 為 3 章 14 條 2000 余字; 《廉政準則》 是 3 章 18 條 3600 余字。
兩者相比, 主體結構基本未變, 仍為 3 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實施與監督、 附則, 主要修訂之處在增設了總則部分, 新增 4 條分別是第一章中新增兩條, 第二章增一條, 第三章增一條, 其他修訂主要在文字。
關于總則部分。《廉政準則(試行)》 沒有單獨的“總則” 部分, 只有兩段非常簡潔的導語。《廉政準則》 設置了“總則” 部分, 用 3 段內容, 分別闡述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大意義、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五個必須”、 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應當堅持的方針和原則。
關于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本章由原有的 6 條修訂為 8 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禁止性行為由 31 個“不準” 修訂為 52 個“不準”。
新增的兩條分別為第七條和第八條。
這兩條的內容一為涉及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一為涉及作風建設的行為, 都是針對近年來反腐倡廉工作實際提出的新規范。
在其他條款中, 也有大量新增和修訂的內容。
原有的六條在修訂中, 全部刪去了正面要求的第一句話。
本章中一字未改的“不準”, 只有兩項。
具體的修訂情況如下。
第一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準有下列行為:
第(一)項不準“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直指收受賄賂和紅包禮金等行為, 切中時弊。
原規定只有“索取” 一種方式, 增加了“接受” 和“以借為名” 的兩種行為方式; 二是增加了“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而不僅限于“管理和服務對象”。
第(二)項新增加了接受“旅游、 健身、 娛樂” 等新的違紀表現形式。
第(三)項新增了“支付憑證”。
第(四)項不準“以交易、 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是新增的一項。
吸收了《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中紀發[2007]7 號)的有關規定。
第(五)項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是新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 本規定所禁止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并不限于證券投資領域,在企業重組改制、 招商引資、 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領域同樣適用。
第(六)項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 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是新增的規定, 現實針對性很強。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不準有下列行為:
第(一)項新增加了“借他人名義” 經商辦企業的表現形式。
理解這種違紀行為, 建議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的有關規定結合起來, 即按照該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 都應當沒收、 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二)項“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是一項新規定。
第(三)項新增加了“其他證券投資行為”。
第(四)項規定沒有任何修訂。
第(五)項新增了不準“違反規定在社會團體中兼職” 的規定。
關于兼職的問題:
一是兼職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過批準; 二是經批準兼職的。
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即不得領取工資、 獎金、 津貼、 顧問費、 咨詢費等各種名目的酬金。
第(六)項是新增的規定, 這是公務員法中早已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假公濟私、 化公為私。
不準有下列行為:
第(一)項刪除了原規定中“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個人費用”, 擴大了規范范圍。
第(二)項將“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修訂為違反規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將公款、 公物借給他人。
第(三)項將“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修訂為“私存私放公款”, 新規定含義更廣。
第(四)項“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刪除了原規定中的“出國(境)”, 要求更嚴。
第(五)項增加了“健身” 這種行為方式。
第(六)項“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 繳納住房公積金。
濫發津貼、 補貼、 獎金等”, 是新增規定。
第(七)項“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是新增加的規定。
第(八)項“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 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是新增規定。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
不準有下列行為:
第(一)項規定, 新增了“為他人謀取職位” 的情形。
第(二)項“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 考察、 醞釀、 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是新增的規定。
第(三)項將“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修訂為“私自泄露民主推薦、 民主測評、 考察、 醞釀、 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內容更加全面。
第(四)項規定未作任何修改。
第(五)項“在民主推薦、 民主測評、 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為新增的規定。
對“拉票行為”, 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界定為,“凡通過宴請、 送禮、 安排消費活動、 打電話、 發短信、 當面拜訪等形式。
請求他人在推薦過程中給予自己關照:
委托、 授意中間人出面說情, 請求他人在推薦過程中給予自己關照; 通過舉辦同學、 同鄉 、同事、 戰友等聯誼活動。
請求他人在推薦過程中給予自己關照等行為。
均屬拉票行為”。
第(六)項新增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的規定。
第(七)項將不準“突擊提拔干部”, 修訂為不準“突擊提拔、 調整干部”。
第(八)項將原規定中的“打擊報復” 修改為“任人唯親”。.
第五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不準有下列行為:
第(一)項“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一是將子女的配偶增加了進來; 二是將“親友” 修訂為“親屬”。
第(二)項規定一是范圍上增加了“子女的配偶”, 二是費用上增加了
“旅游” 等費用, 三是新增了 不準為親屬“出國(境)定居” 等索取費用的規定, 四是將原規定的“組織” 修改為“機構”。
第(三)項規定增加了子女的“配偶”, 將“其他親友” 修訂為“其他親屬”。
第(四)項不準“利用職務之便, 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是新增加規定。“特定關系人”, “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 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中紀發[2007]7 號)。第(五)項不準“默許、 縱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是新增規定。
第(六)項規定一是將原“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改為“提供便利條件”, 更為精煉; 二是新增了“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 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的規定。有利于解決“換手摳背” 等相互謀利等問題。
第(七)和第(八)項為新增加的規定。
第六條禁止講排場、 比闊氣、 揮霍公款、 鋪張浪費。
不準有下列行為:
第(一)項一是將“提供” 超標準接待增列為禁止性行為; 二是新規定不準“超標準報銷招待費、 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項為新增加的規定, 一是將違規決定或者批準興建、 裝修樓堂館所列為禁止性行為, 二是將超標準配備、 使用物品的范圍從原規定的“通信工具” 擴大到了“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外延更寬。
第(三)項主要內容規定未作修改。
第(四)項將不準“違反規定配備、 使用小汽車”, 新增加了“購買、 更換、 裝飾” 三種情形。
第(五)項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為新增規定, 對有效防止“公款追星” 等情形的發生有作用。
第七條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謀取私利。
整條規定都是新增, 共有 5 個“不準”, 均為“干預和插手” 市場經濟活動。
按照中共中央紀委的有關規定,“違規干預和插手” 是指:“領導干部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等, 利用職權向相關部門采取暗示、 授意、 打招呼、 批條子、 指定、 強令等方式, 影響正常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
本條既有廉政上的要求, 又有依法行政的要求。
第八條禁止脫離實際, 弄虛作假。
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整合了原規定的有關內容, 單列一條,充分體現了干部作風建設的新要求。
第(一)項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第(二)項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體現了正確政績觀的要求。
第(三)項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 造成不良影響, 或者借機斂財”, 是新增規定, 此處所指大辦婚喪喜慶事宜, 指的是用本人的錢,而非以前規定的公款。
第(四)項不準“在社會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 顯失公平”, 基層干部容易犯這樣的錯誤。
第(五)項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 職稱、 學歷學位等利益”, 將“以虛報、 謊報等手段” 改為“以不正當手段”, 第(六)項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 職業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動”,有集大成的味道, 可以稱為口袋條款, 幾乎可以涵蓋未發生但可能發生的所有違規違紀行為。
◇內要從心, 外要守紀
貫徹實施《廉政準則》, 說到底, 就是兩個方面, 一是內要從心, 即以準則為準繩做人, 約束自己、 規范自身, 保持內心深處的敬畏與知足, 這就是古人說的克己; 二是外要守紀, 即知界有度, 明白自己的權利與別人的權利的界限, 嚴格按照《廉政準則》 規定處事, 這就是古人說的復禮。
加強道德化的自律, 努力做到從心而不逾矩。
對照檢視, 如無相違, 幸之、 戒之、 持之; 如有相違, 止之、改之、 適之。
讓遵守《廉政準則》 成為一件自覺的事、 美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