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司法機關工作監督調研報告材料(全文),供大家參考。
司法機關工作監督調研報告材料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貫徹實施《監督法》,在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不少經驗。然而,從現實情況看,地方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實際與憲法、法律和人民群眾對權力機關的要求和希望相比,還有一定差距,與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應有的地位和權威相比,還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如何深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不斷提高監督實效,是值得我們重視和探討的問題。
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憲法》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還規定,“一府兩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監督法》所設定的監督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主要是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以我縣為例,一是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工作報告。每年人代會,聽取和審議“兩院”工作報告,代表審議報告的情況以及意見、建議及時反饋到“兩院”及有關部門。閉會期間,根據常委會調查以及群眾反映的情況,以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的形式,近年來先后聽取和審議了司法機關關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貪污賄賂、預防職務犯罪、司法機關隊伍建設等專項工作報告。二是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和代表視察活動。如,開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匯報,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看守所工作等。三是組織人大代表參與司法機關舉行的各種活動。如參加司法機關年度總結會,人大代表座談會,代表旁聽、觀摩庭審辦案以及公開審理、公開審判大會等。四是督辦代表議案、建議、意見、批評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案件。對于涉及司法機關的代表議案、建議、意見、批評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案件,常委會領導親自過問,甚至深入司法機關調閱有關案件資料。
實現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最終目標。近年來,我們通過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有效促進了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各種新的問題,一些涉法涉訴案件表現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公,或者是少數司法干警徇私舞弊,辦理關系案、人情案等現象,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通過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我們及時糾正司法機關工作的錯誤、錯案,維護了司法公正,保證了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二是彌補了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缺位。法律規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法律的這條規定,有助于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也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辦案人員的素質、執法水平參差不齊等原因,也容易導致因強調獨立辦案而聽不進不同意見,因強調在法定時限內結案而導致案件質量瑕疵,甚至出現規避法律或違法亂紀,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既促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也強化和提高了司法機關主動接受監督、程序與實體并重的意識。三是解決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難題。“執行難”是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是長期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個難點。為推動此項工作的有效開展,常委會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開展調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議,支持法院抓好落實整改,促使法院提高了執行效率,有效地推動了工作。
《監督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縣人大常委會進一步規范了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監督工作實效不斷體現。但客觀地說,這離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常委會監督職能的發揮仍顯不夠到位、監督層面還比較狹窄、缺乏剛性監督手段等情況依然存在,具體表現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人大工作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依照程序辦事”成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點。在當前的監督過程中,我們往往對監督的程序非常重視,存在實質性監督偏少、重程序輕實效、重決議輕執行的問題。
二是“柔性”監督多,“剛性”監督少。在監督工作實踐中,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視察、執法檢查等常規的一般性的監督手段運用較多,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剛性監督,以及撤職、罷免等剛性監督手段沒有得到有效使用,監督效果還不明顯。
三是提出意見多,跟蹤落實少。人大監督權的行使,包括知情、調查、審議和處置四個環節。而問題的解決與落實,處置環節則決定了人大監督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組織代表視察、專題調查、專項報告審議結束后,一般都會形成書面材料,交司法機關辦理。對一些重要議題的審議,還會作出審議意見或決議。而審議意見和決議是否落實、有關部門是否認真整改、問題是否真正得到解決,跟蹤問效較少,存在走過場現象。
存在上述問題,究其原因,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一是思想認識上的障礙。有的同志對人大工作的性質、地位、作用認識不足,把人大的監督視為“履行法律手續”,把人大看作“二線機構”。有些同志認為,人大監督本身就是難事,要得罪人,在監督中搞一團和氣,甚至諱言監督。認識上的無為思想,導致了行動上的無力。二是監督主體缺乏主體意識和使命感。行使監督權往往流于形式,對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很好地充分貫徹實施,程序性的監督多,實質性的監督少,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權威性。三是監督的滯后現象,缺乏應有的約束性和預見性,缺乏監督深度。四是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司法工作透明度不高,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接受監督的自覺性不夠,容易引發社會對于判決、案件偵查是否合理的懷疑,降低了法律的權威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去年底,各地陸續完成了人大和“一府兩院”的換屆選舉工作,新一屆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履職。新形勢下,人大及其常委會如何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我們進行了一些思考。
(一)進一步提高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認識。
一是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是落實《憲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不作為其實就是一種失職。司法機關只有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賦予的司法權,才能真正把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負責、把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起來,才能實現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加強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加強司法隊伍建設的需要。
二是要注重創新工作理念。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不僅表現在監督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監督工作能夠緊貼黨委的中心工作,這就是對那些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要重點加以監督,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在監督理念的創新中,還要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監督與被監督、動機和效果以及當前和長遠等各種關系,真正講求監督實效。
(二)準確把握好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原則。
要想取得實質上的監督效果,必須正確把握監督原則,達到監督形式和效果的統一,增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權威性。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原則。要圍繞黨的大局開展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使監督保持正確的目標和方向。
二是堅持依法監督的原則。要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結合權力機關所具有的職責與權限,依法提出監督意見,避免監督工作的隨意性。要嚴格遵守監督法的規定,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既不越權,又不失職,從而最大程度發揮作用。
三是堅持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人大集體行使職權的特性,決定了只有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整體功效,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才能保證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合法性和監督結果的法律強制力、約束力。
四是堅持事后監督的原則。人大實施監督,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為,一般應當在司法機關形成決定、判決、裁定之后進行。但也不排除事中甚至事前監督,特別是對個別程序嚴重違法,辦案人員違法亂紀,如超期限羈押、索賄受賄、刑訊逼供等,就要事先及時監督,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監督的真正目的,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
五是堅持不直接處理問題的原則。對發現有問題的案件,及時地轉交司法機關辦理,并且支持司法機關獨立辦案,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處理。
六是堅持監督和支持相結合的原則。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既是一種制約,也是一種支持,其目的是為了督促、支持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因此,要在工作中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融監督于支持中,積極為司法機關排憂解難,通過監督和支持并重,更好地促進司法公正。
(三)建立健全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相關制度。
實踐中,要通過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規范化、科學化,這樣既便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權的有效行使,同時也便于司法部門遵循和自覺接受監督。
一是完善審議反饋和跟蹤監督機制。對于每次常委會提出的意見以及作出的決議決定,司法機關都要在四個月內將辦理和落實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常委會要不定期地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司法機關把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建議落到實處。
二是建立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制度以及重大事項向人大常委會通報制度。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和聯系,幫助司法機關解決工作上的疑點、難點問題。要求司法機關將本系統進行的重大改革、實施的重大舉措、開展的重大活動以及社會反響比較大的案件的辦理情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通報,使常委會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部門的工作動態,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督。
三是完善擬任命司法人員任職條件審查、法律考試制度。對提請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嚴格實施任前條件審查、法律考試制度,進一步增強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法制觀念及接受人大及常委會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四是建立司法類信訪件信息分析機制。通過涉法涉訴案件的歸納分析,總結類案的特點規律,不僅可以為司法監督提供選擇的議題,而且有利于司法監督的有的放矢,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增強監督實效。
(四)探索創新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方法。
一是把認真接待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件作為司法工作監督的一項有效路徑。近年來,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反映較多,向人大信訪的案件也逐年上升。我們認為,信訪件的辦理不能等同于個案監督。因為人大接待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件,督促司法機關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法定的職責,也是人民的要求。因此,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關注一些重大的、有影響的、具有代表性的、嚴重影響到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通過研究信訪件反映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而不作出決定;
通過啟動和運用司法內部監督程序,而不代行司法權的方式,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不失為一種司法工作監督的有效方式。必須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要嚴格把握處理信訪件范圍,正確處理轉辦件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關系,切實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
二是通過啟動法律監督來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司法制度的設計賦予了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法定職能。基于此,人大可以通過發揮自己的監督職能,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責。也即監督“監督者的監督工作”,來推動司法不公問題的解決,進而達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三是探索法官任后書面述職和評議。針對司法不公現象,要把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的重點放在與行使法律最密切相關的司法人員上,要在注重規范法官、檢察官行為上下功夫。可以探索法官、檢察官任后書面述職制度,要求其緊緊圍繞履行憲法、法律法規情況、履職情況及勤政廉政情況定期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對信訪中反映問題較多、較突出的法官、檢察官組織適時的評議。實施過程中,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走訪案件當事人和律師,以問卷調查的形式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等方式,加強對司法人員的監督。在此基礎上,召開常委會會議,聽取被評議對象的述職報告和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對被評議對象進行民主測評,形成評議意見。
四是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實踐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但目前對這些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缺乏相應的認識和重視,也未納入監督法所規定的備案審查范圍。因此,要加強對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探索,進一步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五)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增強監督的廣泛性。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的行為主體,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會開展對司法機關工作監督、提高監督實效的重要基礎和依托。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廣泛,了解社情民意,能夠及時真實聽到人民群眾呼聲、意見和要求的優勢,積極為人大代表參與司法機關工作監督創造有利條件,以增強人大監督的廣泛性、經常性、及時性和實效性。
一是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執法檢查、視察、民主評議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發揮人大代表在司法機關工作監督中的作用。人大的監督不是單向的施于司法機關,而是溝通的橋梁,人大代表通過行使監督權力的活動走進司法機關,深入了解他們的工作。在與公眾的溝通和交流中,就可以更加準確有效地做好解釋和普法工作,使社會公眾理解、信任司法機關工作,尊重司法權威。
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邀請同級人大代表旁聽。人大代表在旁聽時發現的問題當庭可以向法院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增強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約束力,使他們嚴格依照法律認真地對待每一案件的審理。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選民、信訪者制度。對于群眾反映的有關司法機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到司法機關,要求司法機關及時予以答復。這不僅可以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得到及時化解,避免問題進一步擴大化,較好地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機關的形象,有利于促進司法機關的工作。
(六)加強人大司法監督隊伍的建設。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具有很強的法律要求。從事監督工作的同志要懂得法律、熟悉人大工作和司法工作,具有高度的責任心,才能適應對司法機關監督工作的形勢和要求。因此,要重視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隊伍建設。一方面要抓好自身的法律知識學習,適時舉辦各種法律法規學習、培訓班,提高專業素質;
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干部交流,使人大的干部隊伍適應新形勢下開展司法監督工作的需要。
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是時代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光榮職責,也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更好地履行職責,進一步提高監督質量,通過有效的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司法機關工作,為維護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優越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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