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為切實提高我公司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煤炭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晉政辦發〔20**〕61號)、(晉煤勞發〔20**〕1166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3篇,供大家參考。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1
為切實提高我公司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煤炭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晉政辦發〔20**〕61號)、(晉煤勞發〔20**〕1166號)和臨汾市煤炭工業局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的要求,到“十二五”末基本實現煤礦從業人員隊伍專業化,促進我公司的各項工作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目標
1、高級技師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高級技師技能(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達到0.27%以上。
2、技師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技師技能(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2%以上。
3、高級工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高級技能(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15%以上。
4、中級工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中級技能(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40%以上。
二、加大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力度
要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完善技能人才培養體系。要加快市煤炭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建站工作,根據鑒定許可范圍,嚴格標準、規范程序、認真做好鑒定工作。煤礦企業新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獲得初級(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方能獨立上崗。煤礦企業要將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確保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所需經費足額到位。
三、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
要積極做好調入、引進煤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資格的審核確認工作。要注重做好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工作,對已取得煤炭相關專業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要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度,促進煤炭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的提高。要建立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強化專業技術人員聘期考核。
四、創新煤炭人才工作機制
堅持“人才強煤”和“人力資源優先發展”戰略,加大煤炭人才工作力度,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形成吸引、培養、使用、穩定人才的良性機制,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煤礦企業作為人才工作的主體,要深化企業用人制度改革,為各類人才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要通過多種途徑培養人才,著眼發展和需要,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知識更新和崗位歷練,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要創新人才使用機制,堅持遵循人才發展規律,把人才素質能力與崗位要求結合起來,使各類人才各得其所、各展所長,做到因才適用。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以煤炭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為重點,制定引進規劃,拓寬引進渠道,提供發展平臺,落實各項待遇,加快引進步伐。
五、大力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是激勵從業人員崗位成才、技術創新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手段,也是實現“人本安全”的重要環節。制定全市煤炭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建立表彰激勵機制。要以全市煤炭行業職工技能大賽為牽引,形成覆蓋全市煤炭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營造“百個工種大比武,萬名職工爭狀元”的濃厚氛圍。煤礦企業要利用比武和職業技能競賽這個活動載體,廣泛開展以全員參與為基礎,以崗位練兵為手段的競賽活動,選拔、打造企業的“首席技師”、“技能狀元”和“技能大師”,促進和帶動從業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的全面提升,調動我公司職工的積極性。
六、強力推進班組安全建設
要按照張德江副總理在全國煤礦班組安全建設推進會上提出的“五個落實”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健全班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班組現場管理和教育培訓,不斷提升班組建設和管理水平,通過班組人人平安實現企業個個安全。要重視和發揮班組在員工教育培訓中的主陣地作用,廣泛開展崗位練兵、結對子、師帶徒等活動,使班組所有成員熟練掌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相應技術,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要加大對班組長、特聘群監員等班組關鍵崗位人員的培養力度,不斷提高他們的履職能力,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要積極推廣班組成建制培訓,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自覺抵制“三違”、業務保安、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五種能力”,使班組成員真正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努力實現人本安全。
七、加強對素質提升工程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素質提升工程的監督管理。要將人員素質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要素,把人員是否達到準入標準和是否符合煤礦用工規定作為新礦井投產、復工復產的前置條件,加強管理。在日常監管過程中,要把素質提升工程的落實和推進情況、準入標準的執行情況作為各類安全檢查、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后,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煤礦企業是素質提升工程的主體,要切實把素質提升工程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通過嚴把煤礦用工和用人關口,促進安全生產和行業整體素質全面提升。
八、完善以安全為中心和體現執業(職業)能力的分配辦法
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推行以安全為中心、充分體現執業(職業)能力的個人安全技能帳戶和安全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建立和完善培訓、考核、鑒定(評價)、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業績、收入相結合的成才激勵機制,對具備執業(職業)資格人員,要落實相應的津貼補貼。要不斷提高各類技術和技能人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重獎各類發明創造、職業競賽和評比表彰獲獎人員。可以采取破格申報和晉升高一級執業(職業)資格;在提拔任用、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農民合同工轉為城鎮合同工等方式進行獎勵,充分調動從業人員學文化、學技能、崗位成才的積極性。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2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小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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