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 嘯,李玲芳,居 恒
(1.復旦大學 管理學院,上海 200433;
2.上海財經大學 商學院,上海 200433)
數字經濟已經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新動能,在數字技術與傳統產業的加速融合過程中,涌現了一大批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數字經濟是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的關鍵舉措①資料來源:https://www.ndrc.gov.cn/fzggw/wld/hlf/lddt/202201/t20220116_1312074.html。。與此同時,數字經濟的蓬勃興起也帶來許多新問題,特別是圍繞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反競爭擔憂日益凸顯,引起了世界各國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1-3]。例如,數字平臺“與生俱來”具有“贏者通吃”“強者恒強”的特性,在資本的助推下容易造成無序擴張;
在位平臺憑借網絡規模和算力、算法、數據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容易加強市場進入壁壘,鞏固市場支配地位;
大型平臺投資并購初創企業,構建封閉的“生態圈”,容易遏制市場創新潛能。從市場監管層面來看,為應對平臺經濟的新市場特性和新商業模式給競爭秩序帶來的潛在威脅[4-6],更加科學規范地開展市場勢力與競爭損害評估,迫切需要創新發展與平臺經濟的現實情況相適應的經濟學理論框架和分析工具,形成新的科學監管模式[7-9]。
推動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理論的創新發展具有重大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本文旨在論述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理論創新的研究背景、學理基礎和重點方向。平臺經濟領域的新型壟斷行為給監管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帶來許多挑戰。深入發展反壟斷監管理論將有助于充實反壟斷監管力量,彌補分析工具的不足,逐步實現更為精準、有效和及時的監管,從而更好地服務我國在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戰略。為實現此目標,本文提出6 個方面亟待解決的關鍵科學問題:①構建數字經濟多邊平臺市場的一般性理論框架;
②梳理平臺市場中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特征;
③闡釋適用于平臺市場的經濟福利標準和評估方法;
④揭示算力、算法、數據等新生產要素(工具)的本質特征;
⑤分析基于算力、算法、數據的反競爭行為對經濟福利的影響;
⑥研究平臺市場的動態監管、智慧執法與自律合規機制。
1.1 平臺經濟的基本特征
產業組織經濟學最近十多年來在多(雙)邊平臺市場理論上的新進展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平臺經濟中的常見商業模式和競爭機制,進而為反壟斷監管提供理論依據和分析工具。通過對已有研究進行梳理,本文提煉出平臺經濟具有以下5個基本特征。
第一,平臺經濟屬于典型的多(雙)邊市場。平臺模式是數字經濟最典型的商業模式,作為促進市場交易的媒介,平臺能夠將市場中的各個參與方匯聚起來,形成有效的供需匹配[10-13]。傳統的多邊平臺有報紙、信用卡等,通常由雙邊或三邊組成。而在數字經濟領域,多邊平臺則涵蓋網絡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信息資訊等范疇,通常囊括了三邊以上的用戶,商業模式也更為復雜。平臺向多邊用戶提供服務,其收益是交易中買方和賣方收費的總和。對多邊平臺市場的經濟學研究通常聚焦于平臺的價格結構、用戶的多歸屬行為以及均衡福利分析等。例如,ROCHET 和TIROLE[14-15]論證了當平臺兩邊用戶提供的交叉網絡外部性不對稱時,平臺有動機補貼其中一邊用戶(收取低于邊際成本的費用)。
第二,數字平臺的產品與服務具有明顯的網絡效應。隨著數字產品與服務的用戶規模擴大,其對于用戶的價值隨之增加,這稱為直接網絡效應[14];
隨著數字產品與服務的用戶規模擴大,用戶對該產品的互補品的投入也增加,從而吸引更多用戶使用該數字產品,這稱為間接網絡效應[16]。隨著用戶基數擴大,網絡規模往往可以成倍增長,但是生產企業的邊際成本卻通常不會明顯增加,這就能促進平臺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17]。在網絡規模達到臨界水平后,網絡效應帶來的正反饋效應使得平臺市場份額迅速擴張,導致“贏者通吃”現象[4]。
第三,平臺經濟具有顛覆性創新的發展規律。數字經濟的主基調就是創新[18],包括技術、產品、業態、模式等多個維度的創新。與傳統的漸進性創新不同的是,顛覆性創新發生在平臺既有的價值鏈之外,可發揮類似于SCHUMPETER“破壞性創新”的作用,使企業在動態競爭過程中實現自我揚棄,催生全新的商業模式和價值鏈[18]。數字平臺能夠與廣大用戶一起進行創新,這帶來了更為廣闊的創新空間和更高的創新效率。幾乎每一個超大型平臺企業都對全社會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造成了顛覆性的影響。
第四,數據成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數字化從根本上改變了數據生成、存儲、處理、交換和分發的方式,人工智能的新發展開拓了利用海量數據的可能性。以數據為基礎進行產品研發的能力已經成為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重要體現,并且其重要性還將持續加強[18-19]。另一方面,濫用數據資源也可能成為企業限制競爭的手段。目前一種常見的策略就是平臺先以極低的價格吸引用戶入駐,再通過獲取有價值的數據向用戶“隱性”收費,即引導用戶在不經意間用個人數據換取較優惠的價格[20-23]。這種行為不僅會對用戶個人隱私信息安全構成威脅,還可能會衍生出一系列數據濫用行為,包括以不合理價格出售及獲取數據、拒絕共享行業關鍵數據及大數據殺熟等行為。
第五,數字平臺的用戶普遍選擇多歸屬的。用戶的異質性和多歸屬性(即背景與偏好各異的用戶可以與多個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同時建立連接)都給平臺市場的競爭分析增加了難度。研究表明,平臺上多歸屬用戶的規模取決于網絡效應的特征、平臺的入駐成本和產品差異化程度等[24-27]。特別地,在關于平臺市場的研究中,部分用戶多歸屬是一個比較前沿的方向。經濟學家一般認為消費端的多歸屬行為對小平臺的發展是有利的,但是在特定條件下,供給端的多歸屬行為則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在某一具有先發優勢的平臺上聚集,從而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
1.2 數字平臺的定價策略
平臺經濟具有諸多鮮明的特征,使得多邊平臺市場中的均衡分析變得非常復雜,而這又集中體現在平臺的定價策略上。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存在,數字平臺的定價策略與單邊市場中的企業存在較大區別,已有許多經濟學家對此進行了研究且成果豐富。
眾所周知,ROCHET 和TIROLE[14-15]以及ARMSTRONG[24]是這一領域的早期開拓者。ROCHET 和TIROLE[14-15]發現雙邊用戶的需求價格彈性是決定平臺價格結構的重要因素之一;
ARMSTRONG[24]發現平臺傾向于向提供較強交叉網絡外部性的一邊用戶收取相對較低的價格,甚至對他們進行補貼。早期文獻主要關注雙邊市場中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因此后續研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許多有意義的拓展,包括考察同邊網絡效應和交叉網絡效應同時存在時平臺定價策略的變化。BELLEFLAMME 和TOULEMONDE[26]考察了雙邊市場中存在正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和負的同邊網絡外部性時新進入者的定價策略,他們發現,當同邊網絡外部性的強度大于交叉網絡外部性時,新進入者將無法做到有利可圖。WEYL[28]則假設平臺給予消費者的價值和交叉網絡外部性同時具有異質性,發現一個壟斷平臺的最優價格結構與ROCHET和TIROLE[14-15]的早期成果類似,都反映了網絡外部性的內生化。WEYL[28]由此指出平臺市場上壟斷引起的效率損失包括2種效應:一是定價高于邊際成本造成的無謂損失(傳統的市場勢力效應),二是產品質量水平與社會最優水平不一致(近似的斯賓塞效應)。WRIGHT[29]也認為平臺的不對稱定價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價格結構是不一致的。WHITE 和WEYL[30-31]以及近期的TAN 和ZHOU[32]進一步關注了平臺競爭(市場進入)對其定價策略和獲利能力的影響。
此外,用戶的入駐選擇(是單歸屬還是多歸屬)[24-25]、平臺的收費模式(是向每筆交易收費還是收取一次性的注冊費或訂閱費)[33]、用戶對定價信息的了解程度[34]以及平臺的市場結構[35]也被發現可以直接影響平臺的價格結構。例如,ARMSTRONG[24]發現在 “競爭瓶頸”狀態下(即一邊用戶單歸屬、另一邊用戶可以多歸屬),多歸屬方通常需要支付較高的價格,而平臺從多歸屬方獲得的利潤有很大一部分會被用于補貼單歸屬方。當平臺兩邊用戶都是單歸屬時,如果其中一邊用戶轉向多歸屬會對用戶福利造成何種影響呢?ARMSTRONG[24]認為,盡管此時平臺對多歸屬方有了更強的市場勢力,但這一部分用戶也能在單歸屬轉向多歸屬的情況下獲得更多效用,因此用戶福利的變化方向存在不確定性。BELLEFLAMME 和PEITZ[27]進一步比較了這2 種市場環境中的均衡發現,用戶福利有可能在轉向多歸屬后提高,擴展了ARMSTRONG[24]的前期研究成果。不過到目前為止,在關于多邊平臺定價策略的研究中,用戶的入駐選擇仍是一個比較前沿和復雜的方向,尚未能夠為政策制定和監管實踐提供具有指導性的理論支撐。
1.3 數字平臺的信息策略
在實踐中,數字平臺可以收集數據進行信息甄別和差別定價,傳遞數據進行信息設計與預期管理。由于早期文獻一般假設平臺與用戶擁有完全信息,因此沒有特別深入地考慮多邊市場中數據的作用以及平臺的信息策略。近期的研究則指出個體信息也存在外部性[20-23],這意味著當部分用戶分享或泄露了自己的私有信息后,平臺可以據此推測其他個體的相關信息。對其他用戶而言,此時再嚴格保護自己信息就失去了意義,他們出于理性選擇也就會愿意以一個較低的價格出讓數據。因此,平臺可以用較低的總成本掌握大量用戶數據,為其執行信息策略提供了基礎。
這些研究激發了經濟學家后續對平臺的信息策略進行深入探究。例如,BERGEMANN 等[21]認為產品市場之外還存在信息市場,平臺不僅幫助用戶促成產品交易,也發揮信息中介的作用,一個壟斷平臺能通過向消費者收集數據并選擇性地將數據傳遞給賣家,塑造賣家對消費者偏好的認知,從而提高自身利潤。用戶信息的收集還可以使平臺有效地影響平臺上的賣家如何開展差異化定價策略。BERGEMANN等[21]同時指出,平臺從利潤最大化角度出發,會傾向于收集關于消費者偏好和支付意愿的匿名信息,從而使得商家無法對個體進行價格歧視。此外,平臺之間圍繞數據展開的爭奪也愈演愈烈,如數據占優平臺的封鎖行為和與數據相關的自我優待行為等也已經成為突出的競爭問題[4]。
基于平臺經濟的基本特征和競爭機制,數字平臺利用資本、算力、算法、數據等要素資源不斷擴張經營領域和經營范圍,在不同行業和市場中造成了一系列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為經濟福利損失和創新效率下降埋下諸多隱患。
2.1 數字平臺的競爭問題
平臺經濟領域的競爭問題涉及4個方面。第1個方面是“贏者通吃”現象導致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網絡效應的存在以及較低的邊際成本產生的規模經濟效應和范圍經濟效應保證了平臺具有良性循環的擴張路徑,進而產生“贏者通吃”現象。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是平臺經濟發展的一種規律性現象,但其背后卻存在競爭不足的問題。這是因為用戶基數(流量)是平臺競爭的重點,而網絡效應加強了在位者的優勢地位,尤其是大型平臺用戶的轉移成本高昂(因為平臺用戶基數越大,對用戶的吸引力就越大),給潛在進入者建立了難以克服的壁壘[36-37]。如果大型平臺的優勢地位使得競爭對手難以實現維持經營所必需的網絡規模,則市場集中度還會進一步提高②平臺經濟領域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所導致的經濟、社會、文化問題是影響深遠的。例如,有研究指出,互聯網產業的不均衡發展有可能對中國經濟增長中的技術效率起到了抑制作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贏者通吃”和“鎖定效應”容易導致壟斷的出現[38]。。
第2 個方面是平臺的商業策略容易具有反競爭效應。大型平臺憑借其網絡規模,可能實施獲利性高、隱蔽性強、破壞性大的反競爭行為,使得“贏者通吃”轉為“強者恒強”。例如,對于以“二選一”為代表的限定交易行為,ARMSTRONG 和WRIGHT[25]認為其會造成封鎖效應,甚至可能會導致競爭對手被排擠出市場;
DOGANOGLU和WRIGHT[39]提出雙邊市場中的排他性協議會阻礙更有效率的企業進入市場,損害消費者福利和社會總福利。此外,拒絕交易(接入)、捆綁搭售、最惠國待遇條款等一系列商業行為都可以擴張大型平臺的市場勢力,產生反競爭效應[40-43]。
第3個方面是平臺用戶輕易出讓數據和高度依賴算法可能會使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44-45]。平臺用戶(包括平臺內的經營者、消費者、內容創作者和廣告商等)往往為了很低的回報提供隱私數據,并依賴算法推薦做出重要決策,平臺則可能借此對用戶利益造成損害。例如,平臺會利用消費者的認知局限影響他們的選擇[46],利用消費者的隱私信息實施價格歧視,以及利用大數據降低搜索時的信息匹配質量[47]。而當平臺與某些賣家一體化時,往往會偏向自己的產品,產生“自我優待”問題③美國眾議院《數字市場競爭報告》認為臉書、谷歌、亞馬遜、蘋果4大科技巨頭都存在這一問題,即將自營產品放在搜索結果更顯著的位置。。此外,當消費者對算法的匹配效率產生“迷信”時,平臺可能會營造“信息繭房”,擴大消費者的系統性認知偏差[48-49]。
第4個方面是平臺的并購行為可能會對社會創新動力產生損害。有學者認為壟斷會抑制平臺市場中的創新,KAMEPALLI等[50]從理論上指出大型平臺對初創企業的收購行為會導致風險資本更不愿投資初創企業,加劇其“融資難”問題,不利于行業創新;
他們的實證研究也表明,臉書和谷歌等超大型平臺對新興科技企業的收購減少了初創企業獲得的投資。此外,超大型平臺的“獵殺式并購”行為屢屢發生,如果缺乏有效監管,也會對初創企業的創新活動造成負面影響[51-52]。而平臺經濟領域屢見不鮮的跨界并購(即收購方和被收購方之間沒有實際的市場重疊)和數據驅動型并購也可能進一步擴大在位者的封閉生態圈,進而降低行業中自主創新、分散創新的動力。根據FURMAN 等[52]的研究報告,數字市場需要強有力的競爭政策支持,以防止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給創新動力帶來負面影響。
2.2 加強反壟斷監管的宗旨
加強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已成為當今世界的共識和趨勢[1-3]。世界各主要經濟體都在圍繞平臺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大型平臺的具體特點健全競爭法規,完善治理體系,探索理論創新。盡管各地區加強反壟斷監管的動機不同,但面對共同的難題,平臺經濟領域的政策工具和司法判例仍然可以相互借鑒。
在反壟斷思想的演變過程中,不同學派的爭鳴一直持續著,西方國家對待反壟斷的態度也曾經多次發生轉變。究其原因則是由于推行競爭政策的背景、動機與宗旨有所變化。反壟斷規制的革新往往源于特定歷史時期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競爭政策最早施行于美國,理論基礎是哈佛學派(Harvard School)提出的結構主義思想。該學派認為當市場集中度提高時,企業更有可能做出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故而要求制定嚴厲的法規以限制大企業的規模,防止市場過度集中。20世紀70年代美國發生嚴重的經濟危機之后,美國當局開始反思和批判原有的反壟斷政策。主張效率至上的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的觀點此后逐漸在反壟斷領域占據主導地位。該學派總體上主張放松監管,認為大多數企業做大做強并非依靠壟斷地位,而是由于積極開拓創新[53]。
進入21世紀以來,在對美國的經濟問題進行反思的過程中,一些學者和施政者將其歸咎于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和科技企業不斷壯大的市場力量。現任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莉娜·可汗曾于2017年在《亞馬遜的反壟斷悖論》[54]一文中對美國當局在反壟斷執法上的保守提出了批評④莉娜·可汗(LINA KHAN),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副教授,2017年在《Yale Law Journal》發表文章《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在法律界和政界引發巨大反響,2021年6月15日起被拜登政府任命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文章認為,芝加哥學派過于強調經濟效率,過度關注價格與消費者福利等經濟指標。反壟斷是為了遏制市場高度集中,初衷是維護具有競爭性的市場,而非僅僅為了促進消費者福利。亞馬遜的行為說明掠奪性定價與跨行業整合正在成為大型互聯網平臺獲取市場支配地位的關鍵舉措,但是現行法規對壟斷行為的定義過于狹隘,這導致競爭者的合理訴求難以得到司法支持⑤莉娜·可汗的觀點體現了新布蘭代斯學派(New Brandeis School)的主張,該學派認為反壟斷不應該只看重經濟效率或福利指標(如價格和產出),某些壟斷結構本身就會帶來損害公平競爭的結果,因此要對大型平臺嚴加規制。。
歐洲于二戰后開始實施反壟斷監管,致力于消除國家間的市場壁壘,以促進歐洲統一大市場和規制國家補貼為主要任務。歐盟的反壟斷監管早期較為嚴厲,直到20世紀90年代,歐盟經濟總量屢次被美國逆轉,歐洲大企業受到嚴格管制才得以放開,執法部門更加強調以涉案行為的實際效果作為判斷是否違法(以及進行強制性懲戒)的依據。由于歐盟數字市場主要被美國大型平臺占據,歐盟也較早開始對這些科技巨頭開展反壟斷監管,其監管措施和處罰力度都比較嚴厲。
我國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的宗旨一以貫之,乃是在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鼓勵創新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正如***總書記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時所強調的,“要從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的戰略高度出發,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⑥資料來源:《***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2021年8月)。
2.3 主要反壟斷司法轄區的監管動向
健全的法規體系是開展監管的基礎。面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動態、新問題,世界主要反壟斷司法轄區(美國、歐盟、中國)紛紛通過加強立法以增補競爭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反壟斷司法轄區近期在平臺經濟法規制定上的動向Tab.1 Recent patterns of legal-institutional changes in platform economy legislation within major antitrust jurisdictions
美國眾議院于2020年10月發布《數字市場競爭報告》,指出科技巨頭涉嫌濫用壟斷地位抑制創新、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2021年2月,美國參議院反壟斷委員會**KLOBUCHAR提出《競爭與反壟斷法實施改革法案》,要求加強合并審查以及規制大型平臺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2021年6月,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5項反壟斷法案,其中《終止平臺壟斷法案》要求賦予執法機構拆分大型互聯網公司的權力;
《創新與選擇在線法案》禁止大型平臺進行自我優待;
《通過啟用服務切換法案》要求大型平臺必須保持與競爭性平臺的互通兼容,允許用戶可以將數據轉移到競爭性平臺;
《平臺競爭與機會法案》意在禁止巨頭實施“扼殺式”并購;
《收購兼并申請費現代化法案》則提高了大型合并交易的申報費用⑦資料來源:https://judiciary.house.gov/issues/issue/?IssueID=14921。。
2020年12 月,歐盟公布《數字服務法(草案)》與《數字市場法(草案)》,嘗試建立新規則來維護數字市場的競爭秩序,被視為近十五年來歐盟對數字市場法規最大幅度的修改。2個方案的關注點有所不同,《數字服務法》明確平臺在監管非法內容、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規范在線廣告、打擊假冒產品等方面具有社會責任;
《數字市場法》提出數字市場“守門人”概念,要求超大型平臺承擔更多的社會義務,以創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⑧該法案所針對的大型平臺的衡量標準是:股票市值超過750億歐元、在歐洲年銷售額達到75億歐元、擁有4 500萬終端活躍用戶以及上萬家企業用戶。。
我國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一方面加快充實反壟斷監管力量,逐步完善監管機構職責;
另一方面,明確規范平臺企業主體責任和義務,著力建設行業自律機制[7-9]。與此同時,我國也在近期的一系列立法活動中就平臺經濟領域中如何界定相關市場、如何認定平臺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如何判斷平臺企業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及如何規范數據與算法的使用等新問題做出針對性的補充[4]。2020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列為2021年經濟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2021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邁出了我國健全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規則的重要一步。
平臺經濟反壟斷在執法實踐層面也在不斷發展,本文接下來仍圍繞3大反壟斷司法轄區近期的動向進行闡述,如表2所示。2020年10月,美國國會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小組發布了《數字市場競爭狀況調查報告》,認定包括蘋果、亞馬遜、谷歌和臉書在內的科技巨頭在關鍵業務領域擁有壟斷勢力,且濫用了其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2020年10月,美國司法部與11個州檢察長發起針對谷歌的反壟斷訴訟,認為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務、搜索廣告和通用搜索文本廣告”市場上通過與智能手機設備供應商簽訂排他性協議、收益分成協議的方式維持其壟斷地位。2020年12月,美國38個州和地區的總檢察官聯合訴訟谷歌,指控其在搜索引擎和搜索廣告市場中對消費者、廣告商和公平競爭秩序均造成了傷害。2020年12月,美國10個州總檢察長對谷歌提起反壟斷訴訟,指控谷歌濫用其在多個在線廣告相關市場中的壟斷地位,同時提及谷歌與臉書可能存在合謀。2020年12月,美國FTC 聯合46個州檢察長對臉書提起反壟斷訴訟,指控其長期濫用并非法維持其在個人社交網絡市場中的壟斷地位;
2021年6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認定FTC未能證明臉書的壟斷地位,因此駁回該起訴狀;
2021年8月,在第一次起訴受挫后,FTC補充材料后再次起訴,堅持主張該公司應被拆分。2021年5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檢方對亞馬遜提起反壟斷訴訟,主張亞馬遜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限制第三方賣家在其他平臺上以更低的價格或更優惠的條件供應商品,導致消費者支付的價格提高。
表2 主要反壟斷司法轄區近期在平臺經濟反壟斷執法上的動向Tab.2 Recent practices of antitrust enforcement in platform economy within major antitrust jurisdictions
2017年6 月,歐盟認定谷歌通過修改推薦算法,使其旗下的比較購物服務在搜索結果頁面獲得優先展示,限制競爭對手獲取流量(本質上是將谷歌在通用搜索市場內的支配力傳導至其他相鄰市場,損害相鄰市場的競爭),據此對谷歌開出24.2億歐元的罰單。2018年7月,歐盟認定谷歌濫用其在智能手機操作系統市場的主導地位,在安卓系統上附加限制條款,決定處以43.4億歐元罰款。2019年3月,歐盟以“廣告合約不公平”為由,對谷歌旗下AdSense互聯網廣告服務處以14.9億歐元罰款。2020年6月,歐盟宣布將對蘋果旗下的應用商店和支付系統展開反壟斷調查,聚焦于蘋果將應用商店內購系統作為唯一的支付方案是否損害了用戶的正當權益。2020年11月,歐盟對亞馬遜發起反壟斷調查,發現亞馬遜在購物平臺上存在“自我優待”行為,利用第三方非公開數據為自營品牌獲取競爭優勢。2021年6月,歐盟對臉書展開反壟斷調查,因其涉嫌濫用用戶數據與廣告商進行不公平競爭。
2020年12月,我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監總局)公布3 起未依法申報的違法實施競爭者集中案件,對涉案企業處以50 萬元頂格罰款,這是我國反壟斷法生效以來首次對涉及VIE 架構的企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做出行政處罰。2021年4月,市監總局認定阿里巴巴濫用網絡零售平臺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對網絡零售平臺上的商家提出“二選一”要求,限制商家同時在其他競爭性平臺經營。2021年7月,市監總局因騰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責令騰訊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等,恢復市場競爭狀態,這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后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第一起案件。2021年7月,市監總局禁止虎牙直播與斗魚直播合并,這是國內互聯網領域首例禁止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2021年9月,工信部針對即時通信軟件的屏蔽網址鏈接問題提出合規標準,要求限期內各主要平臺方必須按標準解除屏蔽。2021年10月,市監總局責令美團停止線上外賣平臺的“二選一”要求,要求其退還獨家合作保證金。2022年4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完成平臺經濟專項整改,實施常態化監管”⑨資料來源:《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 ***主持會議》(2022年4月)。。這標志著經過一年多的專項整治行動,平臺治理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穩步向好,平臺經濟將進入新發展階段。
平臺經濟的基本特征和競爭機制決定了傳統反壟斷分析范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多邊平臺市場的經濟學理論基礎仍存在廣闊的發展空間,這導致治理措施往往滯后于平臺市場中的實踐[55]。特別是在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和競爭損害評估這3 個方面,傳統經濟學分析工具的適配性受到嚴峻的挑戰。
3.1 界定反壟斷相關市場的典型問題
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分析工作的起點。相關市場的界定結果將直接關系到后續競爭分析的整體質量和準確程度,影響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從事的行為是否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等。與此同時,界定相關市場往往也是反壟斷分析的難點,需要大量經濟學理論與實證分析。傳統上,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標準是需求替代性:產品間的替代程度越強,那么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可能性就越大。界定反壟斷相關市場的重要分析思路是基于價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SSNIP測試),主要工具有由其衍生的臨界損失分析法等⑩例如,在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反壟處〔2020〕06201901001號)中,曾明確提出“假定壟斷者測試需要圍繞相關經營者的商業模式展開,著重考察經營者(假定壟斷者)在該商業模式下調高核心收費項目對于市場需求量的影響”。。
然而,有別于傳統經濟領域的各種商品和服務都有明確的價格,由于交叉補貼的存在,平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定價經常是被“扭曲”的,甚至還會出現平臺以低于邊際成本進行供應的現象,為依靠價格上漲測試進行相關市場界定的傳統方法帶來新的挑戰。相關學者指出平臺為了爭奪買家,會向其近乎免費地提供服務,而向賣家收取一定的費用[24-25]。這種免費供應策略本質上是為了實現“網絡外部性內生化”,在傳統線下市場并不多見,但卻是平臺市場中的普遍現象。例如,在網絡視頻平臺上,平臺除設置會員訂閱費外,還提供“可以免費看視頻但同時也要看一段時間廣告”的選項來吸引更多用戶加入。“零價(費)供應”現象給SSNIP測試帶來挑戰。因為從“免費”到“收費”的轉變一般應當被視為引起質變而非量變,這有悖于SSNIP測試蘊含的“考慮一個小幅度且非暫時性的價格上漲”的設定。
此外,傳統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分析往往只需要界定一個相關市場,只有在涉及縱向約束時需要考慮界定2個相關市場。不過平臺基于交叉網絡外部性將兩個或更多的獨立且相互依存的用戶群體連接在一起,市場監管部門經常需要考慮是否需要同時界定多個相關市場。隨著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不斷強化,學術界對于上述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并逐漸形成了單市場定義與多市場定義2 種界定思路。前者是將平臺不同邊的用戶界定在同一個市場當中,而后者則是對不同邊的用戶分別進行市場界定。這2種界定思路在近期的反壟斷實踐中均得到了一定的運用,由于兩者在邏輯上互斥,有時會引發較為激烈的思想交鋒,這也從側面證明了界定相關市場的結果會對競爭分析的結論產生較大的影響。
3.2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典型問題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企業控制價格和交易條件的能力。傳統上,市場份額是推定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標。不過,在平臺市場中,情況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一方面,平臺某一時刻的市場份額未必和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明確的對應關系。這是由于平臺市場中的競爭具有很強的動態性,平臺常常選擇在短時間內通過給予補貼來獲取大量新用戶。鑒于此,市場份額的某一具體閾值不一定適合作為推定平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門檻,應該考慮將高市場份額的持續時間作為參考指標。另一方面,有必要從多個維度來構建市場份額的評價指標。例如,除點擊量和活躍用戶數外,如果從平臺的商業模式上看,它主要提供撮合和匹配服務,其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廣告收入和傭金,那么營業額的合理指標可能就不是平臺上發生的交易總金額。再比如,對于內容平臺,其占有用戶群體網上娛樂時間的份額、掌握獨家資源的數量規模以及在獲取獨家資源上的投入等也可以作為參考指標。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平臺經濟具有顛覆性創新的特征,即使平臺能夠在較長時期內維持高市場份額,也并不代表其一定擁有傳統意義上的市場勢力。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高市場份額或利潤率可能是由于企業創新的巨大成功,因而在短期內獲得豐厚回報以彌補前期巨大的研發投入,但企業仍可能會受到較強的競爭約束,容易“不進則退”,在下一代產品上市后原產品就會被邊緣化。
此外,平臺獲取資本、算力、算法、數據等關鍵資源的能力也是評估市場支配地位不可或缺的一環。盡管有不少學者認為,占有更多資源的平臺可以在競爭中獲取更多優勢,但同時也有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這些資源并不一定能直接給平臺帶來競爭優勢。因此,當前仍需要就這些資源如何幫助平臺鞏固市場支配地位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例如,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數據和算法進行結合能加強市場勢力,而什么情況下則不太可能。
3.3 評估競爭損害的典型問題
平臺經濟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既有傳統競爭政策所規制的,如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捆綁搭售、差別待遇等,但也有表現形式更復雜、規制難度更大的新型行為,如“大數據殺熟”、算法合謀、自我優待、阻礙互聯互通等。傳統上,一般使用“合理推定”原則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實質性違法,但上述行為在平臺市場中可能存在更加充分的正當性理由。例如,平臺市場中的很多產品的邊際成本趨近于0,所以免費提供(甚至補貼用戶)也并不是掠奪性定價。又比如,通過限制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屏蔽網址鏈接、禁止調用API接口等),大型平臺可以限制用戶的多歸屬選擇,以鞏固自身的網絡規模,但這種行為是否確實損害消費者福利,學術界沒有形成統一觀點。
平臺經濟的基本特征和競爭機制使競爭損害的評估變得尤為復雜[54-55]。一般認為,在傳統經濟領域,促進競爭可以提升消費者福利和社會總福利;
然而,由于交叉網絡外部性的存在,競爭與福利的關系在平臺市場中存在特殊性。例如,TAN和ZHOU[32]發現新平臺進入導致的競爭加劇反而可能造成平臺提高價格,進而提升平臺利潤并降低消費者福利。曲創和劉重陽[56]研究了搜索市場中的競爭發現,競爭加劇可能降低信息匹配效率,加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對處于信息劣勢的消費者造成損害。這些反直覺的發現沖擊了傳統的競爭損害理論。由此可見,在平臺市場中促進競爭是否有利于消費者尚未形成一致結論,有待進一步研究。此外,在福利判斷標準上,消費者福利、社會總福利、經濟效率等多種指標之間也可能存在一些沖突,以何種標準判定平臺市場中的競爭損害在學術界仍未達成廣泛共識[7]。
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方面,既要肯定數字平臺的興起有利于提升效率和加快創新,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視隨之而來的反競爭擔憂。強化反壟斷監管的目的不在于遏制平臺做大做強,而是引導平臺朝著有利于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福利的方向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監管需要借鑒理論研究成果和國際執法經驗,重視市場調研,進一步把握數字平臺市場的運行規律,增強執法的專業性、程序的規范性和決策的透明度。特別是對于較為復雜的現象,需要充分考慮平臺經濟的基本特征和競爭機制,再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為更加科學有效地在反壟斷監管過程中運用經濟學分析,未來可以在以下6個方面展開進一步研究。
第一,構建數字經濟多邊平臺市場的一般性理論框架。隨著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深入推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深入融合發展已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然而,有關平臺市場的理論研究仍比較滯后,一方面無法針對平臺經濟涌現的新現象給出系統性的解釋,另一方面也無法給平臺經濟治理提供邏輯清晰的政策建議。這些問題與數字平臺的多邊市場屬性直接相關,這意味著研究平臺市場不能只孤立地分析某一市場主體、某一交易關系或某一商業策略,而是需要構建一個一般性的基礎理論框架,系統性地分析多邊市場中各參與主體的決策以及相互之間的影響,揭示背后復雜交錯的經濟學動機。
第二,梳理平臺市場中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特征。平臺連接了多方主體的需求,不僅包括平臺內經營者、創作者的獲利需求,也包括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消費需求,還可能涉及平臺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自營謀利行為,以及其他多種多樣的經營主體的訴求。多樣化的主體和復雜的平臺商業模式,提高了界定反壟斷相關市場的難度。盡管在近期一系列涉及平臺的反壟斷調查案件中,各國市場監管部門普遍重視從交叉網絡外部性的特征入手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但學界迄今尚未提出平臺經濟領域界定相關市場的統一分析流程,也沒有就適用于多邊平臺的相關市場界定測試方法達成共識。從提高執法科學性的角度出發,眼下亟須梳理新興數字產業中平臺內各決策主體的行為特征,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套科學規范且操作性強的相關市場界定流程。
第三,闡釋適用于平臺市場的經濟福利標準和評估方法。對于平臺經濟領域的政策干預應當以促進經濟福利作為首要標準。鑒于平臺連接了行為目標和特征各異的主體,平臺特定商業行為可能在損害某些主體的利益時,卻有利于其他大多數經營者和消費者。例如,根據國際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于2020年發布的一份調研報告,拒絕交易(接入)是平臺市場中最常見的一種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隨后則是捆綁搭售、限定交易、最惠國待遇條款等?資料來源:https://www.internationalcompetitionnetwork.org/wp-content/uploads/2020/07/UCWG-Report-on-dominance-in-digital-markets.pdf。,但大量經濟學研究成果已經表明,此類行為并不必然損害經濟福利。各國市場監管部門已經明確認識到,有效規范大型平臺的商業行為,應當以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是否受到實質損害作為首要評判標準,而不是單純針對企業規模的擴張施加制衡。因此,監管實踐的不斷推進也對深化發展平臺市場中的福利損失評估方法提出了非常迫切的要求。
第四,揭示算力、算法、數據等新生產要素(工具)的本質特征。在數字時代,數據作為新生產要素,蘊藏了巨大的價值?資料來源:https://www.ndrc.gov.cn/**gk/jd/jd/202201/t20220121_1312589.html?code=&state=123。。數據的積累與算法的開發構建了數字經濟提高生產力、促發交易機會的基礎。然而,相比傳統要素和實物商品,數據要素有其自身獨特特征,如非排他性、來源多樣和結構多變、獲取數據固定成本高但邊際成本低、產權難以明晰等。特別是,數據買賣雙方對數據的事前價值評估存在不確定性,這使得數據交易產品進行合理估價成為一大難題。為逐步實現數據資源的大范圍共享和市場化流通,更好地釋放創新引擎作用,需要首先認清算力、算法、數據作為新生產要素(工具)所呈現出的獨特特征。
第五,分析基于算力、算法、數據的反競爭行為對經濟福利的影響。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成熟有助于提高經濟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不過與此同時,大型平臺壟斷獲取數據的途徑以及濫用數據侵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等問題也逐漸顯現,阻礙了數據價值的充分實現。首先,在位平臺,特別是科技巨頭,可以憑借算力上的優勢,將數據轉變成強大的市場進入壁壘,減少潛在的市場進入。其次,在位平臺獲得海量數據后,可基于“用戶畫像”對用戶區別對待,實施“大數據殺熟”等價格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第三,定價算法使平臺可以實時監控競爭對手的價格,并有針對性地迅速調整價格,這為競爭對手之間達成價格合謀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隨著算法和數據開始在越來越多的應用場景中被用于決策(或輔助決策),如何更好地平衡算法和數據的效率提升作用與潛在的反競爭效應,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六,研究平臺市場的動態監管、智慧執法與自律合規機制。平臺的生產經營活動伴隨著明顯的網絡效應、規模經濟、跨界經營與業態創新,這預示著大型平臺事實上在運營龐大的線上市場,會自然地產生自我治理的動力。平臺可以承擔許多原先由市場監管者擔負的職責,如控制賣家的產品質量、遏制虛假信息和盜版資源傳播等[3,57]。那么,在平臺市場中,如何更好地厘清政府和平臺各自的角色和邊界,優化監管機制呢?已有研究發現,在平臺規模足夠大時,平臺單一監管要優于政府單一監管;
如果平臺連帶責任大,則共同監管模式更優[58]。在此基礎上,本文認為有必要繼續深入研究協同監管機制,更加重視智慧執法及技術賦能,為平臺自律合規提供更強的激勵。一方面,仍需要圍繞平臺經濟的動態競爭和顛覆性創新等特性,繼續探索政府制定規則與平臺自主監管的互補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以機制創新來彌補傳統靜態監管方式的不足。另一方面,需要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研究如何促進反壟斷監管的數字化轉型,以期通過智慧執法來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執法效率?在政策層面,國務院2017年發布的《“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就已明確將智慧監管作為加強和改善市場監管的一項重要原則,以提高市場監管智能化、科學化水平為目標。。
平臺經濟的蓬勃興起給反壟斷監管從規則確立到執法實踐構成全方位挑戰。社會各界高度重視數字平臺崛起所帶來的反競爭擔憂,如何妥善處理保護公平競爭與激勵創新發展的關系以及如何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是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道難題。由于數字平臺的競爭問題非常前沿、復雜,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從健全競爭政策法規到強化監管機構力量都仍在摸索中,對于如何實現更為精準、有效和及時的監管,遠未達成共識[1-2,55]?此外,從市場調研來看,主要經濟體的立法、科研機構已就數字平臺市場涉及的一系列競爭問題發布調研報告,這些報告會成為未來競爭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重要依據。競爭政策也在與隱私保護政策、數據流通規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內容審查制度等交叉融合,可以預計數字平臺未來將受到多重規則的制約。。在此背景下,為構建適應我國新發展階段重大戰略需要的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理論,有力維護平臺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亟待需要理論創新,以增強對實踐的解釋力和指導力。
本文圍繞平臺經濟的網絡效應、多邊市場、動態競爭和顛覆性創新等基本特征和競爭機制,梳理各主要經濟體近期加強平臺經濟反壟斷的重大舉措和發展趨勢,提出全面創新發展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理論的研究方向,以期更好地支持平臺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和我國平臺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需要穩步推進,經濟學、法學、數據科學和人工智能等諸多學科也已經針對相關問題做了一些較高水平的基礎性研究工作,而未來也仍需要經濟學基礎理論研究不斷推陳出新,加強跨學科協作,對突出問題做出及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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