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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民法典的創新與進步

時間:2023-07-10 17:45:03 來源:網友投稿

摘要:2020年5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的誕生宣告著民法典編纂的立法任務正式完成,中國將進入民法法典時代。該部法律以龐大的立法體系和嚴密的邏輯規律,成為國家法律體系完善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民法典的進步與創新之處體現在內容、體系、編纂方法三個方面,使得民事立法充分回應了時代創新的大潮流。

關鍵詞:民法典;立法創新;編纂體例;依法治國

當今時代的主旋律是創新,一個國家沒有創新便無法實現綜合國力的提升,那么作為治國重器的法律若沒有創新,便無法實現真正的進步和突破。《民法總則》剛通過時有學者曾總結其突出特征為“繼受有余,創新不足”,《民法典》 的進步之處恰恰與其創新之處同軌而行,共同引領著整部法典創造輝煌。

1 民法典內容的創新

人格權在民法學理論界的爭議一直以來非常之大,當初在起草《民法通則》的時候就強調了人格權,當時也引起了學界的重視,在2002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也有人格權編。但是后來的數次修改中,人格權編又消失蹤跡了。主要由于很多民法學者和法學家,對人格權獨立成編持否定的態度,他們大多認為,人格權屬于人格方面的內容,將其內容在總則中總體規定足矣,故而更傾向于在民法典中不制定單獨的人格權編。但實際上《民法總則》并沒有對人格權進行充分的規定,只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且缺乏具體詳盡的內容。之后,十九大報告提出要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將這三種權利并列在一起,引起了人們很大的關注。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立法建議,認為人格權應當單獨成編,人格權應當獨立,人格權保護理應加強,在這種背景下,人格權編的起草又恢復了,而且在加速進行。

此外,在西方國家的傳統觀念中,民法就是用來解決財產權問題的,從古羅馬法到《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均是如此,在人們討論民事權利的時候,通常都是在討論財產權利。但這并不是說西方國家不注重人身權,尤其是人格權,他們更多地將人格權問題,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放在憲法的領域內解決。比如法國的歐洲人權法院具體解決人格權糾紛,而財產權糾紛更多由普通法院解決。在我國立法進程中,更應當認識到,隨著時代的發展,人格權越來越重要,尤其是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我們的人格權單獨成編,實乃一項創舉。中國出現了包含人格權編的民法典,這開創了21世紀的新模式,人們對人格權的價值有了新的認識,從立法層面將人格權利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2 編纂體例的創新

第二個創新,應當是在體例方面。法典的體例并不只是表現為體例本身,而是表現了一個法律和一個法系,內在的、科學的、結構的組成。早在古羅馬法時代,就有各種對民事關系進行劃分的方法,如學說匯纂體例和法學階梯體例。在當代,《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在世界上都有一定的影響。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采取了三分法,它的特點在于更多地強調主體的地位,但是沒有嚴格區分物權和債權。20世紀初,《德國民法典》開創了五分法的模式,包括總則、物權、債權、親屬和繼承。到了21世紀,我們中國的民法典提供了新的七分法的體例,所謂七分法,就是在總則之外,還規定了人格權、物權、合同、侵權責任、婚姻家庭和繼承。

例如,之前的根據《民法通則》中對于民事責任的理解,嚴格意義上來講是有缺陷的。西方國家的債包括四種: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而現在我們不將侵權行為之債歸為債的一部分,直接歸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實際上是違反民事義務而產生的后果,不能將二者混淆,現在的民法典將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明確區分開來,即侵權能夠產生債的關系,侵權也可能產生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決不等于侵權,而是在整體上大于侵權范疇。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法典將“侵權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的概念更加準確化了。

再如,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這兩大部分的規定,在民法典之前,只在《民法總則》里羅列了兩條規定。但是由于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這兩部分的內容十分豐富,僅僅用兩個條文來簡單概括的表達,對于具體法律適用來說十分欠缺。總之,在民法典的體例中,使侵權行為法單獨成編,實屬于中國語境下產生的特殊情況,理應看作是體例上的創新。

3 編纂方法的創新

第三個創新應當是在編纂方法上的創新。我們民法典的編纂方法,應該說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有人可能會批判道,我們71年才制定了一部民法典,經歷了很長時間才出臺。但實際上我們從建國初期開始,就有很多分編,以分散形式共同構成民事法律,至少在當時我們就通過了《婚姻法》。因此我們既不能說中國的民法典出臺得太晚,也不能說中國很早就有了民法典,因為它是分編組成的,而分編是由一部一部法律組成的。這一部一部法律的構成,就是我們不斷前進的步伐,雖然道路曲折,但最終“修成正果”。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民法典的編纂方法具有中國的特色,即一個部分成熟就制定一編,另外一個部分成熟再來制定第二編,第二編成熟后制定第三編,等等。經過摸索,我們制定了《民法通則》,之后《民法總則》部分代替了《民法通則》,最后形成了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盡管如此,我們不應當因為各編已經趨于成熟就不再考慮法典的制定,更不能認為民法典的作用只不過是將它們統一成了完整體系的法典。而是應當充分的認識到,民法典作為一部兼顧體系化、邏輯化的法典,其制定、出臺的價值和意義遠遠超過各編獨立存在本身,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整個國家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且如果沒有民法典的話,各編也仍然是各自獨立的一個部分。因此我們可以說,民法典編纂的方法,是在經驗的不斷積累,以及不斷修正、不斷完善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的。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更是法治國家的法治進程中最耀眼的一抹光芒。

參考文獻:

[1] 孫憲忠.中國民法典總則與分則之間的統轄遵從關系[J].法學研究,2020(03).

[2] 黃文煌.民法典編纂中的法條表達技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條文的梳理[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01).

[3] 孫憲忠.論民法典貫徹體系性科學邏輯的幾個要點[J].東方法學,2020(04).

作者簡介:張亦銘(1997—),男,河南信陽人,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法律系 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作者單位: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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