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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將巷號自住房屋后的一塊面積約平方米村民自留地有償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愿出資元支付給甲方作為青苗補償費。
二、甲方自協議生效后可從本人無償使用該自留地年,但只限本人使用,其它任何人(包括子女)不得使用該自留地。
三、年期滿后甲方該自留地將歸乙方所有及使用,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見證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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