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14篇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從街居制到社區制:我國城市社區30年的變遷 夏建中 【內容提要】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的社區制已完全取代了街居制,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14篇,供大家參考。
篇一: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從街居制到社區制:我國城市社區30年的變遷夏建中
【內容提要】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的社區制已完全取代了街居制,并且形成了社區內多種組織并存的局面,這些組織開始初步形成了合作共治的機制。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不足,即社區治理主體缺少多元性、管理手段仍多采用強制性的行政手段、社區NGO缺乏、社區成員參與社區活動和行使民主權利的渠道和平臺不多等。今后的發展應更多地體現其居民自治組織的特點,進一步淡化其行政色彩。【關鍵詞】社區/街居制/社區制/城市基層社會管理
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適合計劃經濟體制的“單位制”為主、“街居制”為輔的模式轉變為適合市場經濟體制的社區制模式。新的模式標志著與發達國家基層社會管理模式接軌的開始,也必將對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的管理和發展產生長遠的影響。因此,值得我們對其原因、轉型軌跡、特點以及不足進行認真的總結和研究,以利于社區制未來的健康發展。一、街居制向社區制轉型的主要社會原因我國的街居制是輔助“單位制”建立的,其設想是單位制管理有工作單位的職工,街居制管理沒有工作的居民。1954年,全國人大一屆四次會議通過《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和《城市居委會組織條例》,從此形成了由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構成的“行政性”很強的街居體制。
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從農村移向城市,雖然街道并未成為改革的目標,但是,社會轉型過程中所引發的經濟和社會變遷以及由此出現的問題,促使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職能開始產生重要變化。隨著1987年社區服務的提出、2000年社區建設的正式展開和推進,社區制開始全面替代傳統的街居制,社區這一舶來品已經成為婦孺皆知、耳熟能詳的術語,社區制也成為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的管理體制。那么,社區制是在什么樣的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呢?第一,快速的城市化。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城市化一直遠遠落后于世界城市化的發展,1949年,我國的城市化率為7.3%,而當時世界城市化率為22.8%;到1978年,我國的城市化水平也只達到12.1%(據UNDP數據,1980年,世界城市化率為39.1%)。①改革開放后,城市化呈現逐步快速發展的狀態,1990年達到26.4%,2000年則上升到36.2%[1]。與此相對應的,城市數量也不斷增長,1949年,我國的城市數量為132個,1978年為193個,到2001年底,城市數量達到662個[2]。城市化的迅猛發展,自然對城市社會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第二,單位制的解體。改革開放后,單位制受到了巨大挑戰。有的是就業者主動離開單位,有的是單位不景氣、破產或者機構改革,就業者被動離開。總而言之,整個單位制度正處于不斷解體和衰落的過程中。單位解體后,原來的就業者脫離單位,變成無單位束縛或者管理的人。這就是目前人們講的較多的“單位人”變成為“社會人”的現象。從國家原本主要依靠“單位制”進行控制社會的角度來看,這顯然出現了社會控制的真空。另外,隨著國有企業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和政府機構改革、轉變職能,企業剝離的社會職能和政府轉移出來的服務職能,大部分也要由城市社會的管理機構來承接。建立一個獨立于企業和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服務網絡,也需要城市社區發揮作用。第三,城市流動人口的急劇膨脹。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流動人口規模急劇膨脹,給城市管理、社會治安帶來極大壓力。例如,根據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辦公室2000年9月8日公布的數據,北京居住人口為12845720人,其中,
北京市戶籍人口11003357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外來人口1842363人,約占總人口的14.3%;再據2001年9月7日有關部門宣布,根據發放暫住證的數字,北京外來人口是237萬,達到17.7%左右。這個比例不算低。大批農民進城務工改變了城市人口的結構,增加了城市管理的任務和難度,造成了困擾政府和市民的諸多城市問題。城市規模的擴張、人口的激增、農民工的流入打破了城市原有的社會系統及其與自然環境之間的既定平衡,也向以行政隸屬關系和行政命令建立起來的傳統城市管理體制提出了嚴峻挑戰,暴露出傳統管理體制在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時的捉襟見肘、無能為力,要求對其進行變革和創新。第四,住房制度的改革。20世紀90年代初,政府開始探索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1994年國務院下發《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主要精神就是住房商品化。如據2000年北京市統計局對千戶居民的抽樣調查,北京已有近50%的居民購買了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單位對其職工的內銷房)。這樣,許多已經購買房屋的戶主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維護自己居住小區的環境、服務和管理的權利,這些戶主包括外來人口和外籍人士。業主委員會自認為是小區居民的真正代表,除了與物業服務公司有直接的矛盾外,也給社區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第五,城市基層社會傳統的管理組織老化。其管理方式、觀念和年齡都不能適應新的社會情況。街道辦事處特別是居委會的成員,普遍年齡大、文化程度低、退休人員或家庭婦女多。如根據1996年對全國12個城市300多個居委會主任的調查結果,50歲以上的占68.5%,其中60歲以上的占37.0%;而35歲以下的僅占3.6%。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66%,大專以上的占8.3%。而同時調查的1500位成年居民中,大專以上文化的占18.4%,初中以下文化的占44.9%。領導者比他們所領導的居民的文化程度還低。由于以上諸種原因,重建適應新的社會狀況的城市社會管理和控制模式,進行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制度的創新,已經是刻不容緩的工作。二、社區制轉型的歷史脈絡
1987年,民政部首先倡導在城市開展以民政對象為服務主體的社區服務,社區概念第一次進入中國政府管理進程。隨著社區服務的普及與深入,社區服務對象也逐漸由民政對象擴展到全體社區居民,社區服務所涉及的項目也越來越廣泛。于是,民政部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于1991年提出了社區建設的概念。1991年5月,時任民政部部長的崔乃夫明確指出,城市基層組織建設應該著重抓好社區建設。他提出開展社區建設主要基于如下考慮:社區服務已經不能容納社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此基礎上提升出一個包容量更大、更全面的概念來促進社區服務和整個社區全方位的發展;社區的事情不能光靠政府,還要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力量,兩條腿走路;社區建設是健全、完善和發揮城市基層政權組織職能的具體舉措;在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政府轉變職能的前提下建立。“小政府、大社會”的國家模式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方向,社區建設就是建立這一模式的基礎工程。1996年3月,江澤民總書記在參加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海團的討論時指出,“要大力加強城市社區建設,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作用”。江澤民的發言對社區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此講話精神的鼓舞下,上海市委、市政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城市管理體制,摸索出一條“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新體制。1999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國社區建設試驗區工作實施方案》,提出要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培育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區建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2000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進社區建設,是新形勢下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是面向新世紀我國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途徑。這一文件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標志著此前多年的試驗探索階段宣告結束,即將在全國進行正式和全面地推廣。應當講,社區建設是被作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
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的重要思路和重大舉措提出來的。社區建設的核心已經不是社區服務,而是管理體制的創新。如果說,社區服務業是在政府倡導下,“街以道為中心,以居委會為依托”,主要由社區福利服務業、便民利民服務業組成,“具有福利性、群眾性、服務性、區域性四大特點”,那么,社區建設要達到的目標,無論是從深度還是廣度上都要遠遠超過單純的社區服務。除了社區服務以外,社區建設的主要目標還包括:“構建新的社區組織體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區管理體制”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現代化社區”。這其中,構建新的社區組織體系、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并建立新的社區管理體制,可能是最重要的核心目標。因此,城市社區建設可以被認為是改革開放后,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組織變革的第二個階段,它必將對我國城市社會特別是基層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在中央的指示下,各地迅速掀起了社區建設的熱潮,社區建設在全國蓬勃開展,步入了整體推進、全面拓展的新的發展階段。2002年,在十六大會議上,江澤民在報告中明確提出,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開辦事,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立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新一屆黨中央明確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2005年2月19日,胡錦濤***在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在全國建設和諧社會的熱潮中,和諧社區建設自然成為題中應有之義,因為,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為此,民政部部長李學舉號召要在全國大力推進和諧社區的建設,他特別提到:“我們所要建設的和諧社區,應當是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治安良好、環境優美、
文明祥和的社區。”以此對和諧社區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此,和諧社區建設已經成為十六屆四中全會至今的社區建設的主線。三、社區制的特點及其與街居制的比較(一)社區制的特點社區建設自2000年開始,首先是在居委會的層次上進行,因為根據23號文件的精神,社區建設中的“城市社區的范圍,一般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后作了規模調整的居委會轄區”但是,。后來實際的發展情況已經超出了居委會的轄區,而擴大到街道辦事處的轄區。也就是說,無論是作為居民自治組織的社區居委會,還是作為一級準政府的街道辦事處都建立了新的社區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社區治理體制基本上呈如下的結構特征:1.街道辦事處。街道建立了新的組織“城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政府各職能部門、區域內各單位、居委會代表和居民代表組成,主任是街道黨委書記或街道辦事處主任。主要職能是,根據區政府的要求,研究制定轄區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管理中的問題,對管理的重大事項提出建議或意見;管理委員會議定的事項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有關單位落實。改革后,街道辦事處在社區的管理體制和組織構架方面呈現以下一些特點:第一,街道辦事處的組織構架。街道辦事處作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其結構設置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序列:一是黨的系統,即街道黨委(或工委)。一般設書記、副書記,下設組織科、宣傳科(精神文明辦公室)、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辦公室、團委、婦聯、工會、武裝部、老干部辦公室等工作部門。二是政府系統,即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屬機構,負責街道的行政工作。設主任、副主任,一般下設行政辦公室、民政科、居民科、城建科、司法科、綜合治理辦公室、社區服務辦公室、文教科、計劃生育科、勞動科(勞動力管理)、統計科、財政科等。有些地方設市場中心(原市場科)和城管大隊(原市容所),有的地方沒有財政和司法科。
第二,黨委是街道一切工作的領導核心。街道黨委或工委是街道的領導機構,街道重大事情的決策權在街道黨委。過去,街道黨委是由各居委會黨支部和直屬黨支部選出代表,在街道黨代會上選舉產生的。街道轄區內的“條”上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黨組織與街道黨委沒有關系,而且街道黨委的選舉方式與街道辦事處作為一級派出機構的委任方式也不相稱。1989年以后,各大城市的街道黨委陸續改組成黨的工作委員會,定為區委的派出機構,不再由街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派出所所長等機構的負責人也被任命為黨工委的成員。相對于街道黨委,街道黨工委的成立強化了整個社區權力結構的行政中樞。作為區委的派出機構,街道黨工委代表區委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對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的工作負有全面責任,對轄區內區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行指導協調;與轄區市屬以上單位黨組織是組織協調關系;與轄區內其他經濟和社會組織的黨組織是組織領導關系。街道黨委(工委)書記是“一把手”,主持召開會議。辦事處的主要領導一般都參加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從參加會議的人員構成情況看,這兩個會議實際上是街道黨政聯席會議,街道的一切重大事項基本上是要提交這兩個會議討論決定。而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屬機構,都是在黨委(工委)領導下工作。第三,街道辦事處是社(轄)區內最高權力機構。如前所述,在街道辦事處轄區內,一般都有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如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等。人們通常將它們與街道辦事處的關系稱為“條”與“塊”的關系。長期以來,兩者的關系是“以條為主,塊做配合”,即街道辦事處往往是配合或圍繞“條”上的任務進行工作。“兩級政府,三級管理”改革的核心是“強化區、街管理功能”,實際上就是增加街道辦事處的權力,特別是在對轄區內的政府各部門派出機構方面的權力,我們可以看到兩者權力消長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所包含的深刻含義,即從“以條為主,塊做配合”到“條塊結合”;最后到目前形成的“條專塊統,以塊為主”的權力格局。街道辦事處成為有實權的一級政府組織或“準政府組織”,它有權“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公安、工商、稅務等機構”,“有權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除此之外,為了“商討、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事項”,也有權召開轄區內其他政府或企業單位“參加的社區聯席會議”。2.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的工作主要有八類,即社會治安、人民調解、青少年教育、計劃生育、婦女工作、老齡工作、社會福利和公共衛生。貫徹23號文件的精神,全國各城市都先后進行了大規模的居委會改制工作,對所有的居委會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社區居委會呈現出以下幾方面的新特點:第一,居民的概念有了新的內涵。過去我們講社區的居民,指的是居住在本社區中的自然居民或者是個體居民。但是,現在講的居民包括兩種居民,既包括自然居民,也包括法人居民或者單位居民,即所有在社區轄區范圍內的單位,都是社區管理的對象,都應當與自然居民一樣,參加社區組織的活動和受社區組織的管理。第二,社區管理組織的結構方面有了新的變化。這一層次的組織在各地略有所不同,但是,絕大多數的城市社區都包括社區居委會、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協商議事會議和社區黨委四部分組成。(1)社區居委會。相當于過去的居委會,是社區的常設機構和日常辦事機構。其成員為7~15人不等,大致包括自然居民委員、法人居民委員、在職和離退休居民委員幾個方面的居民。(2)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由社區內的居民代表所組成,是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人數為100人左右,主要包括自然居民代表、法人居民代表、外來人口居民代表以及在職和離退休居民代表。(3)社區協商議事會議。由社區居民會議推薦產生,成員由社區黨組織或社區居委會負責協調駐區單位、社區民間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各方代表以及居民個人所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對社區內共同關注的大事進行協商、研究,通過議事協商方式,共同解決社區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實現共駐共建、資源共享,共同推動社區建設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城市社區的規模不一,成員為5~18人。(4)社區黨委。過去居委會的黨組織多是黨支部,改革后,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的精神,黨員的管理應當由單位和所在社區共同負責,所有離退休黨員和外來人口中的黨員,其組織關系都應當轉入所居住的社
區居委會。因此,目前不少社區都建立了黨委或者黨總支,黨委書記一般由街道辦事處黨工委任命。第三,社區居委會成員的結構發生很大變化。(1)年齡結構:年齡結構大幅降低。根據2002年對北京市某街道的調查,該街道現有社區居委會委員一共47人;其中,年齡最大的66歲,最小的26歲,平均年齡為45.7歲。近幾年來,有進一步降低的趨勢,特別是在沿海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如根據在寧波鎮海區某社區的調查,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年齡均在22~30歲之間。(2)文化結構:文化程度得到較大提高,如北京該街道的社區居委會委員中,3人為初中畢業,22人為高中畢業,人為大專畢業,人為大學畢業,193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3)身份結構:原來的居委會委員的身份一般比較單一,絕大多數是離退休人員或家庭婦女;改革后的社區居委會委員的身份有一些成為事業編制的干部。事業編制的干部應當講普遍年輕和學歷高,他們基本上都是通過在社會招聘并進行相應考試錄用的,即“民選街聘”、“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在不少街道,社區居委會主任都是由事業編制的干部擔任。但是,這些人中,有的并不居住在該社區;也就是說他們并不是社區的一分子。因此,他們似乎更像是純粹行政性的管理干部,而不大具備社區本來應該具有的地緣關系和鄰里關系的特征。3.社區內其他社會組織。基本上,所有的城市社區除了以上四大組織外,都或多或少存在著其他社會組織,如社區活動中心、老年協會、社區志愿者服務隊、市民學校、青少年培訓中心、社區交友服務中心、社區歌詠隊、中老年舞蹈隊、社區綠化隊、社區清潔服務隊、社區愛心商店、社區中介組織、社區托老所、業主委員會、業主論壇、物業服務公司等。這些組織有的是社區居委會直接建立的,有的是政府職能部門與居委會合作建立的,還有的是居民自己建立的,甚至還有的是社區外專門從事社區工作的非政府組織(NG0)在社區中建立的。這些組織有的已完全屬于居民自治的性質。(二)社區制與街居制的比較
應當講,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基本上都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城市基層社會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的特點是:(1)指導思想基本上是“以階級斗爭為綱”,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對于轄區內的居民,更多的是從專政的角度思考問題,因此對居民的控制甚至監督多于對居民的服務。(2)在國家政權體制中的地位是“單位制”管理的補充,實際工作中多是配合國家各職能單位設在街道的工商、市容、環衛、房管、糧管、稅務、公安派出所等部門的工作。(3)作為“單位制”管理補充的街居制,其管理對象多為無工作的家庭婦女或者老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4)由于管理工作的性質相對簡單和管理對象比較單一,所以,管理隊伍的成員多是文化水平較低、年齡較大,但是認真聽話的實際工作人員,其中大部分是退休職工或者家庭婦女中的積極分子。(5)管理隊伍的人員較少,職級地位較低,待遇也很低,不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近乎于義務工作。(6)無論是街道辦事處干部還是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由上級組織任命。即使是被稱為居民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干部,也不是由居民自己選擇;即使有選舉,也不是召開居民大會并且按照嚴格的選舉程序進行,多是采取個別征求居民意見的方式或者是“走形式”地開個會。(7)總的來講,這種管理體制完全是一種國家對整個社會包括社區進行統管的模式。在這種模式內,“黨政不分”、“政企不分”、黨和政府“包辦一切”,且凌駕于一切社會組織之上,控制了全社會的所有資源,對所有社會事務和社會活動全面插手。非政府的組織、志愿者組織或居民社會組織根本沒有存在的可能。從轉型后的情況看,目前的社區制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在社區管理組織即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結構中,黨委或工委仍然是領導核心。(2)在社區管理組織與政府其他管理組織,即“條”上各政府職能機構派出的組織之間的關系中,以及與社區內其他社會組織包括國家、事業和企業單位以及其他居民組織的關系中,“塊”起著居中協調的作用,轄區或社區內的所有政府職能部門機構、各種所有制的單位、各種社會團體或者居民自治組織都必須接受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領導。這與以前的“以條為主,塊做配合”有了巨大的不同,
說明形成了新的條塊權力格局。(3)社區內已經不是黨和政府包辦一切的局面。除了黨組織和政府派出機構外,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居民自治組織、志愿者組織、社團組織、企業以及個人等。這些組織之間已經開始初步形成了一種社區合作共治的機制。在社區層面上,政府部門、社區組織、各種社會組織、駐區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主體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建立起相互依存、分工合作的伙伴關系,確定共同的目標,實施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共同治理。其中,社區居委會發揮主導作用,利用社區協商議事會議等形式,組織發動各方力量,搞好社區共治,并積極反映各方利益訴求,廣聚民智民力。對涉及具有社會性、公益性、群眾性的社區事務,定期進行議事、協商、監督、評議,加強溝通,增進理解,協調利益。正在開始形成共同治理的議事規則、工作制度,以及合法、合適的社區民主組織形式。社區發展的各項規劃、社區建設的實施以及社區事務的處理等逐步努力地體現社區居民的廣泛參與,與居民的要求相適應。(4)一些城市開始了對街道辦事處轄區進行社區制改革的嘗試。社區建設在2000年年底正式開始時,主要是在居委會的轄區內進行,因為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而街道辦事處是政府機構,所以不進行社區建設方面的改革。但是,2003年開始,一些城市已經開始將改革的工作擴大到街道辦事處的轄區(如北京、南京、青島、武漢等城市都有這方面的街道社區)。筆者認為,它代表了基層民主管理擴大的趨勢,體現了社會管理中的治理理念,更加與發達國家城市管理體制接軌,體現了現代社會管理體制的特點。雖然社區制比較街居制有了極大的變化,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性仍然不夠。主要體現在政府組織及其派出機構作為社區治理唯一主體的現象仍然存在,并且壟斷社區絕大部分資源,而其他組織很難成為社區內的治理主體之一。社區居委會名義上是居民自治組織,實際上由于其身份、任職、薪水以及各種費用均由政府決定,因此,必然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在社區延伸出來的“腿”,成為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附屬物”,甚至可稱之為“準政府”。
第二,社區管理手段仍主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方式。社區居委會被看做是政府機構的延伸,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將社區作為一級行政機構,認為兩者之間是行政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社區自治組織——居委會自身也常常以政府組織的身份自居,自認為是政府職能的執行者。它們的工作重心是完成街道辦事處布置的各種任務,為居民服務已成為較次一級的目標,居民是社區的主體或者主人,常常是一種口號,實際上,居民并未真正被作為“主體”或者“主人”看待。居委會很少與社區的所有居民進行主動的聯系,通常只是與少數居民組長、樓長打交道,不少居委會儼然成為社區的一級“衙門”,行政色彩愈來愈濃。社區是政府管理社會的工具而非社區居民的自治平臺,在決定社區公共事務方面,基本上是居委會決定一切,然后以行政管理的方式進行布置。治理組織體系仍然保持垂直科層結構。第三,社區NGO缺乏。志愿者組織進入社區存在難度,不少地方的政府對它們的建立和進入社區存在疑慮。社區NGO組織能夠承擔從政府集權式管理向社區治理過渡的職能,它有助于滿足多元需求與利益,促使政府職能轉換,加強社區自治機制的建立。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社會與社區的NGO組織數量很少,種類不多,僅限于居民自娛自樂的組織和一些環保類志愿者組織。并且它們多是在政府管理和資助下建立的,很難形成有獨立意志的參與主體。第四,社區成員參與社區活動和行使民主權利的渠道和平臺不多,社區居民的社區意識不強,參與社區治理的熱情不高。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很多商品房社區中設置的居委會,很少能夠真正站在業主即居民的一邊,而通常都是站在物業公司一邊。作為居民的自治組織,居委會不與居民及其組織——業主委員會站在一起,想居民之所想、急居民之所急,如何能夠贏得居民的好感和尊重,如何能夠吸引居民參與社區活動?再有,社區的社會資本的培育十分有限。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公開性、透明性仍然十分有限,基本上沒有財務方面的公開制度。自由、競爭性的選舉仍然局限在部分社區組織內。
總的來講,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的社區制已經完全取代了街居制,也已經形成了社區內多種組織并存的局面,這些組織開始初步形成了合作共治的機制。但是,由于我國城市的社區建設主要是由政府推動的,又由于絕大部分社會資源是由上而下地分配,所以,社區制既承擔著政府的管理任務,也承擔著居民和社會的自治訴求。今后的發展應當更多地體現其居民自治組織的特點,真正服務于社區廣大居民,進一步淡化其政府的行政色彩,避免成為少數人開展活動的封閉圈子或者在社區內發號施令的基層“衙門”。注釋:①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調查總隊《中國城市40年》,中國科技詳細咨詢服務中心等聯合出版,1990年第40、54-55頁。
【參考文獻】[1][2]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摘要:2002[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2:34.陸學藝,李培林.中國新時期社會發展報告[M].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
1997:417-418;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摘要:2002[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2:1.^
【作者簡介】夏建中,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和方法研究中心社會學系。(北京100872)(轉自:《黑龍江社會科學》(哈爾濱)2008年5期第14~19頁)
篇二: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改革思路研究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之困境社區是一個國家進行社會管理與服務的基本載體,社區建設與治理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體制變遷經歷了從“街居單位制”到“社區管理制”的轉變。但同時在現代化語境下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面臨著行政化傾向、公民參與缺乏、體制機制運作不暢等困境。中西方政治體制的不同決定了社區治理模式的不同,從嚴格的意義上說,中國社區建設并沒有達到治理的高度,仍然停留在管理的層次,社區居民委員會總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擾,并不是真正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很大一部分的工作仍是區、街政府的意愿下達。1.從體制構造上來說,中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一個核心(黨的領導),兩個目標(社區自治和社區服務),雙重動力(政府推進和社會推進),三大治理主體(政府、社區、社會組織)。
圖1-1中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型2.政府行政傾向濃厚,社區自治能力定位模糊。我國目前政府和社區角色定位呈現倒置的情形。城市社區作為以居委會為主的自治機構,政府本應是協助指導的角色,但現實中,政府作為社區管理者的角色自上而下地承擔了整個社區的規劃和建設,儼然成為了城市社區建設領導者,而社區卻成為了政府的基層行政單位,城市社區的工作基本上都是政府下派的任務,這從根本上說是不符合城市社區的性質和發展規律的。因此,要明確城市社區居委會、政府和黨的領導的法
律關系和法律制度,消除黨政不分、黨社不分、政社部分的現象,既要保持相互的獨立性又要相互聯系。
3.城市社區法律制度和體制匱乏。我國目前集中于社區制度的法律只有《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律制度的內容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制度的執行和落實,并且這些法律頒布的時間還是上個世紀,與我國現在市場經濟體制已經不符。城市社區還缺乏獨立的自治章程,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很多應該社區掌握的權力并沒有法律保障,也沒有相關的法律確保參與城市社區治理的主體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導致居民和非營利組織社區參與的程度不高。
4.社區權威空場。社區權威是指在“社區內享有威望的組織、人或事物”。社區權威是社區治理中的重要領導力量和組織力量,是社區治理有序開展的重要保證。社區治理缺乏權威容易使各種制度、規定無法達成,即使達成也會因執行不力而使各種制度形同虛設,比如社區治理中存在的“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現象。權威缺乏容易導致居民公共精神的凝聚力降低,以公共權威為代表的社區精神無法激發公民的參與治理的欲望。
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改革思路初探
按照社區治理的嚴格定義來說,目前世界上各國的城市社區體制都有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預的行政色彩,并沒有完全意義上的城市社區治理。實際上,社區作為國家的基層組織,完全脫離政府的控制是不可能的,一個社區的良性運作必然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指導,需要的如何根據不同條件在行政和自治之間尋找制衡點。對于我國目前來說,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城市社區管理體制中尋求體制改革,提升治理高
1.建立新型組織體制。
首先,按照“議行分設”和“居民自治”的理念,首先社區居委會是整個社區的領導中心,其人事組成人員由三部分組成:向社會公開招聘、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選舉代表委員、街道辦或基層區政府的社區建設中心指派。保證了社區居委會的民主組成,各方利益各有體現。
其次,社區居委會下設社區議事協商中心,它是整個社區公共事務的溝通平臺。參照美國自下而上的社區治理方式,社區內的各種參與主體都可到社區議事協商中心提供自己對于社區建設要求不同的方案,由議事協商中心的工作人員整合意見,召開定期會議討論決定,再上交社區居委會審核批準,最后由議事協商中心與這五個社區主體商討實施方案,確保每個主體都有自己的方案并且都參與方案的實施。
再次,社區工作站是社區居委會建立的由職業化專業化的社會工作者組成的隊伍,強調發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社區工作站可根據本社區內的不同情況設立不同的站點服務,如青少年服務站、老齡人服務站、文化站等等;物業管理公司是企業性的經濟組織,受社區居委會的監督,社區居委會可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投訴;非政府組織、義工組織和業主委員會是經法定程序組成的非營利機構。
最后,居民發揮自治參與的途徑多樣,既可通過社區議事協商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又可通過其他社區主體提出自己的意見。
圖2-1社區居委會組織結構設想圖2.社區居委會的資金來源和人事工資問題社區居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政府撥款和社會籌資,政府一要根據社區評估效果劃撥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對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辦公經費的資金投入要加大。二要通過政策傾斜、財政支持,鼓勵和吸引各種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實實在在地促進和推動社區工作的發展。三要專款專用,資金使用嚴格審批,從籌集、使用到監督等方面保證對社區建設資金制度化管理。
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想吸引年輕、專業的工作人員,必須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工資就是很大的吸引點。社居委的資金除了用于社區服務建設,應付給社居委成員、社區工作站成員相應工資待遇,而其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非政府和義工組織是以自愿的態度加入到社區治理中的。工資來源除了政府撥款和社會籌資,要以服務養服務,實現社區服務無償、抵償、有償服務相結合。
3.尋找行政—自治的制衡點
在中國的城市社區治理體制中,街道辦作為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習慣的做法是對社居委進行大量的行政指導,導致居委會自治功能的弱化,使居委會作為自治機構的屬性成為形式主義,但縱觀世界發達的社區治理體制,其中也不乏有黨政主導型或社區政府合作型的成功案例,中國地域廣闊,區域差別明顯,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每個地方的城市社區建設的基礎并不相同,應根據中國的地區差異,區別平衡行政與自治的力量程度。
對于一二線城市來說,社區發展較早,社區服務理念較先進,居民參與程度較高,非營利機構發展較成熟,經濟財政基礎較雄厚。基于此,可以借鑒美國高度發達的居民自治模式,街道辦和區政府不參與社區治理,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提供法律支持;和社區組織進行必要領域的合作;提供資金支持;提供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贊助,擴大社區籌集資金范圍。總體來說,弱化行政職能,發展居民社區自治。
對于三四線城市來說,社區建設較晚,居民參與程度低,非營利機構發展緩慢,經濟財政基礎較弱。基層區政府做為社區主導,統籌社區建設和規劃,在委托給社居委實施和執行,同時社居委也可以向基層區政府提供計劃和方案,經基層區政府確認再下達實施,從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個角度推進。總體來說,社區治理偏行政化。
參考文獻
1.
謝金林.城市基層權力變遷與社區治理的發展——基于國家-社會關系的視角[J].云南社會科學,2011(4):20-24.
2.韓興雨,孫其昂.現代化語境中城市社區治理轉型之路[J].江蘇社會科學,2012(1):145-150.
篇三: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管治、自治、共治: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結構轉型?2012-10-0914:30:54陳家喜蔡國來源:《中共寧波市委黨校學報》2012年3期
【內容提要】經濟市場化和住房私有化的發展,推動我國城市社區空間的擴張和社區事務的增加,進而帶動社區治理結構的轉型。從1990年代以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結構先后發生了兩次明顯的調整,即行政主導下的社區重構,實現街居管治體制向社區體制的轉變;再由社區體制走向社區自治體制。隨著社區利益多元化和矛盾凸顯化,社區日益成為各類矛盾的集散地,從而要求社區治理結構進行第三次轉型,即由社區自治轉向社區共治。為了達成社區的和諧與穩定,應當充分發揮黨和政府、居委會、業委會及社區居民等多方力量,共同參與城市社區的治理。
【關鍵詞】城市社區社區自治結構轉型
社區是我國城市社會管理的基本單元,也是城市居民自治的主要空間。改革以來,伴隨我國經濟體制的調整以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變遷,城市社區治理結構也發生了社區體制重構和社區自治發展的兩次轉型。近年來隨著住房商品化、業主委員會的興起以及業主維權行動的涌現,當前亟須實現社區治理結構的第三次轉型,構建起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的“共治型”社區治理結構。
一、行政重構社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興起
改革之前,我國城市基層社會在街道——居委會的管治之下。然而,在單位體制盛行的城市社會,街居管治的空間是邊緣而局促的,作為街道辦的“腿”——居委會的管理對象主要是那些城市中的非單位成員如“五保戶”、盲流以及無業人群,主要職能限于政策宣傳、民意收集、治安保衛、民事調解、優撫救濟及消防等。改革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經濟成分的多元化,沖擊了單一化的計劃經濟體制,也沖擊了依附于這一體制上的單位制社會結構。單位制之外的社會人,那些在外資企業、私營部門、自謀職業的流動商販,乃至失業群體等,不僅使傳統單位體制作為國家管理網絡的有限性,同時也孕育了一個新的社會空間——社區。大量社會人聚居在社區,但卻非同一單位的社會成員。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的發展,進一步加劇了這一趨勢。“同業型”傳統的居住空間逐漸讓位于“同居型”的社區空間。
與社區擴張相伴隨的另一個趨勢在于,社區公共服務需求不斷增加與供給不足之間存在嚴重矛盾。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城市居民的不斷增長,與之有關的社區治安、社區環境、文化娛樂、社會救助、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的需求迅速膨脹。然而,以居委會為主體的城市基層治理體系顯示出能力不足的缺陷,不僅在人員構成和業務素質上已無法適應更為復雜和更為專業化的社區服務,而且在工作經費和職能范圍上也無法覆蓋日益廣泛的社區事務。這就造成了常見的“上面千根線,下面一根針”的城市基層治理的尷尬處境。
社區空間的擴張以及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讓行政部門開始“重新發現社區”,社區的重要性被重新評估。從20世紀90年代初,城市社區建設概念的提出開始,到2000年中央“兩辦23號文件”的頒布,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醞釀經歷了約10年的時間。這一過程中,民政部門通過舉辦學術研討,進行地方性社
區建設試點,開展“全國社區建設實驗區”評選等活動,推動城市社區建設的探索實驗。關于社區進行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社區的范圍與層級的確定、政府與社區的職責與權限的界定,社區治理結構的重組等問題得到廣泛試點。[1]這些探索的背后,除了強化城市社區給該服務的提供,也更注重如何實現對于這一治理空白的填補,特別是對于那些生活在單位之外的社區成員的管理。
行政主導下的社區建設,推動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結構的第一次轉型。這一轉型過程除了進行社區空間區域的重新規劃、社區辦公與硬件設施的配置,更重要的是對街居管治體制的改造與重組。2000年頒布的中央“兩辦23號文件”,對城市社區治理結構的重組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推進公共服務覆蓋日益擴展的社會空間的同時,將行政力量也填充到這一空間,要求完善社區黨群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黨組織的組建。在這一文件實施后,社區治理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轉變,此前的居委會被重新規劃整合改造成社區居委會,作為“黨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時,又新成立兩個組織,一是社區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在城市基層社會的觸角和網絡,接受街道黨工委的工作領導,擔當社區組織的領導核心功能,統籌協調執政黨在社區的各項工作。二是建立專業化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提高社區工作者的政治素質、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熱情。許多地方通過公開招聘、到了2002年前后,這一過程大體上業已完成。
二、走向社區自治: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結構轉換
在2000年代前期,行政主導下的社區治理體系重組階段完成后,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結構進行了第二次轉型,即以開展社區直接選舉為導向推進社區自治體制的構建。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民政部門將社區定位為基層自治的制度層級。
傳統的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村委會同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改造后的社區居委會承繼了傳統居委會的這一屬性。它是社區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其成員經民主選舉產生,,負責社區日常事務的管理。因此,社區是居民自治的場域,社區建設的發展目標也被確定為實現社區自治。
現實當中,民政部門也以擴大社區自治為目標導向,極力推動社區民主的探索實踐和社區直選的擴展。1999年,民政部在《全國社區建設實驗區工作綱要》中就明確提出“社區自治”的概念,并先后在全國26個社區建設實驗區中加以推廣實施。從1998年到2003年間,民政部先后在青島四方區、上海盧灣區、浦東新區以及北京石景山區先后進行社區直選的零星試點。2000年底到2001年11月,省級社區居委會直選首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始,南寧、柳州、武鳴等地展開城市社區直選。廣西直選的一個重要探索是在將村委會選舉的經驗與技術如競選演說、秘密劃票間等,移植到城市社區,從而引起了較為廣泛的選舉熱情。2002年社區直選開始在一些大中城市大范圍推開,北京、廣州、深圳、沈陽、南京、寧波、蘇州、上海、長沙等城市先后進行社區直選的試點。[2]1998年到2003年期間的城市社區選舉呈現選舉逐步規范化、直選模式多樣化等特點。
在社區直選的基礎上,各地又進行了社區自治體制的探索,形成了沈陽模式、江漢模式、鹽田模式及海曙模式等各種創新實踐。其一,沈陽模式是按照“社區自治,議行分設”的原則重組社區治理體系,分別設立了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委員會三個組織。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決策組織,由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選舉產生。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是社區的協商組織,通過推選駐社區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區德高望重者組成,發揮民主議事、協商監督的職能,社區黨組織負責人一般兼任委員會主任。社區委員會
則是社區的執行組織,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時吸收駐社區民警和物業公司經理共同組成,行使社區管理、服務、教育和約束等項職能。
其二,江漢模式在參照沈陽模式的基礎上,重新設計社區組織結構,成立了社區黨組織、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協商議事會。它們之間分工明確,社區黨支部為領導層,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為決策層,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為監督層,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執行層。其中,社區居委會成員產生需要經過筆試、面試、競選演說、居民代表初選、正式選舉五個程序,在堅持提升成員素質的同時,又堅持發揚民主。[3]江漢模式的另一個創新是按照社區與政府兩種“機制結合、功能互補、資源整合、力量互動”的原則重新界分了政府與社區的職能領域。街居之間被明確為“指導與協助、服務與監督”的關系,并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向社區轉移職權與資源;要求政府職能下沉到社區,如人員配備、工作任務、工作經費等。
其三,鹽田模式是在“議行分設”的理念進行社區治理結構的調整,“一設立會兩站”的社區組織結構。社區工作站由社區居委會的下屬機構,歸并到街道辦事處,作為街道在社區的工作平臺,專門承擔政府交辦的行政性工作。社區居委會則回歸到居民自治組織的屬性,開展居民自治活動,監督政府工作。社區服務站則由居委會作為舉辦主體,按照相關法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社區各類公益服務活動,做社區居委會的“手”,為社區居民服務。
其四,海曙模式按照“選聘分離”、“街聘民選”的原則重組社區治理體系。2003年,寧波市海曙區進行社區居委會的重要改革。社區居委會由本社區居民經過直接差額選舉產生,行使社區重大事務的決策權;社區居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是由街道面向社會招聘社區工作者,經過筆試面試等程序,推薦
給社區。這些轉制社區工作者由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聘用,政府支付成本,承擔社區居委會交辦的自治性工作以及政府在社區層面的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工作。[4]從行政職能與自治職能分離的角度來看,海曙模式與鹽田模式具有異曲同工之處。
自治導向下的社區建設,在社區直選和自治結構上進行了新的探索,形成社區治理結構的第二次轉型。當然,自治導向下的城市社區建設,并非完全拋開政府的自治,而是合理界分政府與社會的邊界,擴大社區自治組織的權限。地方探索模式的經驗也顯示,社區自治必須在尊重社區居委會自治功能的基礎上,妥善協調社區自治與政府行政的關系,明晰社區事務的決策、執行與監督功能。
三、社區矛盾凸顯:我國城市社區自治模式的挑戰
隨著城市社區的分化與利益關系的調整,社區面臨的任務與問題也發生了轉變,并凸顯出既有社區治理結構的限度。第一是社區利益多元化與表達機制單一化之間的張力。當前,社區利益多元化的趨向日益明顯。在社區場域內,社區居民與駐區單位、租戶與業主、開發商與業主等都成為具有明確利益的主體。同時,基于不同的利益基點,各個社區主體之間如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居民與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之間,居民與居民之間的不信任、不合作乃至對立關系也隱然顯現。然而,在當前的社區治理體系中,單純依賴于社區居委會很難包容如此多元廣泛的社區利益訴求,并且自治性的社區居委會也無行政職權來統籌如何復雜多元的利益關系。
第二是社區矛盾尖銳化與協調機制的有限性。近年來,社區矛盾的凸顯化集中展現在各種形式的業主維權現象。圍繞房屋質量和產權相關的商品房銷售、拆
遷,物業管理,公共工程建設等引發的業主維權現象,在全國各大中城市此起彼伏,掀起一場“城市運動”,如深圳建設“西部通道”側接線而出現的大規模維權事件、上海規劃磁懸浮而引發周邊業主的“散步”現象。[5]盡管許多業主維權事件的起因,已超出了社區的空間,但事件的治理主體往往又會回歸到社區本身。從這些事件發生、擴散和消解的過程來看,都凸顯了社區治理體系的局限性。作為居民的“頭”和政府的“腳”,社區居委會在面對業主維權行動時處境兩難:它既不能破壞社區和諧支持維權,也不能脫離民意阻止維權。因此,業主維權活動的頻繁出現并日趨擴大,展現了社區自治體制的失靈。
第三是新社區治理主體的出現。隨著社區空間的擴張和社區主體的增加,各類社區草根組織也在不斷涌現,社區服務組織,社區老年組織,社區志愿組織,社區經濟組織蓬勃發展。尤其是業主委員會,不僅是一個基于產權而組成的業主自治組織,還因其與業主有著密切的利益關聯度,成為名副其實的居民利益代言組織。業主委員會成為維權行動的主要組織者、領導者和推動者,在其與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駐區企業,乃至公共部門的博弈行動中,積極為業主爭取利益從而獲得了社區業主的廣泛支持,從而也成為一支舉足輕重的社區治理力量。在許多地方,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自治組織”,成為社區利益集中表達的組織,這一狀況,反過來弱化了社區居委會作為自治主體的地位和功能。
概而言之,當前社區成為社會矛盾的多發地和集聚區,社區自治與民主日益讓位于社區和諧與穩定的目標。社區利益的多元化和社區矛盾的復雜化,凸顯既有社區治理結構的失效,即社區居委會作為定位于社區居民開展自治的組織,無法涵蓋和包容日趨分化的多元社區利益,以及錯綜復雜的社區利益矛盾。從構建社區和諧穩定出發,應當充分發揮政黨、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及社區草根組織等多元參與,推動社區自治走向社區共治,實現社區治理結構的第三次轉型。
四、推動社區共治的結構轉型
在社區矛盾日趨凸顯的背景下,民政部門在推進城市社區管理工作中,也在不斷強化社區共治的發展導向,要求充分發揮各類社區治理主體的功能。2007年11月,《民政部關于開展“建設和諧社區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提出,要建設“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和諧社區,其中“管理有序”就強調健全“民主協商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共建機制、民情民意反映機制”。2009年11月,《民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工作的意見》再次強調,“積極推進街道管理體制創新和農村綜合改革,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顯然,在社區利益多元化和社區矛盾復雜化的現實下,社區和諧秩序的重構有賴于社區各種利益主體的良性互動與利益關系的有效調處。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尊重每一個社區組織的主體地位和合理利益,而不單是強化社區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此外,還應當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的利益整合與協調功能,發揮社區草根組織的利益表達功能,以及社區居民的自主參與,從而形成一種多元共治的社區治理格局。
其一,強化執政黨在社區的利益整合功能。充分利用社區黨組織的政治整合功能,拓展其在協調社區利益矛盾,平衡利益關系上的積極作用。不斷加強執政黨在社區的組織網絡建設,在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老年協會等組織中成立黨支部,并在此基礎上組建社區黨委或總支。將社區黨委改造成利益協商的平臺,黨的組織網絡變成利益談判的紐帶,讓社區黨組織積極協調發
生在社區居民與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維權會等相互間的糾紛,形成黨內協商的格局。同時,發揮社區里的黨員的積極作用,發動他們參選業主委員會、樓棟長、社區居委會,幫扶社區內的弱勢人群,主動調解社區矛盾,引導業主依法理性維權。
其二,發揮社區草根組織的服務與引導功能。社區內的各類自治組織,如老年協會、科技協會、志愿者組織、愛心慈善組織等,既是社區的行為主體,也是社區的利益主體。要尊重和發揮它們在利益表達,利益協調和矛盾疏導上的積極作用。首先是發揮社區老年組織的作用。充分利用社區里的老人,特別是那些離退休的老干部,老黨員,老專家、老模范等的作用,發揮他們的余熱,調解鄰里糾紛,化解社區矛盾,維護社區的和諧局面。其次是發揮社區慈善組織的作用。采取政府引導,民間主辦的方式,成立各類社區愛心組織,如“愛心驛站”、“愛心超市”等,讓社區各階層的居民都參與到社區關愛行動,密切鄰里關系,凝聚社區親情,形成互助友愛的社區氛圍。最后,發揮社區志愿組織的作用。通過政府引導,物質補貼、精神激勵等方式,積極推動各類社區志愿者組織的發展,包括社區義工隊伍,社區治安巡邏隊等。充分發揮這些社區志愿者組織在提供社區服務,改善社區治安與環境上的積極作用,降低政府在社區治理上的負擔。
其三,發揮業主委員會的自治功能。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維權的主要推動力量,在其領導與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駐區企業,乃至公共部門的行動中,獲得了社區成員的廣泛支持,從而也成為一支舉足輕重的社區治理力量。業主委員會已成為名副其實的業主(社區居民的一部分)自治組織,它有助于業主的利益表達、激發社區基層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了城市基層民主。[6]當前,基層政府尤其要避免將業主委員會邊緣化,要尊重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利益代言組織的地位,有序引導其聚合業主利益訴求,表達利益主張的行動。面對業主維權的激
烈行動時,基層政府更需要利用傾聽業主委員會在表達利益和緩和矛盾上的積極作用,通過談判、協商、妥協而非僵化地壓制的方式化解沖突。
其四,發揮社區居民的參與功能。社區不僅是居民生活和休憩的場所,也是居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區域。社區發展離不開居民的參與。要充分發揮那些經常關心社區事務,熱心公益事業的社區居民代表的作用,利用他們在居民中的聲望,引導他們理性合法的表達行為。充分落實居民自治,尤其是通過推動社區居委會的直接選舉,以及切實下發社區居委會充分的自主權,進而激發社區居民的民主熱情,提高他們在治理自身事務上的能力。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區文化活動。通過社區文化活動的開展,培育和諧融洽的鄰里關系,消除彼此的陌生和隔閡,形成共同的社區意識。通過激發居民社區參與,凝聚社區意識和歸宿感,增強社區成員之間的信任、協商與和諧關系,從而最大可能地化解社區矛盾。
【參考文獻】
[1]王青山,劉繼同.中國社區建設模式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54.
[2]李凡.中國城市社區直接選舉改革[C].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03:9-25.
[3]胡宗山.定位與培育:社區自治的路徑選擇[J].社會主義研究,2001,(3).
[4]厲云飛,黃瑞瑞.選聘分離: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體制創新——以寧波海曙區為例[J].寧波大學學報,2009,(6).
[5]陳家喜.從堵路到散步:業主理性維權的新趨向[J].現代物業,2008,(5).
[6]李俊.住房產權與政治參與:中國城市的基層社區民主[J].社會學研究,2009,(5).
【作者簡介】陳家喜(1976-),男,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副教授,復旦大學公共管理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政黨政治與社會階層政治;蔡國(1986-)男,,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碩士研究生(廣東深圳518060)。
篇四: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龍源期刊網http://www.qikan.com.cn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作者:李梟來源:《中國經貿導刊》2014年第29期
摘要: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然面臨諸多問題。本文基于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發展現狀,就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改善建議。
關鍵詞:城市社區治理改革成效問題分析
社區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第三部門、社區自治組織和居民通過共同參與和通力合作,解決社區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的過程。社區治理是城市社區建設與管理的一種新理念,能有效引導基層社區實現良好的自治局面,彌補政府和市場在社會管理中的失靈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城市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這為解決城市社區治理問題、實現良好城市社區治理局面指明了方向。
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開始倡導實行社區治理理念而進行基層城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各級政府轉變職能,進一步推進社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創新,將權力下放給社區,促進社會管理職能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行政指令向具體指導、下派任務向積極扶持的轉變,在探索發展社區治理格局方面成績顯著。具體而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一是建立了包括居委會、居民小組等完善的基層城市社區自治組織機構。據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到2013年底,我國建立了94620個居委會和135.7萬個居民小組,居委會成員達到48.4萬人。基層城市自治組織機構為城市社區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組織保障,為滿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承擔起了社會事務和公共服務方面的有效供給職能。
二是多元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局面初現。各類為社區服務的社會性組織發展迅速,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13年底我國共有各類社區服務機構25.2萬個,社區服務機構覆蓋率36.9%,城鎮便民和利民服務網點35.9萬個,社區志愿服務組織12.8萬個。這些參與社區治理的社會性組織能夠有效彌補政府、企業和居委會在社區治理供給服務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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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城市社區治理制度建設方面,除了《憲法》等國家大法外,還頒布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以及民政部出臺的一系列有關推進社區發展、建設和治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為城市社區治理提供了制度規范保障。
四是各地方積極進行城市社區治理實踐,并形成了一些典型性的社區治理模式,積累了豐富的城市社區治理經驗。比如沈陽模式、鹽田模式、武漢模式、青島模式、深圳模式等。
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居民對社區治理的參與度不高
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應是一個政府有效引導、社區組織廣泛動員和居民熱情參與的綜合體。但我國現實情況是,社區治理無法調動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尚未形成多元主體參與的真正互動局面。居民對社區治理的參與度不高,主要體現為:一是參與治理的居民不具廣泛性和代表性,當前社區居委會動員離退休老人、黨員干部、社區工作者參與社區管理的行為并不具有廣泛代表性,多數是一種政治動員性質的參與;二是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前社區主體仍將社區管理事務當成街道、居委會等機構的行政事務,對社區經濟建設、文娛活動、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參與廣度和深度不夠。社區居民有效參與不足的結果是,一方面,影響了社區基層民主政治和治理理念的培育和發展;另一方面,會導致鄰里關系的冷漠淡化。
(二)政府社區治理的行為失范
政府應在社區治理的過程中扮演引導者的角色,減少對城市社區治理微觀層面的行政管控。但就當前的治理現狀而言,政府社區治理的行為失范嚴重,表現為“越位”、“缺位”和“錯位”行為明顯。政府社區治理的“越位”是指政府有悖于社區自治和發揮服務型政府功能的角色定位,對社區建設和管理進行管控,將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變為其下屬機構,直接行政管理居委會的日常工作;政府社區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并未履行好其應履行的治理引導職責,比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正常經費得不到保障,建立業主委員會并未進行指導,基層自治所需要的資源缺乏而政府并未提供有效的供給等;政府社區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引導社區治理過程中仍然習慣于行政管控和“大包大攬”,忽略其在宏觀指導方面的作用。
(三)第三部門發展不成熟
縱觀國外城市社區治理的歷程和經驗,第三部門在社區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能夠有效彌補政府部門、企業、居民自治組織參與城市社區治理方面的不足。當前參與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第三部門組織較少,且不成熟,難以對城市社區內的治理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由于當前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承擔了過多的具體事務,該交給社會組織承擔的職能仍然大包大攬,嚴重阻礙了第三部門的發展和志愿組織的培育。而且,政府對培育和發展志愿性、公益性、自治型等參與社區治理的第三部門組織的重視程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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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治理手段滯后和治理水平不高
科學的社區治理手段和良好的社區治理水平是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局面的基礎。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手段滯后及治理水平不高問題突出,具體表現為:一是社區管理工作者團隊專業化水平不夠,社區工作人員普遍存在年齡大、本地化、學歷低、效率差等特點,對社區治理往往采取傳統的行政方法,對于社區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居民提出的多樣化需求不能進行創新性思維;二是社區治理缺乏科學性的指導,由于沒有專業的技術培訓和理論學習,社區治理容易出現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問題,對于治理理念的理解不夠;三是社區治理所依托的法律法規等制度不健全,不能為創新社區治理手段和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宏觀層面國家大法和微觀層面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只是一個框架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規定,對于具體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和指導,導致解決某些社區治理問題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影響社區治理手段的創新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篇五: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1向德帄申可君社區自治與基層社區治理模式的重構j甘肅社會科學201322楊敏公民參與群眾參與縱觀國外城市社區治理的歷程綜上所述本文就當前我國城市與社區參與j社會20055和經驗第三部門在社區建設和管社區治理的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進3史云貴當前我國城市社區理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能夠行分析可看到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問題與若干思考j有效彌補政府部門企業居民自治治理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同時也存在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33組織參與城市社區治理方面居民參與度不高政府社區治理行為4brayd龍源期刊網http://www.qikan.com.cn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作者:李梟來源:《中國經貿導刊》2014年第29期
摘要: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然面臨諸多問題。本文基于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發展現狀,就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改善建議。
關鍵詞:城市社區治理改革成效問題分析
社區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第三部門、社區自治組織和居民通過共同參與和通力合作,解決社區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的過程。社區治理是城市社區建設與管理的一種新理念,能有效引導基層社區實現良好的自治局面,彌補政府和市場在社會管理中的失靈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城市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這為解決城市社區治理問題、實現良好城市社區治理局面指明了方向。
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開始倡導實行社區治理理念而進行基層城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各級政府轉變職能,進一步推進社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創新,將權力下放給社區,促進社會管理職能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行政指令向具體指導、下派任務向積極扶持的轉變,在探索發展社區治理格局方面成績顯著。具體而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一是建立了包括居委會、居民小組等完善的基層城市社區自治組織機構。據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到2013年底,我國建立了94620個居委會和135.7萬個居民小組,居委會成員達到48.4萬人。基層城市自治組織機構為城市社區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組織保障,為滿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承擔起了社會事務和公共服務方面的有效供給職能。
二是多元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局面初現。各類為社區服務的社會性組織發展迅速,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13年底我國共有各類社區服務機構25.2萬個,社區服務機構覆蓋率36.9%,城鎮便民和利民服務網點35.9萬個,社區志愿服務組織12.8萬個。這些參與社區治理的社會性組織能夠有效彌補政府、企業和居委會在社區治理供給服務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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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城市社區治理制度建設方面,除了《憲法》等國家大法外,還頒布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以及民政部出臺的一系列有關推進社區發展、建設和治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為城市社區治理提供了制度規范保障。
四是各地方積極進行城市社區治理實踐,并形成了一些典型性的社區治理模式,積累了豐富的城市社區治理經驗。比如沈陽模式、鹽田模式、武漢模式、青島模式、深圳模式等。
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居民對社區治理的參與度不高
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應是一個政府有效引導、社區組織廣泛動員和居民熱情參與的綜合體。但我國現實情況是,社區治理無法調動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尚未形成多元主體參與的真正互動局面。居民對社區治理的參與度不高,主要體現為:一是參與治理的居民不具廣泛性和代表性,當前社區居委會動員離退休老人、黨員干部、社區工作者參與社區管理的行為并不具有廣泛代表性,多數是一種政治動員性質的參與;二是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前社區主體仍將社區管理事務當成街道、居委會等機構的行政事務,對社區經濟建設、文娛活動、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參與廣度和深度不夠。社區居民有效參與不足的結果是,一方面,影響了社區基層民主政治和治理理念的培育和發展;另一方面,會導致鄰里關系的冷漠淡化。
(二)政府社區治理的行為失范
政府應在社區治理的過程中扮演引導者的角色,減少對城市社區治理微觀層面的行政管控。但就當前的治理現狀而言,政府社區治理的行為失范嚴重,表現為“越位”、“缺位”和“錯位”行為明顯。政府社區治理的“越位”是指政府有悖于社區自治和發揮服務型政府功能的角色定位,對社區建設和管理進行管控,將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變為其下屬機構,直接行政管理居委會的日常工作;政府社區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并未履行好其應履行的治理引導職責,比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正常經費得不到保障,建立業主委員會并未進行指導,基層自治所需要的資源缺乏而政府并未提供有效的供給等;政府社區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引導社區治理過程中仍然習慣于行政管控和“大包大攬”,忽略其在宏觀指導方面的作用。
(三)第三部門發展不成熟
縱觀國外城市社區治理的歷程和經驗,第三部門在社區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能夠有效彌補政府部門、企業、居民自治組織參與城市社區治理方面的不足。當前參與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第三部門組織較少,且不成熟,難以對城市社區內的治理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由于當前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承擔了過多的具體事務,該交給社會組織承擔的職能仍然大包大攬,嚴重阻礙了第三部門的發展和志愿組織的培育。而且,政府對培育和發展志愿性、公益性、自治型等參與社區治理的第三部門組織的重視程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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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治理手段滯后和治理水平不高
科學的社區治理手段和良好的社區治理水平是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局面的基礎。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手段滯后及治理水平不高問題突出,具體表現為:一是社區管理工作者團隊專業化水平不夠,社區工作人員普遍存在年齡大、本地化、學歷低、效率差等特點,對社區治理往往采取傳統的行政方法,對于社區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居民提出的多樣化需求不能進行創新性思維;二是社區治理缺乏科學性的指導,由于沒有專業的技術培訓和理論學習,社區治理容易出現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問題,對于治理理念的理解不夠;三是社區治理所依托的法律法規等制度不健全,不能為創新社區治理手段和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宏觀層面國家大法和微觀層面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只是一個框架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規定,對于具體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和指導,導致解決某些社區治理問題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影響社區治理手段的創新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三、相關對策建議
綜上所述,本文就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可看到,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同時也存在居民參與度不高、政府社區治理行為失范、第三部門發展不成熟、社區治理手段和水平不高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如下建議,以期為更好促進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改革的發展提供有益政策參考。
第一,要培養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意識,提高其參與的積極性。
第二,要規范政府社區治理行為,對其“越位”、“缺位”、“錯位”問題逐步解決。合理對政府職能進行定位,政府要充分發揮其在社區治理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在宏觀層面進行政策指導、制度保障和社會秩序保證,退出其在微觀事務方面“大包大攬”的行政管控角色,將本由社會承擔的職能交還給社會,真正實現多元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局面。
第三,培育和發展第三部門。要認識到志愿性、公益性和自治型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重要性,逐步放開對成立第三部門社會組織的注冊管理。依托政府部門、企業和社區,成立一系列服務于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的自治型組織,擴大社區自治組織的影響力,使其在動員居民參與方面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第四,要創新社區治理手段和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比如倡導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社區共治、協同治理等理念,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和理論水平的培訓,健全各項保障社區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等,通過多方法多渠道來創新城市社區治理手段和提升其治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向德平,申可君.社區自治與基層社區治理模式的重構[J].甘肅社會科學,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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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敏.公民參與、群眾參與與社區參與[J].社會,2005(5)
[3]史云貴.當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問題與若干思考[J].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3(3)
[4]BrayD..BuildingCommunity:NewStrategiesofGovernanceinUrbanChina[J].EconomyandSociety,2006(4):530—549
[5]WuF..RediscoveringtheG-
ateUnderMarketTransition:FromWork-unitCompoundstoCommodityHousingEnclaves[J].HousingStudies,2005(2):235—254
[6]EvaSprensen,JacobTorfing.
MakingGovernanceNetworksEffectiveandDemocraticthroughMetagovernance[J].PublicAdministration,2009(2):234—258
〔本文系遼寧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遼寧省基層公立醫院改革研究”(項目編號:L12AGL003)階段性成果;東北財經大學2014年校級科研基地項目“‘新農保’制度信任機制構建研究”(項目編號:DUFE2014J27)階段性成果〕
(李梟,1986年生,遼寧沈陽人,東北財經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和社會治理)
篇六: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為此課題組選取了基層治理中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為視角以金山區的村監會建設為主要基點嘗試對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轉變所帶來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工作方針等一系列的變革進行闡析探究轉變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并尋求應對之村務監督組織其實早在我國建國初期的50年代就有存在名稱叫監察工作委員會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變革、挑戰及應對
【內容摘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其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是我黨首次提出,也是三中全會的一大亮點,改變了傳統的以自上而下管控為特點的“管理”理念,摒棄單一的行政管控手段,轉變為一種強調國家與社會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這標志著“治理”取代“管理”,成為我黨新時期深化改革的執政理念和治國方略。本文以村務監督委員會視角,主要圍繞治理理念的演進、社會管理到治理的變化與挑戰及應對策略等方面展開,以期為相關單位帶來一點啟發。
【關鍵詞】治理背景特點挑戰對策一、治理理念提出的背景和歷程治理理念的提出及演進自1989年世界銀行報告中首次出現“治理”一詞以來,治理理念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不但形成一整套的理論框架和邏輯體系,而且在現實政府改革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成為世界范圍內政府改革的一面旗幟。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是一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互動過程,強調政府與社會通過合作、協商、建立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從而尋求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
合作管理和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它以合法性、參與性、公開性、透明性、回應性、法治性和責任性等為基本特征。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初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改革進入公司治理改革新階段以來,從營利性組織的公司治理、金融機構治理到非營利組織的大學治理、慈善機構治理、政府治理,再到當前的國家治理,治理改革逐漸滲透到改革的各個層面。
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發展歷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面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而產生的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黨的執政理念也經歷了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發展歷程。XX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將“社會建設和管理”列入“五個統籌”之中;XX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提出“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XX年黨的十七大提出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XX年黨的十八大提出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由“格局”上升為“體制”,并且強調“法治保障”;十八屆三中全會繼續推進理論創新,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并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
二、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帶來的理念和方式的變化——以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為視角
所謂社會治理,就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通過平等的合作型伙伴關系,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規范和管理,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對于現代國家來說,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到城鄉社區,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為此,課題組選取了基層治理中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為視角,以金山區的村監會建設為主要基點,嘗試對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轉變所帶來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工作方針等一系列的變革進行闡析,探究轉變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并尋求應對之策。
我國村監會的發展歷程村務監督組織其實早在我國建國初期的50年代就有存在,名稱叫“監察工作委員會”。但由于各種原因,這個機構體制沒有延續下來。全國第一個“村監會”于XX年6月18日在浙江省武義縣后陳村選舉產生。XX年底,浙江、陜西兩省行政村全部成立了村監會。XX年10月28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發布,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為村監
會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后陸續有不少省市開始探索實施,但還未全面鋪開。
上海市金山區從XX年3月起,先后在金山衛鎮及金山工業區高樓村開展村監會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XX年1月份,金山區全面推進村監會工作,區委辦和區府辦印發了《關于在本區全面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實施意見》,對機構設置、成員產生、工作職責、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等進行了規范。4月前,全區各村完成選舉;6月份,124個行政村的村監會開始正常運作。村監會依法行使六項職責:1、監督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2、監督村務公開情況;3、監督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4、監督村干部廉潔履職情況;5、監督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6、主動收集并認真受理村民的意見建議。村監會的全面建立,在金山區形成了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為決策機構,村民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村務監督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村民自治組織體系。
社會治理突出特點1、主體多元雖然社會管理包括政府作為主體的管理行為和公民社會組織作為主體的管理行為兩個主要方面內容,但社會管理仍然側重于政府對社會進行管理,政府是社會管理合法權力的主要來源;而社會治理則強調合法權力來源的多樣性,社
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也同樣是合法權力的來源。社會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任何一個單一主體都不能壟斷規范和管理的實踐過程。
在村監會產生以前,除村民會議有監督權,此外無專門的村務監督機構,對村務的監督大都是通過基層政權組織來實現。由于村民會議召開有法定的程序,需由村委會召集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在當今農村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的狀況下,村民會議召集難度很大,難以隨時召開議事,難以保障村民參與村務監督的權利。村監會的成立,創設了一條多元參與村務監督的機制。在金山區的實踐中,村監會成員為5人,均由選舉產生,來自基層農村的各個方面,能夠更好地代表社會各方面、各階層的利益,并行使各項村務監督職責,體現了社會治理的多元參與性。同時,多元參與使村監會能夠匯聚各方面、各階層的意見,使村級事務能夠為更廣大的村民服務,推動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平等參與、合作社會管理較多地表現為從行政部門的主觀意愿出發管控社會,通過命令式、處罰式、服從式管理等強制性手段實現自上而下的為民做主、替民做主;而社會治理則更多地強調民主,強調發揮多元主體的作用,平等參與、平等協商,
并形成最終的決策以管理社會事務。村監會的設立,為村民平等參與村級事務提供了平臺,
一方面,村民可以通過選舉,平等地加入村監會,如金山區在實踐中規定,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并具有勝任工作的身體條件的都可以參選;預備候選人由村黨組織推薦、村民代表聯名推薦和村民自薦等方式產生。另一方面,在村監會中,每一位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履行平等的義務,可對村級事務自主表達意見、協商討論,并形成相關的建議,最終影響村級事務的實施。如金山區規定了村監會成員的四項權利,包括知情權、審核權、監督權和建議權,同時也規定了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村“兩委”工作、認真接受考核考評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等四項義務。
3、依法治理的理念社會管理更多地是講究用行政手段、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社會事務;而社會治理則使治理方式從主要由政府單方面管控向多元治理方式轉變,要求在運用行政權力之外,更多地運用法律的、市場的、文化的手段,對公共性事務進行控制和引導,尤其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和問題,體現了依法治理的理念。村監會的組建過程,就充分體現了依法治理的理念。如金山區在實踐中,設計了多項制度規范村監會成員的依法產
生和依法履職:一是村監會成員按規定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并規定了回避制度,村“兩委”班子成員和財務工作人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其近親屬、近姻親不得擔任村監會成員;二是在規定了村監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三是建議了評議制度,每年年底,村監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進行考評;四是加強了紀檢監督,規定村監會接受鎮級紀委的指導,并向其匯報工作。上述制度的建立充分保障了村監會成員依法依規產生并履行職責。
4、源頭治理的理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利益不斷多元化,各種利益沖突不斷顯現,而社會管理運用行政化的手段化解社會矛盾往往有滯后性,且局限于“案結事了”,作用主要體現在治標上;社會治理則通過公民的多元參與、社會組織的作用發展等渠道,讓公民及社會組織適時、適度的參與,公民的訴求得以有效地表達,同時也能夠最大范圍地集中各方智慧,推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從而在源頭上消除矛盾糾紛,實現治理目標。在村監會成立之前,由于無專門的村務監督機構,村務監督有明顯的滯后性,村民的訴求無處釋放,基于對村級組織的不信任,又缺乏其他有效的社會組織作為緩沖帶,基層政府就承受了極大的來自基層的矛盾所形成的上訪、群體性
事件等所帶來社會穩定壓力。同時,由于村兩委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不少村務決策隨意性大、財務開支不規范,在滋生矛盾糾紛、惡化干群關系的同時,還易形成違法犯罪。據統計,近5年來,金山區發生村官職務犯罪25起,涉及征地拆遷貪污受賄、農機補貼虛報、挪用資金等多個領域。
村監會成立,則實現了四項職能,發揮了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的功效。一是民主監督的平臺,村監會通過事前參與決策、事中積極參加、事后及時公開的機制,把監督滲透到村級事務管理的方方面面,解除了村務監督的滯后性問題;二是科學民主決策的橋梁,通過列席村“兩委”班子會議、評議“兩委”班子決策、監督修正決策偏差,確保科學決策,同時村監會成員既是監督員,又是信息員、宣傳員,能有效收集社情民意,匯聚各方智慧,構成了村級科學民主決策的橋梁;三是矛盾糾紛的化解器,村務管理無法回避人情的浸滲、村官的腐敗、村民的積怨,村監會的存在,從制度建設上為村民訴求釋放提供了出口,大量的矛盾被化解在萌芽狀態;四是干群關系的潤滑器,以村監會為平臺,實現村級各項事務,特別是財務工作和敏感事項的公開透明,督促村干部轉變工作作風,消除了群眾中存在的疑慮和誤解,實現了群眾明白、干部清白,有效緩解了干群關系緊張的局面。
如在金山區最早開始試點的高樓村,村監會運行一年
來,參與村“兩委”班子決策12次,對326張485萬余元財務發票進行了審核和公開,收集群眾意見建議26條,協助村干部妥善解決了15起干群矛盾和鄰里糾紛,促進了和諧。
三、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所面臨的挑戰“羅馬非一日建成”,任何改革都非一蹴而就,受長期以來的管理思維、管理方式的影響,社會治理仍面臨著諸多的挑戰,社會治理之路任重道遠。管理部門不愿放手的問題行政部門或相關授權組織受長期以來的管理思維的影響,習慣于大包大攬,習慣于對社會進行命令和控制,不愿放權,不敢放手,為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設置諸多或明或暗的障礙,嚴重損害了社會治理的根基。在我國的村監會建設中,基層政權組織及村“兩委”“選自己人,選對的人”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在選舉監委會成員的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基層政權組織、村“兩委”直接介入選舉或者間接介入選舉,導致“民選變官定”的事情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村務監督的法治性和公信力。同時部分村干部擔心權力受制約,從內心深處抵制村監會,村務監督在其眼里是一項“不得不”執行的政策,對村監會的工作消極對待,甚至于“暗箱操作”,對村干部的監督在事實上成為了村“兩委”的自我監督,村監會蛻變為村
決策、管理機構的附庸,站到了群眾的對立面去了。參與意識不強的問題社會治理強調社會各方面對社區事務的主動參與,需要
最廣泛的公民參與和最主動、最自覺的志愿精神。但這也正是社會治理所面臨的一大難題。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在經濟實現自立后,權利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參與社區事務和基層治理的意愿也不斷增強。但是由于我國社區理念尚未形成,公民缺乏參與經歷和鍛煉,志愿精神不強,參與意識仍然不夠。體現在村監會建設實踐中,雖然對村監會成員的人選并未限定范圍,但從實際產生的成員來看,基本都是以老干部、老黨員等原體制內人員為主,這雖有種種原因,但關鍵點還在是村民缺乏參與意識,不關心,“覺得事不關已”;不參與,“怕耽誤時間,怕找麻煩結冤家、怕工作不力不好交差”等。參與意識不強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治理的發展,體現在村監會委人員組成上,有時會存在固定人員,形成體內循環,使其很容易產生傾向性,使監督走過場,甚至還可能與村級組織“抱團取暖”。
依法參與能力不夠的問題社會治理強調社會各方在有效地對話、協商、合作的基礎上來管理社會事務,這對參與者的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公民的依法參與能力仍然不夠,一方面對如何有效參與缺乏專業知識;另一方面,依法參與的
意識不夠,不作為、亂作為甚至非法作為的現象屢見不鮮。依法參與能力不夠嚴重損害了社會治理的效果。
這在村監會建設中也有體現,如從全國范圍內看,村監會成員文化程度偏低、年齡偏大、業務知識匱乏現象仍較為普遍,對村經濟財務、政策精神、村集體項目等重大事項不了解,對監督的重點和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不明確,對于村務監督無從下手、力不從心。另一方面,部分村監會成員職責意識不強,由于怕擔負監督風險,或者怕破壞與村干部的私交,得罪村里一部分人,對某些有損群眾利益的問題,睜只眼閉只眼,存在監督不作為的現象,不依法履職的情況。
平臺建設不規范的問題社會治理要求為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事務提供規范系統的平臺,消除社會各方的參與顧慮,保障社會各方的有效參與。但當前平臺建設仍不系統規范,主要表現為參與的渠道不暢、平臺的運作機制不順、平臺的保障機制不力,導致社會治理未能發揮應有效果。在村務監督委會員建設上,具體體現為:1、村民參與村監會的渠道不暢。村監會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各級組織對于村監會的社會面宣傳仍不到位,群眾對村監會的性質和職責不甚了解,信息的不對稱導致群眾的參與渠道不暢。2、村監會運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尚不健全。一方面,對
村監會履職的程序未有詳盡的制度安排,包括監督如何立項、村監會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等,監督工作隨意性大,導致村監會成員不會監督。另一方面,對村監會決策的效力未有明確規范。村監會雖說可以依法監督,但其作出的“監督決議”對村委會及其成員有何約束力,目前并未有強制性規定。這也意味著村委會及其成員完全可以對村監會作出的監督決議置之不理。
3、保障機制尚不完備。一是物質保障問題,由于地區差異,部分地區的村監會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辦公經費尚不能保障,村監會成員的補貼未得到有效落實;二是履職支持問題,對村監會在難以履行合法、有效的監督時,如何為監督提供有效的保障,避免監督落空,對此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范。
四、進一步推進社會治理的對策管理部門依法放權社會治理要求行政部門或相關授權組織按照社會治理的理念和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向市場和社會放權,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調節的、凡是社會能管得住管得好的,就交給市場和社會。行政部門或相關授權組織要加強與公共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多元主體的合作,綜合運用法律、市場、文化等手段進行引導和調控。同時要加強對行政部門和相關權力組織的法律監督,督促其有效地放權。這是推進社會治
理的根本之策。在村監會建設中,基層政權組織要徹底拋棄傳統思維,
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基礎上,保障村監會成員的依法依規選舉,保障村監會依法行使職責,對于村“兩委”非法干預村監會選舉和行使職責的情況,應嚴肅查處。同時,要發揮紀檢、檢察等法律監督機構的作用,對于基層政權組織和村“兩委”非法干預的,應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山區在實踐中明確由區紀委監察局、區檢察院負責工作督查,就是一次良好的探索實踐,可資借鑒。
開發社區公共事務,讓公民在不斷參與中提升意識和能力
社區公共事務是基層群眾自治的基礎,必須首先存在公共事務而后才能談及自我管理或者治理。事實上,社區公共事務并不缺乏,缺乏的是開發社區公共事務的能力。在社區日常生活中存在著大量影響居民生活的公共問題,只要將公共問題納入到基層治理的過程中去,公共問題將變成了社區公共事務,居民將自發參與到同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基層治理過程中去。在這一過程中,公民的參與意識與能力將得到持續的鍛煉和提升。
就村監會建設而言,應當在規范的范圍盡可能多地開拓監督領域,不僅限于村務公開監督、財務監督,還涉及到決策監督、干部履職監督、社情民意收集反饋等各個方面,要
通過規范化的村務監督,不斷提升村務監督的吸引力,提升村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和能力。
加強教育考核,提升依法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社會治理是依法治理,要求參與者依法行使職權。在公眾依法參與能力尚不夠的情況下,教育培訓和考核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是加強法治教育,提升公眾依法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二是加強專業知識教育,提升公眾依法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三是加強評議考核,完善進出機制,保障依法參與。在村監會建設上,一是要加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知識及村務監督相關規范的學習,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作風教育,提升村監會成員的依法履職意識;二是加強對紀檢、村務監督業務知識的培訓,還要抓好金融、審計等有市場經濟知識和現代科技知識的培訓;三是建立獎罰激勵機制,要認真執行評議制度,村監會每半年或每年度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匯報工作,并接受評議,對履行監督到位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履職監督不到位的建議村民代表會議給予罷免和調整。同時紀委、檢察機關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對于在履職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嚴厲查處。規范制度和程序,搭建好參與社會治理的完備平臺社會治理是一種全新的理念,要站在黨在新時期深化改革的執政理念和治國方略的高度加強對社會治理的宣傳,同
時也要依據社會治理的相關特征,科學合理地設計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平臺,從參與渠道便利通暢、參與方式自愿平等、履職保障有效充分等方面保障多元主體的參與,保障社會治理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具體到村監會的平臺建設,要注重三個方面:1、加強宣傳引導。要將建立村監會提升到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利用各種載體加強宣傳。一方面,利用中心組理論學習、黨員干部集中學習等平臺,以專題講座、報告會、專題電視片等形式在黨員干部中進行宣傳;另一方面,利用廣播、黑板報、宣傳窗、標語、文娛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在基層群眾中進行宣傳,提升村監會的影響力。2、加強運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建設。一方面,可參考村委會的議事程序,制定村監會的工作程序,明確監督的發起、立項、討論、決策規則,明確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如金山區在實踐中重點推進議事規則、工作例會等制度建設,是良好的嘗試。另一方面,明確監督決議的效力,可明確規定村“兩委”及其成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對內對監督決議進行回應、說明及整改。3、加強保障機制建設。一方面,加強物質保障。金山區在實踐中的做法值得借鑒,如按照“七有”要求,加強村監會硬件建設;規定村監
會成員的誤工補貼由鎮級統籌考慮安排,并視實際情況形成遞增機制,較好地解決了物質保障問題。
另一方面,加強履職保障。可依照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村監會在難于履行合法、有效的監督時,可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答復和妥善處理。從長遠看,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或修改法律的途徑賦予村監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利,對村委會不合理的決策及村級重大問題,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公開表決,以真正地從村民自治的角度保障村務監督的效力。
篇七: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我國當前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問題及改革途徑目錄
緒論...............................................................1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歷史沿革.................................2
(一)社區的涵義...............................................2(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形成和進展過程.....................21、我國社區建設的進展經歷......................................22、城市社區建設的重要意義......................................3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進展....................................4(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現狀.................................4(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和緣故.......................4三、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途徑和意義..........................6(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走向.............................61、弱化社區治理的行政色彩......................................62、擴大以社區自治為大體前提和主要內涵的基層民主................73、增強社區黨的建設............................................8(二)改革試點中城市社區治理的模式和啟發.........................81、幾種要緊模式................................................92、上海市社區治理體制改革.....................................10(三)深化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計謀建議............................111、理順社區對外、對內關系.....................................112、多元化社區治理模式.........................................11終止語.............................................錯誤!未定義書簽。參考文獻..........................................................13
我國當前城市社區治理的現狀、問題及改革途徑
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依照我國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的深刻轉變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隨著城市治理重心下移,社區承擔著愈來愈多的社會治理職能。作為社會的社會大體單元,只有社區的“小和諧”,才能帶來整個社會的“大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切,我國現有的城市社區實際運行依托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來治理居民的治理模式,已經遠遠不適應現代社會的進展,應打破現有的社區體制,成立新型的、明確的、有效的社會體制,明晰社區治理權責,推動中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改革,以適應經濟進展的需要。
關鍵詞:社區;社區治理;社區管理體制改革
緒論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依照我國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的深刻轉變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的黨中央,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又一重大奉獻。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慢慢成立,城市社會顯現了許多新情形、新問題。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利益格局、就業方式的多樣化,帶來了大量市場解決不了、政府又解決不行的問題,給城市治理增加了許多困難和壓力。隨著城市治理重心下移,社區承擔著愈來愈多的社會治理職能。胡錦濤***在省部級要緊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發言強調,“要增強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從建設和諧社區入手,使社區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上發揮效勞作用,在緊密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系上發揮橋梁作用,在保護社會穩固、為群眾制造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上發揮增進作用。”作為社會的細胞和城市的大體組成單元,社區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全然所在。尋求社區治理模式的創新,使社會資源力量有效整合,社區功能切實發揮,這關于我國改革進展及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政府主導與社區自治結合的治理體制作為現時期我國社區建設的普遍模式,
客觀上與我國經濟政治體制相適應,并在強化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社區效勞體系,增強城市治理,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和夯實和諧之基等方面作出了踴躍的奉獻,取得了豐碩的功效,積存了豐碩的體會。[1]
目前,社區治理體制改革試點不斷深化,呈現出良好進展勢頭,要緊表現為三個大體趨勢:弱化社區治理的行政色彩;擴大以社區自治為大體前提和要緊內涵的基層民主;增強社區黨建。這三個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方面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深刻反映了當前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大體內容和進展方向。
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一)社區的涵義“社區”那個概念最先由德國社會學家騰尼斯提出來的。他在1887年出版了《社區與社會》一書,指在于前工業社會的、具有一起價值取向的同質人口組成的關系緊密、富有人情味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一起體。此刻人們所說的“社區”一般是指聚集在必然地域范圍內的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依照一套標準和制度結合而成的社會實體。目前已有多個國家和地域執行社區進展打算,社區組織治理方式日趨受到關注和重視。從廣義上看,城市社區治理確實是對包括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生態等方面的社會系統所進行的綜合治理活動;從狹義上看,城市社區治理那么是就城市社區內部社會生活所進行的治理。社區治理模式是指為了達到社區治理的目的而采取的各類治理體制、機制、手腕、方式的有機結合體,是開展各項社區治理活動的大體操作平臺。科學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建設良好的社區環境,形成和諧的社區氣氛,改善居民的生活質量。(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形成和進展進程1、我國社區建設的進展經歷中國初期的社區建設,能夠追溯到20世紀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顯現的鄉村社區建設運動,其中阻礙較大、持續時刻較長的:一是以梁漱溟為首的山東鄒鄉平鄉村建設運動;二是以晏陽初為首的河北定縣平民教育實驗區運動。后來由于戰爭緣故社區建設工作沒有繼續開展。今世中國城市居民治理更多時刻內是以街道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形式存在的,普遍以為,從1949年至今大致經歷了四個時期。
篇八: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二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的小政府大社會的自治型的江漢模式1朱建剛強國家與強社會模式對一個街區權力結構的分析j戰略與管理19974第4253這一模式強調政府和社會的分權認為社區自治組織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應是社區治理的主體它們在社區治理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政府的功能僅在于提供博弈規則和基礎性普適性的公共產品當前我國城市中社區管理與政府治理的邊界研究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社區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顯。在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中,必須加強我國城市社區自治建設。社區自治是治理理念在社區領域的實踐,達到治理的境域可以說是我國城市社區自治的發展方向,二者在范圍上相互銜接,在目標上指向一致。要加強社區自治建設,使我國城市社區自治走向治理的境域,就要以治理理論為指導,進一步合理界定政府、社區在社區自治建設中各自承擔的相應角色,形成政府管理功能與社區自治功能分工合作、互為補充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政府管理與居民自治的有機結合,形成以人為本、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良性互動機制,整體推進社區自治達到治理的境域,促進社區更加和諧。關鍵詞:治理;城市社區;政府職能
一、社區管理與政府治理的邊界問題及其經驗我國城市社區建設中存在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準政府”色彩過于濃厚。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政府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清。政府對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許多微觀事務管理過多,承擔了許多不該承擔的職能。政府服務職能滯后,很多地方的基層政府還不是真正的服務型政府。按照居委會組織法規定,社區居委會只是協助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然而從當前實際看,社區居委會不僅僅是“協助”,更是具體的操辦者和執行者。政府各職能部門都強調“工作向社區延伸”,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是簡單地把工作推給了社區,相應的職能、權利卻沒有明確,這些工作逐漸成為了社區的“分內事”,并要接受各有關部門的檢查和考核。本來是社區去督促、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卻變成了職能部門來檢查、監督社區工作。種種因素使社區難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街道居委會雖然在名義上是自治組織,但在本質上卻一直是在擔當政府的“形象代言人”的角色,作為政府的基層派出機構而存在和發揮作用。市場經濟要求的是“小政府、大社會”,與之相匹配的應該是行政色彩相對較弱的社區管理模式。合理弱化我國城市社區管理中的“準政府”色彩是我們今天改革社區管理體制、推進城市社區自治走向治理境域的一個正確而明智的選擇。
要強化社區自治建設,加快社區發展,就必須對政府的權力進行必要的剝離。這是因為,在社會大系統中,政府的統制功能和社會的自治功能成反比,即政府的統制功能越強,則社會的自治功能越弱,反之亦然。因此,加快社區自治建設,擴大社會的自治功能,就必然要求政府轉變管理職能,改變權力高度集中的“全能型”管理模式。政府必須把干預限定在一定的度之內,防止權力無限制地滲透到各個角落,逐步地盡可能地把宏觀社會事務管理之外的權限交還給社區和市民,以使社區獲得生存和發展的良好空間。
在社區關系重塑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以下一些問題:一是要理順社區自治組織與政府的溝通機制與回應機制。居民參與社區居委會及社區事務,就是參與政治(即選舉的政治)。深圳市南山區月亮灣片區設置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做法,使得社區自治組織在收集到居民意見之后,有了一個良好的溝通渠道,即通過人大代表向政府反映民意,居民與政府進一步形成了良好的互動,在某種程度上也強化了政府對居民問題的回應機制。這也為我們在現實當中如何進一步理順社區自治組織與政府的溝通機制與回應機制提供了很好的參考。二是慎防社區自治變成居委會管理,即居委會不根據社區居民或居民代表的意愿辦事,僅由居委會自行決定社區內所有公共事務。社區居民集體決定社區內的公共事務,是社區自治的應有之義,居委會的作用僅僅是組織居民采取有效的方式,就社區內的公共事務進行集體商議、決策,而不是居民選出居委會后,居委會就包攬社區內的所有事務,這個認識上的偏差必須防止。一旦居委會包辦社區內的所有事務,就意味著社區自治被居委會管理所取代,這與社區自治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實質上還是“家長式”的管制。三是居委會要完全放下行政事務的包袱。長期以來,居委會的行政化使人們懷疑其能否祛除已經形成的弊端,回到其應有的位置。而且,從經驗來看,居委會有向行政化重蹈覆轍的可能。在改革過程中,決不能因為遇到了一些問題,就讓居委會重新介入行政事務,這就需要制定法規來嚴格規定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各自的職責范圍。當然,在條件不具備,如群眾在生活上高度依賴政府的地方,可以適當延長社區居委會與工作站完全分開的時間,因為政府和居民之間需要一個緩沖機制——一個能連接雙方的橋梁。
四是政府各部門在處理社區事務時要轉變觀念。居委會回歸自治組織后,要履行其作為自治組織的職能。但是在現階段,政府和居民對改革后的居委會的理解還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據了解,目前很多政府部門在出具一些證明時,視社區工作站的蓋章無效,仍需要居委會蓋章。這實際上從實踐層面說明,在“居站分設”后的短時間內,政府各部門仍然沒有擺脫傳統觀念。要實現居委會改革后真正向自治組織轉變,就必須改變政府的觀念,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整體上改變社會對這一問題的認識。
五是重新定位社區工作站與街道辦事處的地位。由于城市的急劇擴張,政府的管理重心下移,街道辦事處的職能急劇膨脹,實際上使街道辦事處具有了一級“準政府”的地位。筆者認為,雖然目前還不能取消街道辦事處,但隨著社區工作站在社區地位的鞏固,將來街道辦事處可取消,由社區工作站來承接其行政職責,使政府職能部門延伸至社區,由此建立起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相結合的城市管理新體制。另外,社區工作站要切實承擔起政府在基層的行政任務,就必須明確其法律地位,因為街道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是不宜再派出工作機構的。
二、公共管理改革潮流所提供的經驗比較社區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社區自治是指一定地域范圍內政府、社區組織、社區居民共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社區自治結構是不同治理主體依靠資源進行互動的、以地域為基礎的相互作用模式。社區自治主體包括居民、社區自治組織、社區內非政府組織、社區黨組織、政府組織、社區外非政府組織、市場組織、轄區單位等。社區自治發展的動力既可來自政府,也可來自社會,還可來自政府和社會的合作。圍繞這三種取向,學術界提出了強政府、強社會的政府主導型、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的小政府、大社會的混合型、政府推動與社區自治相結合的合作型三種治理模式,在實踐中亦相應形成了上海模式、江漢模式、沈陽模式等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強政府、強社會的政府主導型的上海模式這一模式主張政府應向街道辦事處賦權、分權,強化街道辦事處在管理地方社會中的權力,將街道建成一級政府。街道政府是地方公共事務管理的策劃者、協調者和執行者,但迫于管理的艱巨性、復雜性,它不得不被動地向社會放權,吸納社區力量參與社區的管理。
朱建剛學者在對上海五里橋街道權力變遷個案研究的基礎上曾指出,從1949年至今,街區權力經歷了一個由虛擬狀態向一級政府實體化的轉變過程,這一轉變促進了國家政權在全國范圍的建設。而當前社區內政府的權力也并未按人們通常認為的“小政府、大社會”的方向縮小,相反,較之以前街區權力正在強化,由此進一步促進了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方式由單位制向社區制過渡。但他同時又指出,街區行政權力在重組的同時也存在著向社會分化的趨向,權力中心正在由以往的單純的政府控制向半行政半自治的社區管委會過渡,因此在中國街區內部,國家與社會自治空間并非一定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有可能處于一種共生共長、良性互動的關系,從而形成強國家、強社會的雙強態勢。1在這一觀察分析的基礎上,他進一步指出:應將現在的街道辦事處升格為一級新型的街區政府,將原來的城區政府改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協調市政府和街區政府的關系,在街區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街區居民代表大會”,加強對街區政府的民主監督,培育街區企業組織和志愿者組織,承擔從街區政府剝離出來的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實現社會的自主管理。2朱建剛的新型街區政府的觀點既來源于“國家能力理論”,又借鑒了歐美地方自治經驗。“國家能力理論”認為在社區治理中政府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主張強化行政權力對社會的整合。歐美地方自治經驗要求將社區作為地方自主治理區域,通過由居民選舉產生的社區議會和社區政府來實現街區權力格局的重組。
政府主導型的社區治理結構比較適合現階段的中國國情,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有悖社區未來的發展走向。我國著名學者徐勇認為:“行政取向的社區建設可以在比較短的時間里整合社會,但所構造的社會與傳統體制具有同構性,即社會仍然為政府所吸納,社區的工作主要是落實政府的任務,在這一體制下,政府難以超脫各種利益群體,專事履行公共管理的職能3。從本質上講,這一模式不是為了社區的可持續發展,而是為了政府更好地控制社會,理念是收而不是放。在政府占據主導地位、其權力不受監督、政府和社會的權力邊界沒有制度性劃分的當代中國,強社會的目標能否達到值得懷疑。
(二)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的小政府、大社會的自治型的江漢模式
1朱建剛,強國家與強社會模式---對一個街區權力結構的分析[J],戰略與管理,1997(4),第42-53頁.2朱建剛.城市社區建設:在實踐中的反思理論[J].北京社會科學(增刊),1999(5),第72-74頁.3徐勇.論城市社區建設中的社區居民自治[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1(3),第5-13頁.
這一模式強調政府和社會的分權,認為社區自治組織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應是社區治理的主體,它們在社區治理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政府的功能僅在于提供博弈規則和基礎性、普適性的公共產品。
這一觀點的理論基礎是源自西方傳統政治學中以強調行為主體自主權為核心的自治理論,即公民個體表達權利的自主權、共同管理自身事務的自主權。這一觀點對一貫不太重視公民及其組織自主權的中國來說具有積極的意義,也符合未來中國的發展走向。其不足之處是忽略了社區自治主體的多元化(除了社區組織之外,還有政府組織、社會中介組織、鄰里組織、轄區單位等)以及多元化的自治主體之間的自我協調機制。
徐勇認為在目前階段我國城市社區實現完全自治是不可能的。一方面是因為在社區中,除了成熟的政府組織以及居民委員會外,其他社會組織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權威,他們還沒有足夠的能力來代替政府部門組織居民管理公共事務,居民缺乏自組織的意識、社區參與度低。另一方面是因為政府仍舊掌握著過多的資源,仍是社區管理最重要的主體,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要讓政府自己退出,將權力主動向社會分化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只能走“政府資源與社區資源整合、行政機制與自治機制互動、政府功能與社區功能互補”之路。在這種模式下,社區的治理主體由政府組織擴展到社區內的自治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政府組織主要是通過規劃指導、下放權力、提供經費等方式支持城市社區自治組織體系的構建,然后通過社區自治組織體系的有效運作,逐步實現社區居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目標,達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自組織狀態。
(三)政府推動與社區自治相結合的合作型的沈陽模式這一模式主張政府組織通過向社會賦權分權,把原先由政府組織承擔的社會職能交由社區內的社會組織來承擔,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同時,不失時機地強化社區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職能。盧漢龍先生在比較上海模式和沈陽模式時指出,上海模式的前提是政府擁有雄厚的財力、官員具有為社區居民謀福利的良好愿望以及國家具有良好的規范官員行為的機制,但這三個條件尤其是第一個條件并不是每個城市都具備的,即便具備這種模式也不值得效仿推廣。原因是以行政推動為主的工作機制,存在著效
率和可持續發展的問題。首先是行政化操作不經濟,管理成本太高,而且行政機制以下級服從上級為基本原則,社區建設項目往往脫離社區實際需要和能力。其次是社區建設受制于領導人的能力和品質,難以保證其可持續性。他比較贊賞沈陽模式,認為它更能代表我國大多數城市社區建設的初始條件,更符合我國社區發展的未來走向,為改革中的中國社會的民主建設增添了一片新綠,是實踐中的制度創新。沈陽模式“最重要的貢獻在于它在基層社會管理中注入了社區治理的新觀念,在實踐中認識到社區共同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積極意義,并將走出單純依靠黨政行政管理的方法來實行社會公共生活的整合與管理”。
三、社區與政府職能分開的思考社區要走上實質性自治之路,就不同程度地對政府下放權力、轉變職能、改變領導方式提出強烈要求,如果繼續單純沿用傳統的管制、壟斷等方法那么只會使得政府的政治能力受到質疑。政府能力是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能力的總稱,從本質上講,就是管理社會、為民服務能力的綜合。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民主政治化進程的加快,無論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還是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政治,都對政府能力尤其是基層政府的公共管理與社會服務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別是我國已進入社會治理的轉型期,治理轉型對我國地方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戰4;推進社區自治也是推動政府與社會關系重構的重要途徑。社區自治的本質是居民自治,居民自治的重要體現就是社區居民充分享有民主,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積極參與,最終形成“社區制”社會。政府是政治權力的核心,也是基層民主最主要的捍衛力量。社區自治離不開政府的引領,政府與社會關系的重構也離不開社區自治的推動。目前,我國地方政府職能正朝著建立服務型和責任型政府的目標轉變,既要“減員”又要“消腫”,既要提供合格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又要講求責任強調公共性和回應性,既要下放權力收回“成命”又要穩妥地實現權力“回歸”,既要維護秩序穩定又要保護公民權利放手社區自治。在這種背景下,社區不僅是接受政府權力“下放”與“回歸”的理想選擇,而且也是地方政府轉變職能、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的現實需要。
4靳永翥.治理轉型中我國地方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培育[J].貴州社會科學,2004(6),第14-16頁.
過去,在“社區行政”的習慣思維作用下,城市政府沒有養成分權、放權或者授權的意識,喜歡“眉毛胡子一把抓”,仍然想把城區的政治、經濟、社會甚至軍事事務“裝進”社區這個大筐,進行大而全的包干管理。“社區行政”思維指導下的“大一統”管理,必然導致城市社區建設中政府的普遍“越位”、“缺位”和“錯位”,從而使城市基層社區重新淪為影子政府式的社區。筆者認為,轉型期我國城市社區建設中出現的這種“怪圈”,不僅與治理的內涵格格不入,更是與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呼喚的“社區自治”路向背道而馳。這其中有不少原因,但最關鍵的是,城市政府沒有與時俱進,沒有適應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現實要求以實現社區治理的結構轉型。因此,要防止社區自治由“政府主導”誤入甚至回歸“社區行政”的老路,重蹈因“政府全能”而引致“全能社區”的覆轍,就必須確立現代治理理念下的社區公共治理新思路,建構社區建設的公共治理新制度。具體來說,在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民主法治環境下,現代的社區公共治理結構,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和要求:
從治理的主體來看,社區自治的主體是多元的而非政府一元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城市政府組織,也有非官方的民間組織、非盈利的志愿組織和私營部門,形成城市政府與公民社會、私營部門等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新格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可以實現社區公共事務治理過程中不同主體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轉移和剝離城市政府的很多社會管理職能,避免政府“大一統”下的“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
從治理的客體來看,社區自治的對象是城市基層的社會公共事務,而非包羅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甚至軍事等的一切事務。這些基層社會公共事務與社區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應該摒棄把社區看作是“家事、國事、天下事”的集散地的誤區,實現社區社會公共事務與政治、經濟事務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分類治理。也就是說,不能把社區看作是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全能單位”,把本該由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或者軍事組織應該管理的事務,“一竿子插到底”交由社區的準政府組織、民間組織和自治組織來治理。
從權力的運行向度來看,社區自治倚賴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動的權威,彼此間是合作網絡和交叉重疊的關系。它主要通過合作、協調、談判、伙伴關系、確立集體行動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社區公共事務的聯合治理。這種聯合治
理的實質在于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相互合作。因此,這種權力運行的向度,改變了“單位制”下社區公共權力的“官本位”運行格局,有利于調動社區各方面的力量參與社區建設。
從社區公共事務的治理機制來看,必須借助科層制、市場機制、合作機制、組織間網絡、自組織制等混合機制,對社區公共事務齊抓共管。合作、協調、伙伴關系、雙贏或共贏成為這種混合治理機制的基本精髓。這有主客觀兩個原因:客觀上,現代信息社會、網絡環境和知識經濟條件下,社區的公共事務正在變得更加復雜、更有滲透性和交互影響性;主觀上,伴隨公民社會的興起和政治民主化的推進,將要求更多的分權、參與和合作。因此,需要兩相結合,以促使社區公共事務治理的的科層機制向多元混合機制轉變。
四、社區與政府理想的互動模式我國的社區自治極具中國特色,是在政府倡導下,自上而下進行的。因此,從一開始我國的社區自治就充滿了行政色彩。要真正使我國的城市社區自治向縱深發展,走向治理的境域,就必須使政府的角色逐漸由領導者向指導者、協調者和合作者轉變,與社區組織、社區居民一起構成社區自治的重要力量。在改革開放以前,計劃經濟體制的實行使權力和資源集中于國家一方,造成“國家在上、社會在下”,“政府主動、非政府組織被動”的社會情境。社區自治模式也體現為政府主導型。政府在治理中處于主導位置,所謂的“社區”只是單位的輔助性組織,政府的管理滲透到城市社區生活的方方面面,社區組織沒有發育、生存以及發展的完善空間。政府是社區自治的主體,而社區組織是政府的附屬物。按照德國社會學家舒茨“互動典型化”的解釋,當互動雙方地位相差懸殊時,互動的典型化就表現得越加明顯。互動的典型化最終導致被動性互動的形成,即社區組織、居民被動地接受國家、政府的領導,根據國家和政府的行為調整自己的行動,使之與國家和政府保持一致。被動性互動使政府與社區相關組織的關系比較僵化,社區組織只能根據政府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做出調整,沒有任何主動性。要使社區自治深入進行下去,我們必須改變社區組織與政府的這種被動性互動關系。改革開放使我國的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資源不再被國家高度壟斷,權力主體走向多元化。在這種社會情境下,政府與民間組織的關系也開始發生變化:
政府開始考慮各種選擇,從節約和效率原則出發,改變以往的以行政指令、強制性干預等為主的與社區組織互動的方式;相應地,互動的另一方社區組織,也開始積極考慮怎樣與政府互動。在新的互動情境中,互動雙方都能動地理解對方,并不斷調整自己的行為,從而形成一種新型的互動關系,即一種較為平等的“自主性互動”。
自主性互動關系與社區居民自治型的治理模式是相適應的,在這種互動關系下,社區組織能夠充分發揮其自身的能動性和自主性,成為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橋梁,充分發揮出其在社區自治中的作用。
這種自主性互動關系要求我們必須以社區自治為價值取向或目標導向,創造制度規范,使社區逐步承擔起由政府職能轉變中剝離的相應的社會職能,同時逐步培育居民的民主意識和民主參與行為,實現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區依法自治的有效互動。
實現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區依法自治的有效互動,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合理界定政府與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角色:政府的職能,政府必須自己履行;而社區有能力做好的內部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則理應由社區居民和社區組織依法自我管理,政府不能“越位”干預。此外,企、事業單位在改革中剝離出來的社會職能需要由社區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接,而剝離出來的行政管理職能只能由政府自己收回。
要實現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區依法自治的有效互動,必須促進城市社區治理主體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充分發揮社區多元主體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政府與社區組織、社區成員的合作。當前主要是取消政府對非營利組織進入社區設置的障礙,政府應支持非營利組織在社區內獲得開展活動的持續資源。非營利組織在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的同時,應當不斷與政府進行深層次的溝通,督促政府在社區政策方面進行有利于自身的改革,由此真正使的社區自治不再是由國家指導,而是由國家和私營部門合作進行。
要使我國城市社區自治走向治理的境域,還要擴大社區民主、完善居民自治水平、增強基層社會建設和管理的合力,特別是要把構建新的城市社區權力結構作為根本環節。加強城市社區的居民自治首先要理順社區組織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社區建設主體的作用。只有創新社區組織管理體制,把社區的政治資源加以
整合,構建一種高效、民主的社區組織管理體系,才能積極推進社區居民自治,為社區自治走向治理的境域創造條件。
構建新的城市社區權力結構,通過對城市社區管理主體權力的協調,我們可以構建出一個基本平衡與合理的社區權力結構。當然,這還只是個構想,仍然需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并在實踐中繼續完善。
這種城市社區權力結構可以這樣描述為圖1。這是一種多元化開放型的城市社區權力結構。
首先,在社區管理中必須堅持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行使其政治領導權,發揮好領導作用。
其次,政府的行政權力在城市社區要適度縮退,給社會權力更多成長和發展的空間。
第三,賦予城市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社區中介組織和居民獲得更多的社會權力,來實現社區的自我管理。
這種權力結構有利于整合各個管理主體的力量,讓權力真正置于高效的多元治理之下;有利于理順管理主體關系,降低摩擦成本,提高社區管理效率,推動社區自治走向治理的境域,最大程度的實現社區居民利益。
參考文獻
.朱建剛,強國家與強社會模式---對一個街區權力結構的分析[J],戰略與管理,1997(4),第42-53頁.2.朱建剛.城市社區建設:在實踐中的反思理論[J].北京社會科學(增刊),1999(5),第72-74頁.3.徐勇.論城市社區建設中的社區居民自治[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1(3),第5-13頁.4.靳永翥.治理轉型中我國地方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培育[J].貴州社會科學,2004(6),第14-16頁.
Inthecurrentourcountrycitythecommunitymanagementandthe
governmentgovernboundaryresearch
Abstract:Sincethereformandopenpolicy,ourcountrycitycommunity'sstatusandtheimportancesuddenlyhaverevealeddaybyday.Constructsinthecomprehensiveadvancementwell-offsociety,muststrengthentheourcountrycitycommunityautonomousconstruction.Thecommunityautonomousisgovernstheideainthecommunitydomainpractice,achievedthegovernmenttheboundaryterritorymaysayisourcountrycitycommunityautonomousdevelopmentdirection,thetwomutuallylinksupinthescope,aimsconsistentlyinthegoal.Muststrengthenthecommunityautonomousconstruction,causesourcountrycitycommunityautonomoustrendgovernmenttheboundaryterritory,musttakegovernthetheoryastheinstruction,furtherthereasonablelimitsgovernment,thecommunitythecorrespondingrolewhichrespectivelyundertakeinthecommunityautonomousconstruction,formsthegovernmenttomanagethefunctionandthecommunityautonomousfunctiondivisionoflaborandcooperation,mutuallyforthesupplementbenigninteractionrelations;Therealizationgovernmentmanagementandinhabitant'sautonomousorganicsynthesis,autonomouslyformsthebenigninteractionmechanismwhichhumanist,frombottowtotopandunifiesfromthetopdownward,thewholeadvancementcommunityachievedthegovernmenttheboundaryterritory,thepromotioncommunityismoreharmonious.Keyword:Government;Citycommunity;Governmentfunction
篇九: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變遷作者:***
來源:《青年與社會》2019年第03期
摘要:我國從早前開始就一直推崇城市化,就目前為止也是碩果累累。然而陸續出現的社會性問題也讓關注點聚焦到了城市社區治理上,而是否選擇了合理的治理模式必定會牽涉到城市各方面的發展水平。文章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變遷過程進行了詳述,并簡單介紹了探索治理模式過程中出現的部分理論觀點。
關鍵詞:城市社區治理;模式變遷;理論基礎
社區治理的意思是,在社區所在的地方范圍內,多方主體對象享有同等的權利加入對社區相關事項進行探討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社區內開展的各項活動的決策控制,在一方面符合了社區存在的需要,同時也樹立出某種穩定的秩序。而城市社會治理則興起于1990年左右,在經濟體制發生轉變的過程中,具有一定規模的小團體組織便被催生出,而這樣的一種團體也使得團體內部的成員更愿意參與日常事物的管理之中。由此,如何開創合適的社區治理模式便成為了人們追尋的一大關鍵。
一、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變遷過程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變遷必然是隨著國家社會發展進程而開展的,簡要來說是從行政型社區模式向自治型社區進行轉變。以下將介紹轉變過程中會經歷的三種社區類型階段,分別是行政型、混合型及自治型。
(一)行政型社區治理模式
這一類型的治理模式特點在于以政府作為主導,屬于一種政府機構占據整個社區活動中的核心位置,由上而下參與社區事物的監督管理,然后在這個過程中,會由其他相關的團體組織來進行過程中的配合,同樣參與社區內的治理活動。在政府主導的治理模式下,各成員之間的責任權利較為明確,有條理性有組織性地開展社區內各項事物工作,然后最終由政府進行統籌和最高層級的監管。然而這種模式存在著某些弊端,表現在整個治理過程中政府部門投入的監管資源需求較高,如此的支出負擔,長此以往政府部門的壓力日積月累,終有一天會超負荷,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適當的調整。
(二)混合型社區治理模式
混合型的模式指的是,在治理過程中,政府的主導位置發生了變更,成為了類似于催化劑的功能定位,而社區一方逐步向實現自治的方向發展。該模式的主要特點體現在,首先參與直接治理的對象得到了擴充,從政府主導向著多方社區團體、相關組織共同實現治理,也因此混合型模式也被稱為合作型模式,整個過程中可以看到治理權實現了部分的遷移,其次便是自治概念的誕生,社區團體、社區內居民組織實現了自我管理,不過這尚且不是全然獨立出來的團體組織,仍要注意到治理過程中有多方主體的共同參與,接著是資源的開放,前階段受政府主導的影響,投入的資源完全受政府一方所壟斷,而到了混合型模式下,資源的攝人便會更加開放包容,最后是出于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隨著利益的導向變化,社區內的居民對社區內各項事物投入了空前的關注度,也加深了居民與社區組織之間的聯系。
(三)自治型社區治理模式
這種模式便是做到了完全以社區自我治理為中心組織對社區內各項事物的管理工作。在該模式下,社區居委會成為了治理活動的核心,而在治理過程中,社區居委會便會與社區內的其他團隊組織一起加入其中,整個過程中可以說居民的治理權利相比前兩個階段達到了最高的程度。這一模式的特點具體體現在:首先,自治性的治理模式充分說明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思想意識,居民們被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利,能夠有效地增長居民參與社區內活動的熱情,與此同時也能促進良好責任觀念和歸屬感的形成,另一方面對于政府來說,社區自治型模式極大程度地降低了政府的負擔,資源也得到了更為科學合理的利用。從上述來看,該模式不僅對于社區內居民而言有益,同樣也利于政府部門。不過治理過程中,政府部門還需承擔起正確的引導作用,以追求共同的發展性目標來扶持發展。
二、城市社區治理模式探索的理論基礎
在上述第一部分提到的三種類型之外,現實生活中出現過許多相近卻稍有不同的模式。而這些模式又是如何被采取出來的,眾多專家學者提出了幾項其中重要的理論。
(一)治理理論
在這個理論中,著重的核心在于多元性。有學者就提倡社區治理的主體應在于多元性,而治理的過程應該是民主協商式開展的,另有學者認為社區治理的最理想狀態在于實現網絡治理,公共性、合作性是至關重要的,還有學者提出社區治理的本質應該是達成社區內居民的高度自治,而類似一級政府這樣的機構則不應存在。這一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充實我國當前治理的理論體系。
(二)多元主義理論
該理論所強調的是在治理過程中有多元主體對象的存在和參與,并在于治理權力的平均共有。某學者在利益的層面上出發,提出維持社區治理和諧的最有效條件在于社區環境內居民的共同參與、居民之間的互相溝通與信賴、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積極情感紐帶。還有說法指出,社區的存在是需要依靠多元對象共同組織起來的,在完成治理的過程中,秉持合法性是極為必要的。
(三)新公共管理理論
新公共管理理論對于指向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和維持具有重大意義,這一理論明確指出探索新的城市社區治理模式過程中政府的功能定位變更甚為關鍵。有觀點表示,中國政治環境特點決定了權力的歸屬性,因而在社區建設中政府職能應該作何調整應需要根據社區本身建設的程度狀況。另有觀點提到“再造”的概念,認為政府和社區的“再造”之間關系緊密,指向性和原則性應作為一定的標準提供引導。
參考文獻
[1]翟文瑜.中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歷史變遷與創新田長春教育學院學報,2013,29(18):54-55.
[2]萬月月.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研究綜述[J].法制與社會2013(35):213-214.
篇十: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3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全面推進社區建設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區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服務體系合理配置和利用社區資源加強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建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努力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新型社區1、城市社區建設發展背景社區建設是社區服務深化發展的產物,它隨著我國城市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應
運而生。1986年,為配合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民政部首先倡導社區服務,旨在城市開展以民政對象為主的福利服務和便民利民服務。從此之后,社區服務進入千家萬戶,深受群眾歡迎,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區服務的發展,原有的社區服務項目已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其他社區工作,如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治安等也迅速開展起來。社區服務的概念已經包容不了全方位的社區工作,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城市基層社會管理薄弱的問題。1996年江***提出大力加強社區建設之后,青島、南京、上海等城市積極行動,大膽實踐,改革創新,積累了初步的社區建設經驗。各地黨委、政府開始把推進社區建設作為城市和城區工作的重要內容,擺上黨委和政府的議事日程,做到認識到位、工作到位、職責到位,深入基層,深入社區,切實幫助解決社區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1998年機構改革中,國務院明確賦予民政部“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的職能。推動城市社區建設工作,對于建立獨立于用人單位之外的社會化服務網絡,提高社區居民生活質量,擴大城市基層民主,完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都具有重要意義。在城市社區建設發展進程中,“一手抓實驗(示范),一手抓研究”成為民政部門推進社區建設的主要工作方式和發展特色。
2、城市社區建設中“一手抓實驗,一手抓研究”(1)城市社區建設的實驗1999年民政部先后選擇社區服務和城市基層工作基礎比較好的26個城區為社區建設實驗區。這些城區是:北京市西城區,天津市河西區、和平區,石家莊市長安區,沈陽市沈河區、和平區,本溪市溪湖區,長春市朝陽區,哈爾濱市道里區、南崗區,上海市盧灣區,南京市鼓樓區、玄武區,杭州市下城區,合肥市西市區,廈門市開元區,濟南市歷下區,青島市市南區、四方區,漯河市源匯區,武漢市江漢區,佛山市市區,海口市振東區,重慶市江北區,西安市新城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這26個實驗區為全國城市社區建設的全面展開提供了最寶貴的探索與經驗。各地積極探索了社區居民自治的思路和對策,武漢、沈陽等地率先出臺了相關文件,開展了試點工作;重慶江北區通過整合改革,解決了“沒人辦事、沒錢辦事、沒地辦事、沒章辦事”;武漢百步亭、青島浮山后進行了不設街道的社區建設探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在老街道基礎上進行調整轄區規模的探索,白下區更是大膽地打破以往“區、街、社區”的傳統管理方式,進行了撤消街道辦事處、成立社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的試驗;寧夏進行了“一個思想,兩項活動,三項改革”。各地積極探索了體制改革的方向和方法:沈陽市堅持民主自治方向;上海理順社區管理體制;南京完善居委會自治功能;杭州提高居民滿意程度;武漢創新社區工作機制,等等。通過實驗和探索,整合社區資源和社區力量共同建設社區,倡導社區居民、駐社區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社會團體“廣泛參與”成為了大家的共識。社區建設實驗中也逐步形成了黨委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區居委會主辦、社會力量支持、群眾廣泛參與的推進社區建設的整體合力。以社區黨建為核心、以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為主體、以社區中介組織或社區民間服務組織為補充的發展路子顯露出來。(2)城市社區建設的研究民政部門不斷加強對各地社區建設的實驗經驗進行理論探討和政策研究。1999年3月,民政部在南京市鼓樓區召開社區建設理論研討會;1999年4月,山東省委、省政府在青島市召開全省社區建設經驗交流會;1999年6月,南京市玄武區召開社區服務與社區發展國際研討會;1999年7月,民政部在北京召開城市社區建設理論研討會;1999年8月,民政部在杭州市召開全國城市社區建設實驗區工作座談會;1999年10月,民政部在沈陽市召開了社區體制改革專家論證會,明確了社區管理體制改革的一些基本思路。在各地實驗區
探索和交流基礎上,民政部于2000年10月9日向黨中央、國務院上報《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這是民政部“一手抓試驗,一手抓研究”的工作結晶。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專題研究社區建設工作,同意民政部的意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00年11月9日向全國轉發了民政部的《意見》(中辦發〔2000〕23號),確定了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區居民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新的社區建設工作體系,明確了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目標任務,中辦發〔2000〕23號文件宣告我國城市社區建設開始進入全面推進的新階段。2001年7月,民政部在青島召開全國城市社區建設工作會議,進一步統一認識,部署任務,明確目標,掀起了全面推進社區建設的熱潮。
3、城市社區建設中“一手抓示范,一手抓研究”(1)城市社區建設的示范
各地在社區建設實驗區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開展了創建全國社區建設示范市、區活動。2001年,民政部下發《全國城市社區建設示范活動指導綱要》。同年,一些工作基礎較好的城市,已經開展了社區建設示范活動,尤其是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都率先行動,提出了“創建全國社區建設示范市、區”的響亮口號。有一些省份還相繼制定了社區建設示范活動實施方案,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措施,在實施過程中,精心規劃,周密部署,本著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從城市的基礎性工作抓起,從薄弱環節抓起,從社區居民群眾的迫切需要出發,使示范活動真正成為了解決實際問題,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的過程。2002年民政部在吉林省四平市召開了全國城市社區建設現場會,經評審確認,民政部命名河北省保定市等27個市為“全國社區建設示范市”,北京市西城區等148個區為“全國社區建設示范區”。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社區建設的任務、目標、思路和要求,同時要求以社區為平臺,社區組織為依托,信息技術為手段,整合城市民政工作。同時,各地在總結示范單位的經驗基礎上,不斷向面上推廣,促進了社區建設工作的整體推進。2002年,在示范活動的基礎上,社區建設全面推進。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黨委、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統一思想,部署任務;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出臺關于加強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社區建設五年規劃,把社區建設納入了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劃。
(2)城市社區建設的研究2002年,民政部門關于社區建設的調查研究進一步深入。一是加強立法調研,
為加快居委會組織法的修訂,加強社區建設配套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服務。通過調研,民政部組織專家草擬了居委會組織法的修改稿。就建立社區管理體制、居委會設置規模、居民的界定、社區居委會的任務、居委會成員的民主選舉和居務公開、社區黨建以及社區自治組織的性質、組織機構代碼類型、主體資格、工作人員的職業類別及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政策等問題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見。二是加強探索調研,為指導地方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服務。民政部重點研究和總結一些地方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實行社區“一門式辦公”的經驗。積極探索和開展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強化社區功能的試點,實行政府與社區直接對接,進一步推動政府部門和城市基層政府機關轉變職能,理順與社區的關系。三是加強工作調研,為完善社區管理規范,建立良好的社區建設運行機制服務。針對各地社區居委會的直選面不斷擴大,社區中介組織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不斷顯露,社區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的水平不斷提升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民政部加強了規范管理的專題調研和工作指導。
4、城市社區建設的創新●城市社區建設體制創新。目前,大部分城市實現了科學合理劃分社區,社區體
制改革步伐加快。在此基礎上,各地逐步建立健全了社區黨的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組織建設逐步完善,社區中介組織發展迅速,在城市基層管理和服務中發揮了顯著的作用。此外,各級政府加大了社區基礎建設的投入,通過政策扶持、多渠道籌措資金、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等多種辦法,很好地解決了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辦公經費、工作人員補貼等問題,改善了社區服務條件,社區基礎建設和各項事業有了較大發展。1991年《居委會組織法》頒布實施以來多數地區已完成4次換屆選舉,上海、北京、南京、沈陽和青島的少數社區還開展了居委會的直接選舉,普遍建立健全了社區居委會。全國大部分城市進行了社區規模調整,社區居委會由10萬個減至現在8萬多個,數量得到減少,功能得到加強。截至2002年底,全國設有居委會(社區居委會)8.5萬個,比上年減少了7.6%;居民小組124.4萬個,比上年減少1.5萬個;居委會成員39.7萬人,比上年減少6.7萬人。
●城市社區建設機制創新。目前,各地社區建設初步形成了黨委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區居委會主辦、社會力量支持、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社區建設正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地人大和政協的建議案、提案顯著增多;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十五”計劃綱要的要求,結合本職工作,在建立社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尋求結合點,深入開展社區為老“星光計劃”、社區文化、社區醫療、社區計劃生育、社區教育、社區就業、社區物業管理、社區治安等工作,并制訂了相應管理措施。各地充分利用媒體,采取多種形式爭相報道社區建設,使社區建設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廣大社區居民樹立了“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觀念,積極參與社區建設。駐區單位發揮協同力量,最大限度地實現社區資源的共有、共享。
●城市社區建設思路創新。通過積極培育社區意識,增強了居民和駐區單位的認同感和歸屬感,著重培育社區居民的參與意識和社區居民的自治意識,積極推進社區居委會的直接選舉,完善居務公開、民主評議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等項制度。通過積極培育社區組織,逐步建立健全社區黨的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協調好自治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關系,建立各盡其責、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動機制,保障社區建設的良性運轉。通過積極培育社區專職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居委會干部結構優化、隊伍精干、素質明顯提高,社區中介組織發展迅速,志愿服務向制度化、經常化健康方向。通過積極培育社區活動,增強了社區建設的活力,加快網絡化、產業化和社會化步伐,形成社區福利服務、互助服務和市場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多類型、多層次、廣覆蓋的社區服務網絡,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區服務和文體娛樂活動,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城市社區建設的展望目前,城市社區建設的薄弱環節和主要問題包括:社區凝聚力不夠;社區關系不順;服務部門缺乏合力;服務職能不到位;社區自治功能有待完善;社區行政化傾向嚴重;社區居委會不堪重負;社區工作不實,少數地方流于形式,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原因包括:領導干部認識不完全統一;社區居委會干部的總體素質不高,自治能力不強;社會轉型期的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一些工作未能落實到社區;相關法律的滯后和理論研究和工作指導的不足,等等。針對以上問題,民政部門將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設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的要求,以服務為主題,以民主為目標,以創新為動力,推動社區建設提高新水平,再上新臺階;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3號)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全面推進社區建設,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區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服務體系,合理配置和利用社區資源,加強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建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努力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新型社區。
2003年的城市社區建設。民政部門將堅持“一手抓推進,一手抓研究”,重點做
好以下四項工作:●繼續落實四平會議精神,深入開展示范活動。民政部門將著重培育社區居民和駐
社區單位的參與意識,注重提高社區自治組織的自治能力,建立社區居民參與程度的全國性指導評估體系,積極推進社區居委會的直接選舉,加強社區志愿者的規范化建設,完善居務公開、民主評議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等項制度,聯合全國性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在全國發起社區內志愿者服務活動。將繼續加大社區建設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體深入報道社區建設工作,在社會上營造出人人關心社區、人人建設社區的濃厚氛圍,為社區建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持續形成社區建設的高潮。將整合社區資源、理順社區工作關系,引入市場機制,高效能地經營社區。將不斷研究解決社區建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快理論和實踐創新的步伐,保證社區建設的有序和健康發展。
●強化隊伍建設,提高社區工作者的整體素質。各級民政部門將廣開用人渠道,把那些政治覺悟高,思想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熱心社區居民工作的人才,通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吸收到社區工作者隊伍中來,優化隊伍結構,增強戰斗力。將通過崗位培訓、資格認定的辦法,加快社區工作者隊伍職業化、專業化的步伐。將積極改善社區居委會的辦公條件,力爭把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發展建設規劃,努力使“星光計劃”與社區建設有機結合,完備符合標準的辦公用房和辦公設施,建立功能齊全的社區活動室以及較為完善的社區服務設施。將切實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待遇,有效解決社區工作者的后顧之憂,使他們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區建設工作中來。將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區工作者的積極性。
●加快社區服務業發展,推動社區再就業工程。社區服務要堅持網絡化、產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居民群眾的需求為內容,逐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覆蓋社區全體成員的新型社會福利、社會保障體系和多種經濟成分并存,服務門類齊全的社區服務體系。民政部門將研究發展社區服務的新政策和新措施,開展各種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社區服務和文體娛樂活動,方便居民生活,滿足文化精神需要,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促進精神文明建設。2003年將把社區再就業工程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推動社區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各級民政部門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推動社區再就業的有關文件,出臺相關扶持、優惠政策,更多地吸收社區內下崗人員從事社區服務業,使社區服務業真正成為擴大城市就業尤其是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主要渠道,為推動經濟增長、緩解就業壓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應有的作用。
●加強社區法律制度建設,加快修改《居委會組織法》。要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加快社區建設配套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通過立法,解決社區居委會的職能界定、權利和義務,以及與各個方面的關系,包括社區居委會的選舉、辦公用房、干部待遇、社區設施匱乏、財力投入不足等問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使社區建設有法律的保障。各地也將抓緊制定或修改地方性的配套法規,建立健全各項民主制度,用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社區建設深入發展。
中國網2003年7月16日
篇十一: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城市使得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的單位制逐漸解構以前單位提供的服務剝離出來社會的需求和政府的管理模式小政府一大社會使得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迫在眉睫市場經濟同樣帶動著農村產業化的發展促進了農民的流動擴大了農村的需求城市和農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同時城鄉差距在不斷擴大而社區建設是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有效措施為城鄉經濟發展提供人力資源和基礎設施而且社區共同體精神的建設利于城鄉社會凝聚力的提高同樣為經濟建設提供軟實力龍源期刊網http://www.qikan.com.cn
我國城鄉社區建設背景研究綜述
作者:李梅李增元來源:《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06期
摘要:統籌城鄉社區發展已經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區的時代命題,城鄉社區建設的背景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當前城市社區建設背景研究突出了單位制變遷論、體制改革論、社會治理空間論、社會資本論、政權合法論、社會與政府雙重驅動和社會結構分化論的解析框架;農村社區建設背景研究重點強調市民社會論、發展需求論和鄉村社會變遷論理論視角。城鄉社區建設面臨經濟體制改革、管理體制改革、社會變遷的共同宏觀大背景;面臨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管理模式差異、社會發展程度不同步的迥異微觀社會環境。
關鍵詞:城市社區建設;農村社區建設;背景研究綜述中圖分類號:D66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7168(2010)06-0069-05
社區一詞進入學科領域,源于德國社會學家藤尼斯,它不僅表征著一種空間的地域特征更主要的是強調了它是一種由共享的價值利益和共同的道德承諾結合在一起的社會共同體或社群。社區建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必然選擇。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但是我國城鄉社區建設面臨著共同宏觀背景和不同微觀背景,探析二者之間的異同,對于科學合理地制定政策至關重要。本文在對我國城市和農村社區建設的背景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指出城鄉社區建設面臨背景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從而為社區建設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為統籌城鄉發展注入活力。
一、城市社區建設面臨的背景
我國城市社區建設是在社區服務發展的基礎上開展的,社區建設這一概念由民政部于1991年5月首次提出,自此,城市社區建設全面展開,城市社區建設面臨的背景涵蓋很多內容,有單位制的變遷,體制改革的推動,社會治理空間的變化,政權合法性的要求,等等。
(一)單位制變遷論社會轉型使單位體制趨于瓦解。單一傳統公有制經濟已經轉變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以運行的經濟基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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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以運行的體制基礎;城鄉二元格局已經打破,從而動搖了單位體制在城市社會整合中的主體地位;戰時供給制和組織軍事化的歷史傳統正在消失,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于運行的歷史文化基礎;單位自身的角色功能明顯變化,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以運行的主要載體。一是表現為單位利益獨立化。二是表現為單位功能的專業化。單位體制衰落后,社會轉型要求社區組織成為社會整合的主要載體。改革的沖擊和單位制固有的弊端,使得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的單位制逐漸解構。同時,隨著社會成員需求的多樣化,原先以街道和居委會為主體的城市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社會經濟的發展客觀需要產生一種新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體制,一種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社會基層網絡組織體制,這種組織體制就是社區。
(二)體制改革論
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雙重作用的結果,而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則是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心所在。新形勢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國有企業剝離出的社會職能、分流出的下崗失業人員、產生新的經濟模式、日益增加的城市流動人口,統統進入城市社區這個最基礎的載體;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政府機構的改革、政府管理人員的精簡和分流、政府部分權力和職責的下移、黨政分開和政企分開引發的管理方式的改變;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房管理的市場化取向、醫療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動及戶籍管理的改革、城市社會人口的老齡化問題等,也都匯集到城市社區這個載體之中;社會成員固定地從屬于一定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已被打破,大量“單位人”轉為“社會人”,同時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社會流動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環節,致使城市社會人口的管理相對滯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新的社區式管理模式。
(三)社會治理空間論
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轉型深刻影響并不斷重構著大城市社會空間,在此過程中,居住空間分異、城市空間剝奪、弱勢群體邊緣化、郊區社會空間“破碎化”、“城中村”等構成大城市社會空間的典型問題特征。在城市基層社會中,從單位制的隱退,到社區制的興起,本質上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再調整與治理結構的轉變。這種變化體現在空間關系上,從直接統治向“有距離的治理”轉變;在運作機制上,從組織擴散與組織覆蓋向“交織一滲透”模式轉變;在治理資源上,由資源掌控向資源動員轉變。
(四)社會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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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會資本包括和諧的關系網絡、有效的制度規范、普遍的信任互惠以及合作性的社會組織。對于如社區這種共同體而言,社會資本的主要作用是維持共同體的穩定和行動的相對一致性,增強共同體的認同感,從而提高共同體內部個人或制度的行動效率。帕特南是較早研究社會資本對組織和社區影響的學者,在他看來,作為一個組織或地區特征的社會資本,能夠通過協調人們的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并能夠提高投資于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收益。城市社會的和諧建設與發展必然要依托這些社會資本。
(五)政權合法論
政治的核心是國家政權問題,即政權的合法性問題。權力合法性即權力的正當性,指民眾對于政治治理的內心認同。權力的合法性乃是權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權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權力應用之前就必須確定的。而且在實施的過程中也要不斷加強合法性的建設。社區建設的重心不在“建設(基層)社會”,而在“建設(基層)政權”,從合法性的分析維度來看(如意識形態的作用,社會治理的績效等),當前的城市基層政權已潛在著合法性危機。
(六)社會與政府雙重驅動論
我國城市社區建設是典型的社會發展和政府政策的雙重驅動的結果。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原有的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基本構架逐步走向解體,特別是“單位”功能的分解及其控制社會能力的弱化,致使政府必須重新構建新的社會管理模式,這種客觀的社會變遷使替代“單位”組織的原有功能的城市社區發展尤為迫切,政府對城市社區建設傾注的熱情當然遠遠超過相對沒有社會變遷壓力的農村社區建設,這實際上是政府城市管理強烈的內在需求。
(七)社會結構分化論
社區制是在轉型時期社會結構呈現分化和重組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作為調整和改善社會結構的重要一環,社區制從管理理念上來說,強調以人為本,變管理控制為服務照顧;從管理形式上來說,強調以居民自治為主,變行政控制為居民參與;從管理目標來說,強調多元合作,加強政府與社區的互動,達至善治。總的來說,在“社區制”管理體制下,通過積極的社區建設,有利于社區價值的培育和社區精神的塑造。換句話說,通過社區組織建設、社區文化和社區教育等途徑培育以社會契約為原則的社區價值,塑造平等、互惠、參與、合作的社區精神,從而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和居民的歸屬感,緩和社會結構的分離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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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過度組織化論
顧俊認為,通過人員的單位所有制和單位的行政歸屬制,政府幾乎將社會生活,特別是城市生活的一切方面都納入單位單一行政體制之下。所剩無幾的遺留空間則歸之于街道這一地區性行政機構的控管之下。由此形成了高度單一的社會聯系方式和社會聯系紐帶,說得更精確一點是高度單純的行政聯系。強有力的行政聯系極為有效地將整個國家組織了起來,其嚴密程度沒有給其他聯系方式和整合機制留下什么存在空間,更沒有多少發揮作用的余地,后者自然萎縮到了沒有意義的程度。過度組織化的城市生活空間開始出現空白,與此同時,由政府全力推進的城市社區建設也開始興起。剛剛從單位中退出的行政體制,轉而借助街道架構向區域范圍中的基層生活轉移和蔓延。這樣一種行政體制建設與其說是城市社區的一種發展方式,毋寧說構成了未來真正意義上的社區之發展的結構背景,一種更加過度組織化的背景。
二、農村社區建設面臨的背景
2006年國家民政部在215個縣開始進行農村社區建設實驗。但到目前為止,國家層面的農村社區建設政策體系還沒有形成,還有待于各地的創新和探索。農村社區建設旨在構建新型的農村社會生活共同體,實現農村社區及整個社會的融合,也是我國農村基層組織與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和制度創新,是新時期、新階段我國農村一項重大的社會建設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市民社會論
現代因素的社區作為孵化器承載培育市民精神。農村城鎮化進程中自然村落的衰敗與現代社區的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與居住環境的投入是新農村社區建設的兩個主題背景。農村社區建設和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社會的發育成熟給社區實踐培育了良好土壤。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民流動可以形成一個類似美國的“中國式移民社會”,這是農村社區形成和自治的基本條件。農村自然村落的解體給農村社區發展開辟了廣闊空間。村民自治面臨的困境使之向更高層次的農村社區自治轉型成為一種趨勢。現代農村社區具有較強的聚集組合功能,可以吸納大量的社會資源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在加強合作和改善服務中推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
(二)發展需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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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來自“弱者”的需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鎮和企業務工,長期居住在農村的一些年老、體弱、多病農民的生活難以得到子女的悉心照顧,在對這一些弱勢群體的管理上出現了真空。廣大老百姓盼望在農村建立一個等同于城市社區的社會公共組織,以便更好地關心并及時解決他們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把這一弱勢群體納入管理范疇,以解除其生活及家庭成員工作的后顧之憂。
第二,便利服務的需求。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集鎮建成范圍不斷擴大,傳統的零星小村落和“兵營式”農房大量拆遷,迫切要求通過政府的統一規劃,盡快改變居住環境幾千年來單一分散:各自為政、生活設施不配套的落后狀況。農村現代社區的建設,為廣大農民實現集中居住、享受高質量的城市生活提供了條件。但在農村現實生活中,農民感到辦事不方便。如何使這種不方便變為方便?這就必須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間建立一座彼此溝通、辦事高效、服務優良的聯系橋梁——社區,幫助社區居民辦理以前需要親自處理的事項,化解其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三,城鄉統籌發展的需求。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總量不足,城鄉公共產品分配不均顯得更加突出。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要求“著力解決縣鄉財政困難,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逐步增加國家財政投資規模,不斷增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提出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形成城鄉協調互動發展機制,建立“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擴大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三)鄉村社會變遷論
第一,社會化小農。20世紀以來,中國鄉村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其變化的基本內容是適應現代化取向,國家愈來愈深地進入鄉村社會,并按照國家意志改造著與現代取向不相吻合的傳統鄉村社會。20世紀50年代,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鄉村的改造,并按國家意志構造農村人民公社體制。20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鄉村社會與外部、與他人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和依存度。筆者將其稱之為“社會化的小生產”。這種社會化的小生產將會長期存在,并成為現階段鄉村社會的基本特性。同時,鄉村社會仍然長期處在迅速的變動之中。這就是村民自治制度運行必須面對的社會基礎。
第二,宗族利益表達機制。改革開放之后,農村各社區集團利益日趨分化,農村基層政權與農村社區民眾的利益也出現分化,導致農村基層政權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農村社區和農民的利益,進入20世紀90年代,基層干部與農民的矛盾則已經帶有較多的利益沖突成分。而現實生活中農村社區本身又沒有形成對政權不良行為的制約力量,當基層政權和社區農民發生矛盾沖突時,往往很難得到公正的解決。宗族作為代表和維護農民利益的群體組織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揮其自治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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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社會分層的村莊。我國農村目前的制度是改革或漸進式的制度變革,這種制度變化一般來說會造就出新的“中產階級”和少量的上層,但卻不會根本動搖上層和底層,以后的上層將很快適應這種變革并適時將手中的象征性資本通過社會網絡加以轉化,從而成為新的上層。選用兩個指標來測量或區分農村制度結構的變化,一是民營經濟的活躍程度;二是集體經濟的發達程度。根據這兩項指標,將我國農村社區分為四種類型:即普通型村莊、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莊、民營經濟發達的村莊與混和型村莊。我國的農村居民分為四大階層:上層(精英階層)、中上層(代理人階層)、中層(普通村民)以及下層(弱勢群體)。這意味著我們要更加注意研究如何促成更為開放的社會流動路徑與機制,預防目前農村社會分層出現過度不平等累積。這個問題帶來的影響將是多層面、多方位的。開展農村社區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途徑,是完善村民自治,擴大基層民主的有效載體,是提高廣大農民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的內在需求,是優化農村社區管理的客觀需要,是構建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內在要求。
三、城鄉社區建設背景的比較與分析
城市社區建設和農村社區建設面臨著共同的宏觀背景和不同的微觀背景,主要體現在均面臨經濟體制轉軌的需要、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社會變遷的需要,但是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鄉管理模式不同、城鄉社會發展程度不同。
(一)城鄉社區建設的共同宏觀背景
我國城鄉社區建設都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因此也面臨著相同的背景。一是經濟體制轉軌的需要。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城市使得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的單位制逐漸解構,以前單位提供的服務剝離出來,社會的需求和政府的管理模式(小政府一大社會)使得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迫在眉睫,市場經濟同樣帶動著農村產業化的發展,促進了農民的流動,擴大了農村的需求,城市和農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同時,城鄉差距在不斷擴大,而社區建設是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有效措施,為城鄉經濟發展提供人力資源和基礎設施,而且,社區共同體精神的建設利于城鄉社會凝聚力的提高,同樣為經濟建設提供“軟實力”。二是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的民主參與意識,權利維護意識增強;另一方面,城市社區和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又存在著缺陷。當利益的表達機制不夠完善的時候,社會的穩定就存在著隱患。而社區建設可以重塑政權的合法性,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三是社會變遷的需要。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的城市和農村社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結構呈現分化和重組,居民和農民的社會意識和生活方式多元化;公民文化逐漸形成;和諧社會的建設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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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鄉社區建設的迥異微觀背景
與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相比,農村社區建設面臨著更為嚴峻的形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鄉差距在不斷擴大,尤其是經濟水平,城市市場化水平較高,農村的發展相對滯后,產業化、專業化水平不高。二是城鄉管理模式不同。城市社區發展與農村社區發展相比,起步較早,其組織體制,管理模式的發展相對完善,居民的政治參與積極性高,而農村社區干部和農民對于社區建設的理解有待加深。三是城鄉社會發展程度不同。首先,城鄉人口聚散程度不同,城市人口經濟活動集中,人才充溢,教育文化水平較高,而農村人口居住相對分散,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其次,城鄉組織化程度不同,城市家庭規模職能縮小,人際交流感情發生變化,社區管理組織完善,社會團體較多,而農村管理組織結構簡單,社會團體極少,第三部門不夠發達,但是小農社會化增強。四是城鄉差距在擴大,城鄉社區所需公共服務的需求不同,出現非均等化,城市社區建設的重點在于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需求多樣化,服務多樣化,而農村社區側重于生存環境的建設,基礎設施陳舊,資金短缺。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社區服務設施配置并不完善,除社區組織(村委員會、村黨組織等)辦公用房等社會管理設施相對健全外,生活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的配置率均較低。城市社區在服務設施的配置上要遠遠好于農村社區,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并不均等。五是思想文化方面,城市居民思想相對開放,而農村村民受傳統文化的影響較大(如宗族勢力等)。城鄉“二元結構”表現突出的是思想與觀念的差異,農耕文化與現代文明之間的差異是農村居民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生產方式的主要障礙,城鄉一體化必然要求構筑城鄉一體的教育體系,從文化層面上實現城鄉融合。
四、城鄉社區建設的理論與實踐反思
從理論層面來看,目前,對于城鄉社區建設背景進行系統和比較研究的尚少,僅側重于城市社區建設中的單位制到街居制的轉變和人民公社以來農村的社會變遷。學者更多關注于社區建設的內容研究,而忽視了社區民主治理體制和共同體認同的建設。事實上,農村社區建設旨在構建有凝聚力的、體現多元社會主體平等性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主要是在精神文化層面打造社區認同,形成參與式民主治理模式。從實踐層面來看,事實上,早在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中,黨中央就已經提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2007年,黨的十七大指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城鄉、區域協調互動發展機制和主體功能區布局基本形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十七屆三中全會也指出我國總體上已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刻,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從當前農村社區建設實踐來看,社區建設的重心在于搞好公共服務,提升農民生活水平,統籌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同時也力圖通過公共服務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整合。同時,推進社區文化建設,從而提升社區的凝聚力與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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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加強社會管理的重心在社區,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區,維護穩定的根基也在社區。把握城鄉社區建設的三大共同宏觀背景和五大迥異微觀背景,對于中期社區建設政策的反饋與評估,對于后一階段社區建設政策的制定,以及城鄉之間社區建設經驗的相互借鑒至關重要。在新的歷史時期,對于社區建設尤其是農村社區建設,應加強社區凝聚力建設和民主式參與模式建設,以不斷增強國家治理的鄉村社會基礎,從而有效地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篇十二: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發展模式及可行性路徑研究-精品資料本文檔格式為WORD,感謝你的閱讀。最新最全的學術論文期刊文獻年終總結年終報告工作總結個人總結述職報告實習報告單位總結
摘要: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化發展,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本文社區治理的內涵界定為起點,分析了我國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探討了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走向及對策。
關鍵詞:社區治理;社區自治;居民參與;社區服務TU984A社區治理內涵與我國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社區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社區治理成效如何將直接關系著一個社會的穩定程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社區治理的實效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作為城市治理的微觀體現,城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首先應當從社區治理開始。“治理”與“統治”相對而言,社會治理理論興起于上世紀90年代,是社會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理論,對我國的社區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借鑒意義。它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治理是一個社會層面上所有行動者參與的結果。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種社會機構或私人機構都不是獨自解決復雜、動態和多樣的社會問題。因為他們不可能各自擁有解決問題的所有資源。因此,只要在這個社會層面上得到公眾的認可,他們都有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第二,多元治理主體之間有一定的互動。治理理論認為社會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多元主體之間存在著界限的模糊性,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治理主體的參與結構往往具有多
樣性,可以是一種契約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讓渡部分管理權限給其他的社會組織,不再堅持政府職能的排他性和專屬性,而是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與合作。第三,強調參與的主動性。按照治理理論進行社會管理時,強調參與者的自愿主動,而不是強制的被動行為。治理理論期望達到的最佳狀態是在整個治理系統內部形成一個自組織網絡,加強系統內部的主動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創新。強調社會問題的解決不再囿于傳統政府社會治理模式的束縛,主張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術,以提高社會管理的績效。
單位體制、單位人作為中國的重要政治社會遺產,上世紀40年代開始萌芽,50年代逐漸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進一步的強化鞏固,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弱化。在這個過程當中,社區中的街道職能慢慢的被強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體、動態化的資源配置結構。根據西方理論視野下的治理觀點和我國目前的城市治理實際,我們可以把社區治理定義為:以社區為基礎,政府與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共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在管理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不用的治理主體依托各自資源而進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社區治理作為社區發展的一個目標,其治理模式也是隨著社區發展的不同階段而有所調整變化。目前看來,我國社區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行政型社區、合作型社區和自治型社區。1.行政型社區。主要是政府主導,政府實際上處于社區治理的核心地位。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委會是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操作當中,都是把居委會納入到政府管理體系當中,與街道辦一樣變成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居委會作為最底層的一級,直接聽命于其所在轄區的街道辦,平時辦公經費來源以及工作內容的決定都要根據街道辦的安排,因此,時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種
行政事務的困擾,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的發揮。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不僅僅是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功能發揮受到限制,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活動和建設的積極性無疑都會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區是目前社會管理格局中最活躍的一種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國政治社會發展中人治思想的影響深厚。究其根源,單位制作為上世紀我國計劃經濟的重要特征,在當時環境下,對社會資源配置、滿足社會成員需求以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在當時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發揮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街道職能的不斷強化,人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這種單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適應當下的社會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斷弱化,最終退出歷史舞臺。就當代中國社會整體轉型變遷的進程而言,“單位社會的終結實際上是中國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
2.合作型社區。政府通過授權,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權限轉交給社會組織來承擔。實際上是政府放權,通過找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利用其自身豐富的資源,達到更好的社會管理效果。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對社區的資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門為主,政府的職能轉變和社會組織的職能加強同步進行。這種模式是在上世紀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單位制逐漸弱化的背景下逐漸形成的。這種“非單位制”型的社會格局改變了我國傳統的政府管理的微觀基礎,政府無法再通過對其直接控制的單位將社會成員納入到整個社會管理體系當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會資源,通過調動社會組織,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將自主但分散的社會成員重新組織起來,進行社區治理。對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來說,這其實是一種雙贏的過程。至此,我國的社區治理應當說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然而,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模式必然會遇到其發展瓶頸期,居委會,業委會,社
會組織,和街道,政府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這種多元社區治理主體的博弈勢必會影響到社區治理的長期效果。
3.自治型社區。由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決策,政府從法律上、制度上為這些組織提供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進行監督。根據目前學術界圍繞社區自治的各種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論哪一種取向,對社區自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政府與社區之間的簡單割裂,也不能理解為社區完全自組織的自我治理,而是與社區治理相關的各方利益相關者通過社區內的決策中心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治理,盡管實現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社區自治”還有很長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發展的最終歸宿。
二、社區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法律缺位進行社區治理并最終實現社區自治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對居委會的地位、性質、任務、工作制度等作了規定,但是明顯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像對社區的界定,社區自治的性質,管理運行方式等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給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帶來了很大的模糊性,也為各級政府把居委會當做一些行政事務的落實層和最終操作層留下了空間。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居民自治依據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社區建設的新形勢,存在明顯的滯后性。比如,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而在許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漢等地,一些住宅小區規模明顯擴大,這項規定明顯已不符合現實情況。這些問題都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居民參與度不高
首先,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熱情不高,從觀念層面上分析,舊有的“單位參與意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積極性,阻礙了社區居民社區自治參與意識的形成與塑造。其次,參與社區事務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對社會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還大量存在,社區居民某種程度上也習慣并認同了政府行為,被動接受安排的多,主動參與管理的少。即便參與到社區事務中,大部分情況下也是參與具體實施過程,民主決策等方面的參與則普遍不多。另外,社區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發育不夠成熟,沒有形成全社會都來參與社區建設的氛圍和環境,影響了社區管理工作的深入展開。
公共配套不完善目前一些城市社區功能主要體現在社區服務上,如在上海,主要是為老年人、殘疾人、少兒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為居民提供家務勞動、文體活動等便民利民服務,服務對象相對固定,服務內容比較單一。另外,從總體上看,發展社區服務,完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要困難是資金不足,缺乏資金保障的長效機制職能異位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著越來越多的政府工作職能,而這些街道承擔的行政事務,其中大部分又攤派給了下面的居委會來承擔。目前,居委會的成員組成中,年齡多在40歲以上,以中老年群體為主,每天疲于應付街道交派的各項任務,本應面向社區居民服務的居委會,在大多數時間卻為政府和社區其他職能部門做許多份外的或與社區居民聯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和服務對象都發生了異位,居委會服務基層群眾自治的功能難以發揮。三、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的幾點建議實現社區治理形態從政府主導到公民自治的變革,其實質就是實現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盡管目前,實現完全的居
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從理論層面進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討。
加強法制建設,確保有法可依修訂完善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社區治理有法可依。隨著城市進程的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問題新情況,流動人口的遷移、人口老齡化、動拆遷的轉移安置等問題,使居委會在管理上力不從心。因此要通過立法或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廓清居委會的職能,權限以及與各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社區治理有法律的保障。培育社區居民自治參與意識,完善參與機制社區治理理論的核心是參與、自治、共享。通過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實現共同的發展目標。居民能否有效參與社區事務,一方面取決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區理念;另一方面取決于是否有完善的參與機制。因此,一是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社區活動,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場所,塑造共同的社區價值。二是以人為本,堅持社區需求,用共同需求來調動居民的積極性。三是完善居民參與機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關規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參與機制,以保證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和有效性。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增強服務意識在社區建設的同時,要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推進配套設施建設。一是通過搭建自治平臺,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自治作用。發展志愿者隊伍,推動社區志愿服務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治服務與管理。二是優化社區軟環境,打造特色服務,開展特色活動。三是利用電商打造社區服務平臺,實現從對物的管理轉向對人的服務。目前中國服務業產值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區服務的商業潛力,在我國亦大有可為。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定位,拓展社區自治空間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的邊界,進一步明確政府、街道和居委會的各自職責,政府職責有專門的部門來履行,不隨意向居委會攤派。確需居委會協助的行政事務,要有明確的經費和人員,以減輕社區工作負擔,創造必要的自治條件,使居委會真正的回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
參考文獻:陳偉東.中國城市社區自治:一條中國化道路.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4.1.王穎.論社區自治建設.北京社會科學.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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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城市社區建設是當今社會的熱點社區治理是城市社區建設的途徑之一在我國社會轉型的國情下形成了城市社區治理的新中圖分類號龍源期刊網http://www.qikan.com.cn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概念,特點及其原則
作者:牟方志來源:《魅力中國》2010年第23期
摘要:城市社區建設是當今社會的熱點,社區治理是城市社區建設的途徑之一,在我國社會轉型的國情下形成了城市社區治理的新特點,根據其特點提出社區治理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城市社區治理;概念;特點;原則
中圖分類號:C91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106-01
一、社區治理的概念
要弄清楚社區治理的概念,首先要清楚社區的概念。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目前城市社區的范圍,一般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后作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
社區治理是與社區統治、管理相對應的概念。它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在社會利益多元化的時代提出的社區管理新概念。社區治理是利益相關者集體選擇的過程,是政府、社區組織、社區成員單位、非營利組織、社區居民等之間的合作互動過程。依據正式的、強制性的法規和非正式的、人們愿意遵從的規范約定,通過協商談判、資源交換、協調互動,共同對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管理,從而增強社區凝聚力、提高社區自治能力、增進社區成員福利、推進社區經濟和社會進步的過程。可見社區治理是以社區為載體,使所有社區的利益相關者都能共同參與社區事務的治理模式,這也是與建設“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文明祥和新型社區”的目標最吻合的管理模式。
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特征
美國是社區治理較成熟的國家之一,社區治理在美國形成了它獨有的特征。有學者指出美國社區治理的四大特征。社區治理的民主化,市場化,組織化,權利的多元化。
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時期,政府的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社會人員的歸屬由單位制向社區制轉型。在社會轉型的國情下,形成了社區治理的新特點:
(1)黨和政府的政策引導性。社區居民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社區治理以社區居民自治為導向,這并不是說政府不管不問,而是政府下放權利于社區,社區根據本社區特點進行治理。在治理過程中,政府發揮著主導性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主要表現為:培育社區,強化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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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鼓勵社區參與,組建社區組織。對社區的加強社區規劃,制定政策,制定法律,加強社區人員培訓等。加強領導,搞好協調,使社區的發展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2)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社區治理主體是社區利益相關者。社區利益相關者指的是與社區需求和滿足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聯的個人和組織的總稱,包括政府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盈利性組織、非盈利性組織、駐社區單位、社區居民等。社區公共事務屬性決定著社區治理存在主體多元化性。社區公共事務是公共產品的組合而不是某項公共產品,它是多個家庭和多個組織的共同需求,是個體需求的集合,它涉及多個行為主體之間的復雜權利關系,它需要建立一種集體選擇機制來解決個體需求表達與整合問題。
(3)社區治理的網絡化。社區居民以及社區組織之間協調與溝通,憑借合作網絡實現社區治理,并最終形成一個自主的網絡,各主體通過平等的協商,相互溝通,利用自己的優勢為社區的文化,社區衛生,社區環境服務。社區治理的網絡化就彌補的了社區之間的資源短缺,信息不暢的弊端。社區治理的網絡化為社區治理主體間的資源的分享,經驗的交流,利益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平臺。
(4)社區治理的非意識形態性。社區統治強調對社區的政治統治,具有很強的意識形態的價值判斷。社區治理則關注對社區管理的有效性,強調節約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的效能。它不具有很強的意識形態的色彩。
(5)社區治理的非強制性。社區統治注重通過暴力手段來維持對社區的統治和占有,具有非常強的強制性。社區治理雖然也具有強制性,但是這種強制性是比較微弱的。社區治理是建立在政治和社會
認同基礎上的,更多的是依靠社區成員自覺的服從社區治理。治理的主體也是根據自己的特點和優勢來實行社區治理的,是在志愿的基礎上參加的,比如NGO組織、志愿者團體等。
(6)治理主體權力運行路徑的相互性。社區統治的權力運行方向總是自上而下的,它運用政府的政治權威,國家機器的力量制定政策和實施政策,對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在過去單位制的體制下。單位包攬一切,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一切社會事務。社區治理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它主要通過合作、協商、確立共同目標等方式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治理是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單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7)治理主體自身利益的二重性。各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理性行為,各主體在社區治理中會表現出自身利益與社區利益的雙重性。政府的行政管理本性、自我不斷擴張內在性以及原有制度、機制的慣性都會促使著政府對多元化主體治理產生出對抗力。營利性組承接著政府分離出來的一部分社會職能,滿足著社區成員眾多利益訴求和生活需求。社區成員在生活福利、醫療等方面需要營利性組織的參與才可能得到保質、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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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社區治理的原則
由于各個國家具有的歷史背景,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社區人員構成結構的差異,社區治理的基本原則也各異。我國的社區治理的基本原則是在社區建設原則指導下,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和地方特色而形成的。經過將近十年的社區建設經驗來看,在不同的地方形成了不同的建設模式,應此,社區治理的模式也不一樣,我認為無論模式有多么的不同,社區治理的原則有它的共同之處。我國社區治理的原則是:(1)以滿足社區居民的需要為基準。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中第一條就是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社區的治理要按照社區的需要來治理,不要做形象工程,不要做無用功。做到治為民所用。(2)政府轉變角色。政府要退出原來的統治的角色,不要包攬社區的一切事務,政府下放權利于社區,充分發揮社區的自己的特點和優勢來治理。(3)治理主體間形成平等的參與機制。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多元主體只有平等的參與到社區的治理中才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否則,肯定會有不利于社區治理的現象出現。(4)以居民自治為向導。社區居民自治是管理成本較低,社區居民自治是社區建設的內在要求,社區居民自治有利于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加強基層民主建設。(5)堅持社區治理與社會進步協調原則。社區的發展要利用本社區的人力物力資源,自己解決需要解決的問題,并與整個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要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科學文化協調發展,要物質進步同精神道德文明協調發展。(6)在借鑒西方經驗的同時要求創新。西方的經驗固然可以借鑒。不能照抄。根據我過社區的特點,結合實際創新。要求在觀念上,運行機制,體制上突破原來的思維模式創新治理。
參考文獻:
[1]郭虹.《社區治理結構的二重性與政府在社區建設中的職責》.
[2]宋桂霞.《從國外城市社區看中國特色城市社區建設》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2006年9月.
[3]徐勇.《論城市社區建設中的社區居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1年5月.
[4]施雪華,孔凡義.《美國社區治理及其啟示》山西大學學報,2008年6月.
[5]民政部網站《關于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
[6]鄭杭生《中國特色社區建設與社會建設》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8年11月.
篇十四:我國城市從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的社會背景
我國城鄉社區建設背景研究綜述李梅;李增元【摘要】統籌城鄉社區發展已經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區的時代命題,城鄉社區建設的背景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當前城市社區建設背景研究突出了單位制變遷論、體制改革論、社會治理空間論、社會資本論、政權合法論、社會與政府雙重驅動和社會結構分化論的解析框架;農村社區建設背景研究重點強調市民社會論、發展需求論和鄉村社會變遷論理論視角.城鄉社區建設面臨經濟體制改革、管理體制改革、社會變遷的共同宏觀大背景;面臨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管理模式差異、社會發展程度不同步的迥異微觀社會環境.【期刊名稱】《天津行政學院學報》【年(卷),期】2010(012)006【總頁數】5頁(P69-73)【關鍵詞】城市社區建設;農村社區建設;背景研究綜述【作者】李梅;李增元【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湖北,武漢,430079;華中師范大學,湖北,武漢,430079【正文語種】中文【中圖分類】D669社區一詞進入學科領域,源于德國社會學家藤尼斯,它不僅表征著一種空間的地域特征更主要的是強調了它是一種由共享的價值利益和共同的道德承諾結合在一起的社會共同體或社群。社區建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必然選擇,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但是我國城鄉社區建設面臨著共同宏觀背景和不同微觀背景,探析二者之間的異同,對于科學合理地制定政策至關重要。本文在對我國城市和農村社區建設的背景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指出城鄉社區建設面臨背景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從而為社區建設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為統籌城鄉發展注入活力。我國城市社區建設是在社區服務發展的基礎上開展的,社區建設這一概念由民政部于1991年5月首次提出,自此,城市社區建設全面展開,城市社區建設面臨的背景涵蓋很多內容,有單位制的變遷,體制改革的推動,社會治理空間的變化,政權合法性的要求,等等。社會轉型使單位體制趨于瓦解。單一傳統公有制經濟已經轉變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以運行的經濟基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以運行的體制基礎;城鄉二元格局已經打破,從而動搖了單位體制在城市社會整合中的主體地位;戰時供給制和組織軍事化的歷史傳統正在消失,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于運行的歷史文化基礎;單位自身的角色功能明顯變化,從而瓦解了單位體制賴以運行的主要載體。一是表現為單位利益獨立化。二是表現為單位功能的專業化。單位體制衰落后,社會轉型要求社區組織成為社會整合的主要載體[1]。改革的沖擊和單位制固有的弊端,使得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的單位制逐漸解構。同時,隨著社會成員需求的多樣化,原先以街道和居委會為主體的城市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社會經濟的發展客觀需要產生一種新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體制,一種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社會基層網絡組織體制,這種組織體制就是社區[2]。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雙重作用的結果,而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則是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心所在。新形勢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國有企業剝離出的社會職能、分流出的下崗失業人員、產生新的經濟模式、日益增加的城市流動人口,統統進入城市社區這個最基礎的載體;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政府機構
的改革、政府管理人員的精簡和分流、政府部分權力和職責的下移、黨政分開和政企分開引發的管理方式的改變;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房管理的市場化取向、醫療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動及戶籍管理的改革、城市社會人口的老齡化問題等,也都匯集到城市社區這個載體之中;社會成員固定地從屬于一定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已被打破,大量“單位人”轉為“社會人”,同時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社會流動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環節,致使城市社會人口的管理相對滯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新的社區式管理模式[3]。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轉型深刻影響并不斷重構著大城市社會空間,在此過程中,居住空間分異、城市空間剝奪、弱勢群體邊緣化、郊區社會空間“破碎化”、“城中村”等構成大城市社會空間的典型問題特征。在城市基層社會中,從單位制的隱退,到社區制的興起,本質上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再調整與治理結構的轉變。這種變化體現在空間關系上,從直接統治向“有距離的治理”轉變;在運作機制上,從組織擴散與組織覆蓋向“交織—滲透”模式轉變;在治理資源上,由資源掌控向資源動員轉變[4]。社區社會資本包括和諧的關系網絡、有效的制度規范、普遍的信任互惠以及合作性的社會組織。對于如社區這種共同體而言,社會資本的主要作用是維持共同體的穩定和行動的相對一致性,增強共同體的認同感,從而提高共同體內部個人或制度的行動效率[5]。帕特南是較早研究社會資本對組織和社區影響的學者,在他看來,作為一個組織或地區特征的社會資本,能夠通過協調人們的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并能夠提高投資于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收益。城市社會的和諧建設與發展必然要依托這些社會資本。政治的核心是國家政權問題,即政權的合法性問題。權力合法性即權力的正當性,指民眾對于政治治理的內心認同。權力的合法性乃是權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權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權力應用之前就必須確定的。而且在實施的過程中也要不斷加強合法性的建設。社區建設的重心不在“建設(基層)社會”,而在“建設(基層)政權”,
從合法性的分析維度來看(如意識形態的作用,社會治理的績效等),當前的城市基層政權已潛在著合法性危機[6]。我國城市社區建設是典型的社會發展和政府政策的雙重驅動的結果。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原有的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基本構架逐步走向解體,特別是“單位”功能的分解及其控制社會能力的弱化,致使政府必須重新構建新的社會管理模式,這種客觀的社會變遷使替代“單位”組織的原有功能的城市社區發展尤為迫切,政府對城市社區建設傾注的熱情當然遠遠超過相對沒有社會變遷壓力的農村社區建設,這實際上是政府城市管理強烈的內在需求[7]。社區制是在轉型時期社會結構呈現分化和重組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作為調整和改善社會結構的重要一環,社區制從管理理念上來說,強調以人為本,變管理控制為服務照顧;從管理形式上來說,強調以居民自治為主,變行政控制為居民參與;從管理目標來說,強調多元合作,加強政府與社區的互動,達至善治。總的來說,在“社區制”管理體制下,通過積極的社區建設,有利于社區價值的培育和社區精神的塑造。換句話說,通過社區組織建設、社區文化和社區教育等途徑培育以社會契約為原則的社區價值,塑造平等、互惠、參與、合作的社區精神,從而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和居民的歸屬感,緩和社會結構的分離傾向[8]。顧俊認為,通過人員的單位所有制和單位的行政歸屬制,政府幾乎將社會生活,特別是城市生活的一切方面都納入單位單一行政體制之下。所剩無幾的遺留空間則歸之于街道這一地區性行政機構的控管之下。由此形成了高度單一的社會聯系方式和社會聯系紐帶,說得更精確一點是高度單純的行政聯系。強有力的行政聯系極為有效地將整個國家組織了起來,其嚴密程度沒有給其他聯系方式和整合機制留下什么存在空間,更沒有多少發揮作用的余地,后者自然萎縮到了沒有意義的程度。過度組織化的城市生活空間開始出現空白,與此同時,由政府全力推進的城市社區建設也開始興起。剛剛從單位中退出的行政體制,轉而借助街道架構向區域范圍中的基層生活轉
移和蔓延。這樣一種行政體制建設與其說是城市社區的一種發展方式,毋寧說構成了未來真正意義上的社區之發展的結構背景,一種更加過度組織化的背景。2006年國家民政部在215個縣開始進行農村社區建設實驗。但到目前為止,國家層面的農村社區建設政策體系還沒有形成,還有待于各地的創新和探索[8]。農村社區建設旨在構建新型的農村社會生活共同體,實現農村社區及整個社會的融合,也是我國農村基層組織與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和制度創新,是新時期、新階段我國農村一項重大的社會建設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9]。現代因素的社區作為孵化器承載培育市民精神。農村城鎮化進程中自然村落的衰敗與現代社區的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與居住環境的投入是新農村社區建設的兩個主題背景。農村社區建設和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社會的發育成熟給社區實踐培育了良好土壤。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民流動可以形成一個類似美國的“中國式移民社會”,這是農村社區形成和自治的基本條件。農村自然村落的解體給農村社區發展開辟了廣闊空間。村民自治面臨的困境使之向更高層次的農村社區自治轉型成為一種趨勢。現代農村社區具有較強的聚集組合功能,可以吸納大量的社會資源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在加強合作和改善服務中推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10]。第一,來自“弱者”的需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鎮和企業務工,長期居住在農村的一些年老、體弱、多病農民的生活難以得到子女的悉心照顧,在對這一些弱勢群體的管理上出現了真空。廣大老百姓盼望在農村建立一個等同于城市社區的社會公共組織,以便更好地關心并及時解決他們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把這一弱勢群體納入管理范疇,以解除其生活及家庭成員工作的后顧之憂。第二,便利服務的需求。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集鎮建成范圍不斷擴大,傳統的零星小村落和“兵營式”農房大量拆遷,迫切要求通過政府的統一規劃,盡快改變居住環境
幾千年來單一分散、各自為政、生活設施不配套的落后狀況。農村現代社區的建設,為廣大農民實現集中居住、享受高質量的城市生活提供了條件。但在農村現實生活中,農民感到辦事不方便。如何使這種不方便變為方便?這就必須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間建立一座彼此溝通、辦事高效、服務優良的聯系橋梁——社區,幫助社區居民辦理以前需要親自處理的事項,化解其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11]。第三,城鄉統籌發展的需求。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總量不足,城鄉公共產品分配不均顯得更加突出。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要求“著力解決縣鄉財政困難,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逐步增加國家財政投資規模,不斷增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提出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形成城鄉協調互動發展機制,建立“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擴大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12]。第一,社會化小農。20世紀以來,中國鄉村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其變化的基本內容是適應現代化取向,國家愈來愈深地進入鄉村社會,并按照國家意志改造著與現代取向不相吻合的傳統鄉村社會。20世紀50年代,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鄉村的改造,并按國家意志構造農村人民公社體制。20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鄉村社會與外部、與他人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和依存度。筆者將其稱之為“社會化的小生產”。這種社會化的小生產將會長期存在,并成為現階段鄉村社會的基本特性。同時,鄉村社會仍然長期處在迅速的變動之中。這就是村民自治制度運行必須面對的社會基礎[13]。第二,宗族利益表達機制。改革開放之后,農村各社區集團利益日趨分化,農村基層政權與農村社區民眾的利益也出現分化,導致農村基層政權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農村社區和農民的利益,進入20世紀90年代,基層干部與農民的矛盾則已經帶有較多的利益沖突成分。而現實生活中農村社區本身又沒有形成對政權不良行為的制約力量,
當基層政權和社區農民發生矛盾沖突時,往往很難得到公正的解決。宗族作為代表和維護農民利益的群體組織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揮其自治功能的[14]。第三,社會分層的村莊。我國農村目前的制度是改革或漸進式的制度變革,這種制度變化一般來說會造就出新的“中產階級”和少量的上層,但卻不會根本動搖上層和底層,以后的上層將很快適應這種變革并適時將手中的象征性資本通過社會網絡加以轉化,從而成為新的上層。選用兩個指標來測量或區分農村制度結構的變化,一是民營經濟的活躍程度;二是集體經濟的發達程度。根據這兩項指標,將我國農村社區分為四種類型:即普通型村莊、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莊、民營經濟發達的村莊與混和型村莊[15]。我國的農村居民分為四大階層:上層(精英階層)、中上層(代理人階層)、中層(普通村民)以及下層(弱勢群體)。這意味著我們要更加注意研究如何促成更為開放的社會流動路徑與機制,預防目前農村社會分層出現過度不平等累積。這個問題帶來的影響將是多層面、多方位的[15]。開展農村社區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途徑,是完善村民自治,擴大基層民主的有效載體,是提高廣大農民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的內在需求,是優化農村社區管理的客觀需要,是構建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內在要求[16](pp.9-11)。城市社區建設和農村社區建設面臨著共同的宏觀背景和不同的微觀背景,主要體現在均面臨經濟體制轉軌的需要、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社會變遷的需要,但是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鄉管理模式不同、城鄉社會發展程度不同。我國城鄉社區建設都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因此也面臨著相同的背景。一是經濟體制轉軌的需要。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城市使得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的單位制逐漸解構,以前單位提供的服務剝離出來,社會的需求和政府的管理模式(小政府—大社會)使得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迫在眉睫,市場經濟同樣帶動著農村產業化的發展,促進了農民的流動,擴大了農村的需求,城市和農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同時,城鄉差距在不斷擴大,而社區建設是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有效措施,為城鄉經濟發展提
供人力資源和基礎設施,而且,社區共同體精神的建設利于城鄉社會凝聚力的提高,同樣為經濟建設提供“軟實力”。二是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的民主參與意識,權利維護意識增強;另一方面,城市社區和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又存在著缺陷。當利益的表達機制不夠完善的時候,社會的穩定就存在著隱患。而社區建設可以重塑政權的合法性,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三是社會變遷的需要。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的城市和農村社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結構呈現分化和重組,居民和農民的社會意識和生活方式多元化;公民文化逐漸形成;和諧社會的建設正在進行。與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相比,農村社區建設面臨著更為嚴峻的形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鄉差距在不斷擴大,尤其是經濟水平,城市市場化水平較高,農村的發展相對滯后,產業化、專業化水平不高。二是城鄉管理模式不同。城市社區發展與農村社區發展相比,起步較早,其組織體制,管理模式的發展相對完善,居民的政治參與積極性高,而農村社區干部和農民對于社區建設的理解有待加深。三是城鄉社會發展程度不同。首先,城鄉人口聚散程度不同,城市人口經濟活動集中,人才充溢,教育文化水平較高,而農村人口居住相對分散,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其次,城鄉組織化程度不同,城市家庭規模職能縮小,人際交流感情發生變化,社區管理組織完善,社會團體較多,而農村管理組織結構簡單,社會團體極少,第三部門不夠發達,但是小農社會化增強。四是城鄉差距在擴大,城鄉社區所需公共服務的需求不同,出現非均等化,城市社區建設的重點在于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需求多樣化,服務多樣化,而農村社區側重于生存環境的建設,基礎設施陳舊,資金短缺。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社區服務設施配置并不完善,除社區組織(村委員會、村黨組織等)辦公用房等社會管理設施相對健全外,生活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的配置率均較低。城市社區在服務設施的配置上要遠遠好于農村社區,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并不均等[17]。五是思想文化方面,城市居民思想相對開放,而農村村民受傳統文化的影響較大(如宗
族勢力等)。城鄉“二元結構”表現突出的是思想與觀念的差異,農耕文化與現代文明之間的差異是農村居民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生產方式的主要障礙,城鄉一體化必然要求構筑城鄉一體的教育體系,從文化層面上實現城鄉融合。從理論層面來看,目前,對于城鄉社區建設背景進行系統和比較研究的尚少,僅側重于城市社區建設中的單位制到街居制的轉變和人民公社以來農村的社會變遷。學者更多關注于社區建設的內容研究,而忽視了社區民主治理體制和共同體認同的建設。事實上,農村社區建設旨在構建有凝聚力的、體現多元社會主體平等性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主要是在精神文化層面打造社區認同,形成參與式民主治理模式。從實踐層面來看,事實上,早在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中,黨中央就已經提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2007年,黨的十七大指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城鄉、區域協調互動發展機制和主體功能區布局基本形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十七屆三中全會也指出我國總體上已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刻,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從當前農村社區建設實踐來看,社區建設的重心在于搞好公共服務,提升農民生活水平,統籌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同時也力圖通過公共服務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整合。同時,推進社區文化建設,從而提升社區的凝聚力與認同感。總之,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加強社會管理的重心在社區,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區,維護穩定的根基也在社區。把握城鄉社區建設的三大共同宏觀背景和五大迥異微觀背景,對于中期社區建設政策的反饋與評估,對于后一階段社區建設政策的制定,以及城鄉之間社區建設經驗的相互借鑒至關重要。在新的歷史時期,對于社區建設尤其是農村社區建設,應加強社區凝聚力建設和民主式參與模式建設,以不斷增強國家治理的鄉村社會基礎,從而有效地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相關文獻】
[1]曲玲玲.轉型時期單位體制的衰落與城市社區組織的整合[D].吉林農業大學,2005.[2]秦勃.轉軌時期單位制的嬗變——兼論社區制發展之必然性[J].甘肅理論學刊,2006,(6).[3]李文哲.城市社區建設研究[D].鄭州大學,2003.[4]佀傳振,等.從單位制到社區制:國家與社會治理空間的轉換[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5).[5]赫彥輝,劉威.社會轉型時期的城市基層社區建設——以社會資本為視角[J].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3).[6]馬紓.建設社會,還是建設政權?從政權合法性角度看當前的社區建設[J].學海,2006,(3).[7]王洪江.中國城市社區建設:政策目標的宏觀解析[J].社會主義研究,2005,(4).[8]段煉.當前農村社區建設存在的問題[J].邊疆經濟與文化,2009,(2).[9]項繼權.農村社區建設:社會融合與治理轉型[J].社會主義研究,2008,(2).[10]甘信奎.中國當代新農村社區建設的現實條件及路徑選擇[J].理論學刊,2007,(1).[11]王樹秋.統籌城鄉發展,加快農村現代社區建設[J].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4).[12]陳偉東,張大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分類及其配置:城鄉比較[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1).[13]徐勇.村民自治的深化:權利保障與社區重建——新世紀以來中國村民自治發展的走向[J].學習與探索,2005,(4).[14]汪忠列.當代農村宗族與農村社區建設[D].福建師范大學,2005.[15]毛丹,任強.中國農村社會分層研究的幾個問題[J].浙江社會科學,2003,(3).[16]詹成付.農村社區建設實驗工作講義[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8.[17]陳偉東,張大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分類及其配置:城鄉比較[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社會科學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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