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現代自然法學說(古典自然法之前)教導的是人的義務,倘若說它們多少還關注一下人的權利的話,它們也是把權利看作本質上是由義務派生出來的。然而,就像人們常觀察到的一樣,在17和18世紀的過程中,即古典自然法鼎盛時期,呈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對于權利的極大重視和強調。此時,人們是用“人的權利”的方式來觀察社會和界定社會的秩序,人的主體性得到了張揚。人類因此就能夠“從理性的原則入手”提煉出“一套倫理學,它被證明是自然法。”這樣,人存在著的就是一種生而有之的自然權利,全部政治法律的哲學根據,即一切社會或政府權力的合法性根據都是本然屬于人的自然權利派生而來的,因此擁有自然權利的個人、自我成為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因為人——不同于人的目的——成為了那一中心和源泉。而到了19世紀中葉則出現了一個反對前幾個世紀中形成的各種形而上學理論的強大運動,此一運動可以用“實證主義”一詞來描述。實證主義作為一種態度,它反對先驗的思辯,并力圖將其自身限定在經驗材料的范圍之內。19世紀下半葉起,實證主義開始滲透到包括法律科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的各個分支學科中,法律實證主義者反對形而上學的思辯方式和尋求終極原理的做法,反對法理學家試圖辨識和闡釋超越現行法律制度之經驗現實的法律觀的任何企圖,將價值排除出去,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謂實在法,亦即是國家確立的法律規范。堅持把實在法與倫理道德區分開來,堅持從法理學問題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則問題。在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那里,權利僅指實在法上規定的權利,法律權利在任何立法形式出現之前不可能存在;除了法律規則的明文規定,個人在法律實踐中沒有什么權利,道德權利是“一派胡言亂語”(邊沁語)。隨著實證主義法學的式微和現代自然法的復興,人們認識到法律不是有待人們去解剖的某種實體,個人權利也不是“箱中之物”。權利既包括實在法規定的權利,又包括實在法未規定的權利。自此便形成了一種自由主義的法哲學。德沃金的法哲學捍衛和辯護的就是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觀。德沃金倡導的權利不僅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權利,而且也是指道德上的權利,有時他講政治權利也意指道德權利,其法哲學思想大廈的建構便從權利概念開始的。
二
德沃金法哲學思想屬自然法學派還是非自然法學派,這在學界引起廣泛爭論。本文擬專門就此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求教于前輩同仁。
要對德沃金法哲學思想作一界定,須先對自然法的含義作一先期理解。《不列顛百科全書》釋義道:“自然法是哲學家和法學家們常用的術語,但含義并不是很精確的。就一般意義來說,它指整個人類所共同維護的一整套權利或正義。作為普遍承認的正當行為的原則來說,它往往是‘實在法’的對稱,即與經過國家正式頒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強制執行的那些法規對比而言。”英國法學家迪亞斯指出:自然法這個術語意指:“(1)指導法律發展和實行的理想;(2)法律里面制止將‘實然’和‘應然’絕對分離的基本道德性;(3)發現完善法的方法;(4)可由理性推斷的完善法的內容;(5)法存在所絕對必需的條件。”對自然法的含義而言,不同時期的不同人們為了不同的目的而使用自然法這一概念,其理論形態也是不斷翻新。對于今天的人們來說,重要的已不是自然法概念本身,而是一種組織人們怎樣看待法和法律的基本模式和態度。依我看來,自然法的實質在于倡導和捍衛“自然權利”,在于對實定法的再追問,追問實定法的“倫理應當”,即實定法的哲學根基。自然法的真精神不在于“法的自然而然”,而恰恰在于“反自然”,猶如龐德所指出的那樣:“自然法的任務不是給我們一個關于理想法令的普遍立法,而是給我們一種對實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鑒定。即使絕對的理想不能被證實,這種鑒定可以確定和陳述出一定時間和地點的社會理想,并且使它成為對各種論證、解釋和適用標準的出發點進行選擇的尺度。”
德沃金法哲學思想研究的專家、臺灣淡江大學的林立博士也認為德沃金不屬自然法學者,他論述到,“Dworkin的學說問世之后,有許多學者將之理解為一種自然法學說。但是這卻是對Dworkin本身的企圖的錯誤理解,因為Dworkin本人正是想建立一個完全限制在對既有的美國法律做解釋的學說,也就是說既有的美國法律是Dworkin的惟一對象,而不是要去探討任何在實定法之上的所謂的‘自然法’。……但造成的理由大略不外下列三點:首先,‘法律原則’都是一些抽象、概括性的價值陳述,看起來就像道德格律一樣;再者,這些法律原則有時并非成文化的東西,而是存在于法律文化中、為法官在實踐中有意識地加以實現其精神;所以造成有些人誤認為Dworkin學說是一種自然法主張。最后,就算既有的法律文化中真的有這些‘原則’,但許多學者認為這些抽象、概括性‘原則’還是根本不足以導引當下案件達成某一特定的判決結果,所以在審判中必然還是又額外加入了既有實定法律之外的種種道德考量才得到結果的,這又是許多學者認為Dworkin的學說是一種自然法主張的理由。”林先生反對將德沃金界定為自然法學者,他認為德沃金本身不是企圖要拿法制之外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哪些法律是好的,所以值得遵守;哪些又是不好的,所以不值得服從;他也沒有興趣去論證哪些價值觀是真理而可作為實定法之上的指針。在德沃金那里,美國法律,特別是美國憲法,法律問題和道德問題已熔為一爐,美國整體法制已吸收了正確的道德了,美國已將社會的倫理接受為法制的倫理。因此,在Dworkin那里,人們不用擔心自然法和實定法之間相沖突的問題,也談不上訴之自然法用以檢定實定法的哲學基礎問題。
總體而言,研究德沃金法哲學思想的人們大多數還是將德沃金界定為一自然法學者。
美國華盛頓大學哲學博士埃尼爾·希曼在《當代美國自然法理論走勢》一文中明確地將德沃金指稱為自然法者。他通過分析德沃金對雷根訴埃爾默(Riggs V. Palmer)一案的闡述,認為,“在德沃金看來,一項先在權利的要求最終只能經由原則性證據加以證實。這樣一來,司法判決必然認同權利要求,并且他們也最終建基于那些能為法律原則提供最佳辯護的道德原則的整體之上。……德沃金主張法官們必須按照先驗的道德原則來解釋實在法,……德沃金又主張道德原則無論是否經過正式公布都是一個社會法律的一部分,……更為重要的是……他的觀點似乎暗示著某些規則的必然有效性來自道德內容。”
國內學界認為德沃金屬自然法學者的人當屬主流和多數。張文顯先生在其《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一書中就將德沃金稱之為復興自然法的代表人物;香港石元康先生在其《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理論》一書中亦有此說。此外,在朱景文主編的《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挑戰——美國批判法律研究運動》和《當代西方后現代法學》、曹剛著的《法律的道德批判》、李道軍著的《法的應然和實然》等諸多著作中,均將德沃金的法哲學思想歸為自然法學派或新自然法學派。但遺憾的是,人們在對德沃金法哲學思想作判斷時,斷語多,分析少,理據少,有點言猶未盡之感。職是之故,本人擬就此談點自己的看法和主張。
三、
在我看來,德沃金法哲學思想不同于其它新自然法學派的新穎之處,或其理論創新之處主要表征為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德沃金的理論路徑走的是由法律進道德,而非由道德進法律之路。傳統自然法走的是由道德進法律之路,認為“道德主張”在某種意義上應視為檢視和衡定法律的客觀標準,法之所以為法,在于其背后有道德的支撐,滿足了道德的要求。該種進路,可以稱之為自然法的道德理論。德沃金反其道而行之。他并未預設法律之后有個道德的影子,也反對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理解為類似于兩個實體之間的外部關系。德沃金主張,人們之間關于法律所引發的理論性爭論“實際上是道德爭論,而不是形而上學的爭論。”(《法律帝國》前言Ⅲ)在德沃金這種理路下,不存在挖掘法律背后道德意蘊的必要,因為法律和道德已渾然為一整體。法律中的“道德要求”和“倫理應當”不應通過對特定道德問題采用觀念投票的方式去實現,而是通過“法律是什么”這樣的問題來獲得。此種理論進路,我們可以稱之為自然法的法律理論。
其次,德沃金所主張的法律的倫理訴求主要是一種政治道德,是制度倫理,不是個人德性,也不是泛泛談論法律和道德的關系。在《認真對待權利》一書中,德沃金捍衛了公民具有強硬意義上的反抗政府的道德權利。他認為,“國家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就是通過立法和司法判決的方式‘定義’道德權利。即正式宣告道德權利在法律中的范圍。”“法律發展需要政治道德的相應發展,政治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同樣,在《法律帝國》一書中,德沃金談及的依然是一種制度倫理。他提出了整體性的原則:“一種是立法原則,它要求立法者設法使整套法律在道德方面取得一致;一種是審判原則,它啟示我們盡可能將法律理解為在道德方面是一致的。”
最后,德沃金并沒有將其法哲學思想像傳統自然法學家那樣將法律的哲學根基問題歸之為所謂的“天賦人權”、自然權利和抽象人性基礎上。他承認,“規范理論將根植于更為一般的政治與道德哲學之中,這一政治與道德哲學反過來又有賴于關于人性或道德目標的哲學理論。”然而,德沃金并不承認抽象的人性概念和自然權利。相反,他反對個人權利具有形而上學的特征,主張權利是一種復雜的和麻煩的實踐。如果有人一定要追問其來源,德沃金認為這正如孩子問母親自己是哪里來的這樣的問題一樣。事實上,在德沃金的《認真對待權利》、《法律帝國》、《至上的美德》以及《自由的法》等著作中,德沃金一直主張并一以貫之地認為法律的哲學基礎有兩個:一個是人的自尊,另一個是平等,它們共同支撐著其法哲學理論的大廈,構成了其新自然法學說的基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