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我國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的建設,可以追溯到26年前。1989年,國務院發布了75號文《關于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的通知》,推出了組織機構代碼。26年來,由于缺乏國務院層面的法律支持,組織機構代碼盡管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多種機構代碼體系仍然在各個行政管理系統中長期存在和使用,如工商注冊號、納稅人識別號、機構信用代碼等。機構代碼的不統一,導致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為此,201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對于個人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獲得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由于種種原因,遲遲未能形成統一的方案。
2015年3月,李克強總理率領14部委負責人考察工商總局,提出年內實現“一證一號”的硬要求,各部門達成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用于“一證一號”改革的共識。6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轉批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正式明確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頂層制度設計。國務院33號文的發布,徹底消除了各地在“一證一號”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亂象,第一次在國家層面確定了統一代碼的管理機制和地位,對于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二、統一代碼的構成和特性
統一代碼以當前已在社會各界獲得廣泛認可和應用的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充分體現了國務院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要求。在設計過程中,統一代碼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的功能。統一代碼的長度為18位,其中包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1位校驗碼。
其中,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和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均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具體編碼規則將在后續出臺的統一代碼國家標準中予以明確。第3-8位的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根據GB/T 2260-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來確定。第9-17位的主體標識碼直接采用現有的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是校驗碼,具體計算公示將在后續出臺的統一代碼國家標準中予以明確。
作為組織機構的一種編碼規則,統一代碼具有以下5個特性:
1、唯一性: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
2、兼容性:統一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于分類管理的作用。
3、穩定性:在主體存續期間,不管其信息發生什么變化,統一代碼均保持不變。
4、全覆蓋: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一代碼。
5、協調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代碼和自然人統一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倍數一致,都是18位。
三、統一代碼制度的解讀
1、解讀一:統一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升級版。
26年來,組織機構代碼在社會各界得到了廣泛應用,其具有以下優點:組織機構代碼是無含義碼,可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組織機構;集中賦碼機制保證了國家代碼數據庫的良好質量,為各部門的數據共享和數據應用奠定了基礎。從技術上來說,組織機構代碼已經具備了機構“身份證號”的功能。
但是,組織機構代碼無法在源頭對機構進行賦碼以保證數據的權威性和及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充分發揮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橋梁作用。統一代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并通過預賦碼段、源頭賦碼、信息回傳的方式,有效避免了組織機構代碼存在的不足;通過立法將統一代碼的地位予以明確,使其成為各類機構的唯一通行標識碼。統一代碼編碼結構的設計,充分體現了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同時最大程度地滿足各部門管理需求、降低改造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統一代碼就是組織機構代碼的升級版。通過繼承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穩定性、全覆蓋性、經濟性等優點,并通過國家層面的頂層制度設計有效克服其不足,統一代碼將徹底解決我國當前機構代碼混亂的局面,全面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步入正軌。
2、解讀二:規定了“一證一號”的實施要點。
2014年6月4日,國務院國發[2014]20號文首次提出“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此后全國各地“三證合一”、“一證一號”的改革急速升溫。2015年初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到要推進“三證合一”工作,又在3月份考察工商總局時提出年內實現“三證合一、單一號碼”的硬要求。
此次國務院33號文指出:“對于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標注在注冊登記證(照)上。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現行的注冊登記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分別申領辦理,改為一次申領辦理,取得唯一統一代碼”;“工商部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在2015年底前實施”。這意味著“一證一號”的范圍從原來的商事主體擴展至所有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方法和時間期限也在文件中明確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于新設立的商事主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部門將在其注冊登記時發放標注有統一代碼的新版營業執照;2016年1月1日起,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和其他組織,編辦、民政等其他12個機構登記管理部門對其所管理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標注有統一代碼的新版注冊登記證(照)。
3、解讀三:明確了統一代碼應用的要求。
為實現平穩過渡,國務院33號文規定,“各有關部門應盡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的過渡。短期內難以完成的部門可設立過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難的個別領域,最遲不得晚于2020年底。”此處的有關部門并不僅限于登記管理部門,還包括使用各類機構代碼的應用部門。因此,登記管理部門除了應在2015年底前為新設立的機構發放統一代碼,還應在過渡期內,在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的協助下,盡快建立統一代碼與原有注冊登記碼的映射關系,逐步完成存量代碼向統一代碼的轉換,保證信息的互聯共享。對于應用部門,也應在組織機構代碼管理的協助下,盡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的轉換。
全面推行和應用統一代碼之后,各政府部門和商業機構都應當在業務和信息系統中以統一代碼作為其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唯一標識;通過統一代碼,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協同,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可以方便地獲取法人和其他組織主體,以及相關自然人的各種社會行為和監管信息,從而建立起數字化的社會信用體系。
例如,在登記管理環節,通過統一代碼實現工商、質檢、稅務、公安等監管部門的業務聯動,可以實現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從源頭對非誠信機構和個人設立準入門檻;財政、金融、外貿的有關部門,可以用統一代碼作為紐帶實現各部門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聯合監管,防止偷漏稅及金融詐騙等問題;外貿、海關、稅務、銀行等部門可以通過統一代碼高效地解決進出口貿易問題,加強出口退稅等管理工作;公、檢、法部門可以利用統一代碼,更有效地采集信息、打擊犯罪,保障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4、解讀四: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的轉型。
國務院33號文定義了新形勢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的職責。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將由當前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登記和管理,升格為統一代碼資源管理、統一代碼數據庫建設和維護、以及統一代碼的信息服務。這一方面給組織機構代碼事業發展創造了新的空間和機遇,提升了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的地位,另一方面,20多年來參照行政審批模式來進行的窗口式代碼登記工作模式面臨全面轉型。在新形勢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將充分利用我國針對法人和其他組織最權威的基礎信息資源,在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服務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核心作用。
5、解讀五:明確了統一代碼的賦碼和信息回傳管理機制。
國務院33號文明確了統一代碼的賦碼方式和信息回傳機制。在賦碼方式上,將由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一次性向國家登記管理部門預賦5年的碼段資源,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登記成立時,通過源頭賦碼形成準入登記與賦碼同步完成的機制。為此,各機構登記管理部門都必須對現有的登記業務系統進行改造,一是實現對統一代碼碼段管理的能力;二是履行在法人和其他組織登記注冊時為其發放統一代碼的職能。
在統一代碼信息管理方面,登記管理部門在賦碼后,及時將統一代碼及相關信息回傳至統一代碼數據庫,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應會同登記管理部門建立統一代碼重錯碼核查和信息共享機制,保證統一代碼數據庫的質量。
四、給組織機構代碼工作帶來的影響
1、國務院33號文作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代碼的頂層制度設計,第一次在國家層面確定了統一代碼的管理機制和地位,對于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統一代碼制度的建立可實現管理從多頭到統一轉變、資源從分散到統籌轉變、流程從脫節到銜接轉變,為轉變政府職能、提升行政效能、減輕法人和其他組織負擔奠定基礎。統一代碼所采用的源頭賦碼、一次申領辦理的方式,即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登記設立的同時完成賦碼,將大大提升統一代碼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2、統一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升級版。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要從深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用,全面服務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做好工作職能的轉變,推進統一信用代碼在政務領域、商務領域和社會經濟領域的信息服務,通過系統互通、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做好無縫對接,借助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強化“嚴管”,為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供支撐。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實施,給地方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帶來了嚴峻的挑戰。作為深圳地方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深圳標準院已借助大部制改革的優勢,通過積極參與商事改革,代碼窗口承擔了“多證合一,一照一碼”以后的營業執照發證工作,但隨著代碼證的取消和業務受理的全流程無紙,仍有部分人員面臨分流的難題。深圳標準院下一步將結合深圳“多證合一”的改革優勢,參照商事登記“多證合一”的成功經驗,積極推進民政、編辦等非企業機構的“多證合一”工作,爭取早日實現非企業機構登記信息的互聯互通。使代碼窗口成為所有機構證照的發放服務窗口。同時探索統一代碼信息的增值服務模式,對各登記管理部門和統一代碼的各潛在應用部門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技術支撐,為深圳信用體系建設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