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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 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 依據黨章和憲法、 法律, 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 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嚴肅黨的紀律, 純潔黨的組織, 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教育黨員遵紀守法, 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保證黨的路線、 方針、 政策、 決議和國家法律、 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的原則。
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
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 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 都必須受到追究; 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 應當以事實為依據, 以黨章、 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 法規為準繩, 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 區別不同情況, 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實施黨紀處分, 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
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 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則。
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 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 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違反黨和國家政策、 社會主義道德, 危害黨、 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 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撤銷黨內職務;
(四)
留黨察看;
(五)
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
改組;
(二)
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
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 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 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 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 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 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其中, 在黨外
組織擔任職務的, 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 分為留黨察看一年、 留黨察看二年。
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 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 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
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留黨察看期間, 確有悔改表現的, 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 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 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 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 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 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 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 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 應當予以改組。
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 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
處分的外, 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 應當逐個審查。
其中, 符合黨員條件的, 應當重新登記, 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 不符合黨員條件的, 宣布除名; 有違紀行為的, 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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