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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什么時候實行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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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什么時候實行4篇

【篇一】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什么時候實行

廣州市公園管理條例


(1997年9月26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制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1997年12月22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三號公布,從1998年3月
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園屬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休憩、觀賞、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普及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園,以及規劃確定的市區公園建設用地的管理。
第四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經費上保障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公園建設和維護費用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資助等渠道籌集。國內外投資者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部門)是全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園林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市、區所屬公園,由該公園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計劃、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園林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園林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公園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建公園的規劃和建成公園的調整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公園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編制,由市園林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審批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公園必須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公園內的亭、廊、榭、閣等非營業性的單體式園林建筑小品的建設,由市園林部門審批,報市規劃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經市園林部門提出意見,報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園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報市園林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報建手續,經批準的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不得任意改變。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十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部門劃定公園保護范圍,并實施控制管理。公園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風格等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規劃、建設和管理業務檔案,并報市園林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違法侵占公園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退。
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劃要求的0垂理權限由園林部門或者非市、區屬公園的部門組織調整達到,其費用由該公園管理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除不占用公園用地會嚴重影響城市功能發揮的城市道路基礎設施外,其他建設項目不得征用公園用地。
征用公園用地或規劃確定的公園建設用地的,市規劃部門應當征得市園林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就近或異地補償相應的用地及補償經濟損失;征用規劃公園用地,應當補償相應的規劃公園建設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按照《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與公園無關的駐園單位不得在公園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其遷出。

第三章 園容管理
第十五條 公園應當加強園容管理,景觀、設施、環境達到規范要求,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的休憩場所。
第十六條 公園應當加強綠化養護管理,保持植物生勢良好,保護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凡在公園內砍伐樹木的,必須經市園林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公園內的園道、公共衛生設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有關規定實施管理,保持整潔及完好。
第十八條 公園內的水體應當保持清潔,及時打撈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雜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及傾倒雜物、垃圾等廢棄物。
公園內不得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二十條 公園內設置游樂、康樂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不相協調的,由園林部門或者非市、區屬公園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調整。
公園的建筑及游樂、康樂、服務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標牌完整規范。
第二十一條 公園應當設置導游圖牌和服務標示牌。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公園門前廣場應當保持空曠、平整,不得擺設攤檔。
第二十二條 在公園內只允許與公園配套的商業服務活動。
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服務活動,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公園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不得拆除圍墻(欄)建設經營性的建(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 公園內供游客游覽、休憩的亭、廊、榭,閣等園林建筑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水上活動、動物展出、大型展覽、節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康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園內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涉及人身安全的游樂、康樂項目竣工后,必須經公安、勞動等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檢測、維修保養。
第二十六條 公園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許可不得進入公園。
第二十八條 公園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定期檢修湖泊堤壩,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并定期保養、更新。
第二十九條 公園內的飲食服務點,應當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從業人員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公園引進、出口或者交換動植物,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所屬管理部門審核,并按國家動、植物檢疫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章 游園管理
第三十一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及設施,遵守游園守則及公園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園內舉辦展覽及其他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影響游客的正常游園活動,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境質量。
公園舉辦全園性的活動,市屬公園由市園林部門批準,區屬公園由區園林部門批準;非市、區屬公園由該公園的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公園門票應當對老人、兒童、現役軍人、殘疾人、學生實行優惠。
公園門票(包括臨時調整門票價格)和公園內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二)恐嚇、捕捉和傷害展出動物;
(三)在公園設施、樹木、雕塑上涂寫、刻劃、張貼;
(四)損毀花草樹木;
(五)在公園的亭、廊、座椅、護欄等設施上踐踏、躺臥;
(六)隨地便溺;
(七)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八)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未經公園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及放風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公園內非營業性的單體式園林建筑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二)委托未具有相應資質或不按資質等級承擔園林設計、施工任務的。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舉辦全國性的展覽和游園活動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園林部門或者非市、區所屬公園的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八)項和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由市、區屬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當場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園管理機構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園林部門和非市、區屬公園的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有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公園管理責任,造成游客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縣級市的公園管理,可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公園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998年3月1日
2010年讀書節活動方案

一、???? 活動目的:

書是人類的朋友,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為了拓寬學生的知識面,通過開展“和書交朋友,遨游知識大海洋”系列讀書活動,激發學生讀書的興趣,讓每一個學生都想讀書、愛讀書、會讀書,從小養成熱愛書籍,博覽群書的好習慣,并在讀書實踐活動中陶冶情操,獲取真知,樹立理想!

二、活動目標:

1、通過活動,建立起以學校班級、個人為主的班級圖書角和個人小書庫。

2、通過活動,在校園內形成熱愛讀書的良好風氣。

3、通過活動,使學生養成博覽群書的好習慣。

4、通過活動,促進學生知識更新、思維活躍、綜合實踐能力的提高。

三、活動實施的計劃

1、 做好讀書登記簿

(1) 每個學生結合實際,準備一本讀書登記簿,具體格式可讓學生根據自己喜好來設計、裝飾,使其生動活潑、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讀書的內容、容量、實現時間、好詞佳句集錦、心得體會等欄目,高年級可適當作讀書筆記。

(2) 每個班級結合學生的計劃和班級實際情況,也制定出相應的班級讀書目標和讀書成長規劃書,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評,簡潔明了,易于操作。

(3)中隊會組織一次“讀書交流會”展示同學們的讀書登記簿并做出相應評價。

2、 舉辦讀書展覽:

各班級定期舉辦“讀書博覽會”,以“名人名言”、格言、諺語、經典名句、“書海拾貝”、“我最喜歡的___”、“好書推薦”等形式,向同學們介紹看過的新書、好書、及書中的部分內容交流自己在讀書活動中的心得體會,在班級中形成良好的讀書氛圍。

3、 出讀書小報:

【篇二】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什么時候實行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屆1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慶良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原則。

2012年本市應當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系統。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具體實施區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

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分類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危險廢物(分類后的有害垃圾、餐飲垃圾的回收和處理,加強對危險廢物、餐飲垃圾的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

(四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發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規劃內容的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通過規劃布局、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和動員單位、個人積極參加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國土房管、環保、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轉運、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的技術創新以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九條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報刊亭、地鐵、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教學活動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積極參與推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宣傳媒體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制定宣傳計劃并加以實施。

第十一條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如紙類、塑料、玻璃和金屬等。

(二餐廚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渣土類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物品,包括家具和家電等。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由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負責。

收集容器實行設置責任人制度。設置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宅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單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產生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區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有明顯標志,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的規定。

第十三條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和相關標準,設置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上門收集搬運。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實施細則等,并定期進行修訂。

第十五條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危險廢物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

第十六條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的運輸由各區、縣級市環衛運輸車隊負責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運輸許可證的企業負責,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路線將

垃圾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十七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中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廠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中餐飲垃圾的收集、貯存、處理、處置管理辦法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嚴控廢物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進行可回收物分揀、貯放。

處置有害垃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將區、縣級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績效考評,并定期公布結果。

第二十三條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統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后,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在接受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餐飲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等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 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 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罰款。 (三)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 50 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 500 元罰款,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計算。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進行分類收集的,責令改正,并 處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不按規定進行分類運輸的, 責令改正,并處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接納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區域進行可回收物分揀、貯 放的,責令改正,并處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不按本規定第 十條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內容的, 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總隊處以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 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一)有害垃圾運輸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規定的; (二)有害垃圾不按規定進行處置的。 第二十八條 有害垃圾運輸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 由交通 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 6

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城市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 改正; 情節嚴重的,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城市生活 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 對舉報、 投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 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7

【篇三】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什么時候實行

金華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公共場所與環境衛生

【發文字號】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批準部門】浙江省人大(含常委會)

【批準日期】2018.03.31

【發布部門】金華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8.04.16

【實施日期】2018.06.0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金華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于2017年12月28日經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1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

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16日

金華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17年12月28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保障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應當明確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加強對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市、縣(市、區)農業和農村綜合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肥料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和對肥料化處理成果使用的協調推廣。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商務、環境保護、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本村(社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和獎懲機制等作出約定。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自覺遵守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

第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和分類常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村(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引導村(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易腐垃圾(

【篇四】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什么時候實行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節約生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和分類】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創新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化、處置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負責區域內生活垃圾應急安全處置。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等義務。

第六條【部門職責】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并納入財政預算。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住宅、辦公樓、商業區等場所的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指導、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工作,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內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過程中污染環境和有害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考核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地產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支持、鼓勵和引導對農村可堆肥垃圾就地處置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集貿市場有機垃圾分類管理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考核醫院及醫療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考核規范過期藥品回收點的建設和過期藥品的回收與處置。

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費政策和監督管理。

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考核賓館、旅游景點垃圾分類工作。

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將垃圾分類違規違法行為,按失信嚴重程度記入信用信息庫。

本市機關事務局、園林綠化、國資委、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教育引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住宅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再生資源和賓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規劃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等環境衛生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納入規劃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九條【年度計劃編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中轉、處置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分類處置場所設置】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設置焚燒發電、衛生填埋、易腐垃圾處置等分類處置場所。

第十一條【配套設施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部門在審批時,應當要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同步驗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供臨時替代設施;確需遷移的,應當在新的分類收集、中轉、處置設施建成后,再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拆除需遷移的設施。

第十二條【配套設施建設主體】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配置標準,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配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首次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 分類與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紙類、塑料制品、玻璃、金屬、紡織物、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舊日用小電子產品、廢油漆、廢燈管、廢日用化學品、過期藥品、廢水銀產品、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固體廢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容易腐爛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余、瓜皮果殼、廢棄食用油脂、枯枝爛葉、谷殼、藤蔓等居民廚余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農村可堆肥垃圾;

(四)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單獨收集的被污染的紙類、塑料制品、紡織物和灰土等固體廢物。

第十四條【分類投放指引和方案的制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并及時進行修訂。

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行政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垃圾投放時應按照指南分類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標識進行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或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既沒有物業管理又沒有單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五)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的,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管理責任人。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三)在責任區內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

(四)將各類垃圾分類后分別交由相應的運輸單位進行收運;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七條【分類投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

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應當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它垃圾應當投放至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將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八條【分類收運】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對易腐垃圾和其它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收運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收運,確定收集、運輸作業時間,考慮避免噪聲擾民、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二十條【未達標拒收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仍不分揀的可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可拒絕接收。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對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可拒絕接收,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分類處置方式】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再生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地就近生化處置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處置方式,但因應急情況處置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處置規范、自行處置、環保責任險】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實行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符合污染環境防治相關技術標準,處置方案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停止收運、處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

因特定事由暫停或者在協議期限內需要停止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按照經營服務協議辦理,同時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五章 源頭減量和宣傳激勵機制

第二十五條【源頭減量原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擬定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化措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包裝物減量】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二十七條【綠色消費】生產、銷售和經營者應減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使用。

住宿、旅游、餐飲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免費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第二十八條【綠色辦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餐具等用品。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推行綠色辦公。

第二十九條【其他減量措施】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市容環衛、園林、商務等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標并組織實施。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三十一條【宣傳教育】

【學校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學前教育應當把生活垃圾種類識別、收集容器標示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其他學校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德育教育和社會實踐教育活動。

【單位教育】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評內容。

【輿論宣傳】市容環境衛生、新聞出版、廣電、宣傳、通信管理、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宣傳工作。

第三十二條?【鼓勵技術創新、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三十三條【獎勵措施】本市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實行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調動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處置補償】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數量,向終端處置設施所在的行政區域支付環境補償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考核、監督制度】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建立全流程信息監管系統、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社會監督】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入戶宣傳、指導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面向社會公開選任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信用管理】市、縣級市(區)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將下列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相關事項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提前將相關信息移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舉報與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配套設施建設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或者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處置設施設置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的法律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未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初次違法免罰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初次違法免罰制度。初次違反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可以通過參加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擔任垃圾分類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收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處置規范的法律責任】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一)原生生活垃圾是指未經過綜合處理的原狀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是指將垃圾從分類投放容器歸集到垃圾中轉場所或堆放點的過程;

(三)分類運輸是指垃圾運輸企業將垃圾從中轉場所或堆放點運輸到處置終端的過程。

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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